纠正一次,就把人转走一次为什么只纠正看守所?一句口头通知,竟然比两份纠正文书更管用有人转走于海,却找不到负责的人请让监督真正落到办案机关
8月28日,我再次到无极县看守所要求会见于海。答复还是那句话:办案机关不让见。
我问,8月14日无极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什么还不让我见?看守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向办案机关请示,随后告诉我,于海当天要转所,转到哪里不能说。办案人员大约半小时后会来接人,让我在大厅等。
我等了很久,再去问,得到一句:“早都把人接走了。”
检察院刚刚纠正违法,人又被转走了。
这已经是第二次。
7月8日上午,我还在灵寿县看守所正常会见于海。当天下午,看守所突然不再安排会见,只说收到办案机关的新通知。没有文书,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告诉我是谁作出的决定。
7月20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灵寿县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会见没有恢复。9天后,于海被从灵寿县看守所接走,去了哪里不告诉我。直到8月3日,我才确认他被转到了无极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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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无极县看守所,还是“办案机关不让见”。8月3日,我电话预约,被拒绝;8月6日,我带着齐全手续到现场,仍然被拒绝。还是没有文书,没有依据,也找不到作出决定的人。
8月14日,无极县人民检察院又发出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会见依然没有恢复。8月28日,于海再次被接走,去向再次不告知。
两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两次转所。羁押地点变了,检察机关变了,看守所也变了,只有“办案机关不让见”一直没变。
如果只有一次,还可以说是普通的办案安排。可现在是第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于海被转走;第二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于海又被转走。每转一次,律师就要重新找人、重新递手续、重新申请监督,而“办案机关不让见”这句话却从来不会失效。
律师刚找到人,检察院刚纠正违法,人又被转到另一个地方。再找到,再纠正,再转走。这不是正常转所,这是在和律师、和检察监督玩捉迷藏。
被藏起来的是于海,被拖住的是律师,被架空的是法律。
两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已经把“违法”两个字写得明明白白。此后仍不恢复会见,就不是不知道违法,而是明知违法仍不纠正;纠正一次就转所一次,这不是在解决违法,而是在躲避纠正。
说得再直白一点,这是在对法律耍流氓:明知违法,却偏不纠正,被监督了就换个地方继续违法。
现在需要调查的,是背后到底是谁在践踏法律,是谁决定这样做,谁批准,谁执行,谁应当负责。
我申请了侦查活动监督。
可截至8月28日,我看到的,是两份发给看守所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我没有收到一份针对办案机关限制会见行为的调查结论,也没有人告诉我:是谁发出了“不让见”的通知,检察机关有没有要求办案机关撤回。
看守所拒绝会见,当然违法,也当然应当纠正。但两家看守所每次都把原因说得很清楚:办案机关不让见。
那么,检察监督为什么总是停在看守所?
如果这句话不是办案机关说的,就应当查清,为什么两家看守所都用同样的说法拒绝会见;如果这句话确实来自办案机关,就应当直接调查是谁决定的、依据是什么,并要求办案机关纠正。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不能只给看守所发一份通知书,然后把“办案机关不让见”这句话留在原地,让它继续起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院审查属实,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纠正。《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也要求,检察院发现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院不是没有权力查,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纠正。可直到现在,真正作出决定的人还藏在“办案机关”四个字后面。
这是整件事最荒谬,也最让我无法接受的地方。
办案机关一句“不让见”,没有文书,没有署名,没有法律依据,却可以穿过两家看守所,持续近两个月,让律师始终见不到当事人。
检察机关先后发出两份正式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会见却一天也没有恢复。那句来路不明的口头通知还在起作用,作出决定的人没有出现,办案机关也没有受到任何我能看到的纠正。
我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办案机关只要说一句话,就能剥夺律师会见;检察机关明明已经认定违法,却一直只纠正执行命令的看守所,始终没有碰到真正作出决定的人。
看守所当然要为跟着违法负责。但只追着看守所纠正,办案机关的限制不撤回,人一转所,相同的违法就会在另一家看守所重新出现。现在发生的事情,已经把这个后果摆在我们面前。
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可在这件事里,办案机关能够抓人、讯问、组织转所,也能用一句口头通知产生持续的实际后果;检察机关留下了两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却没有让违法停止。
一边有实际支配人的权力,一边只有没有落实的监督文书。这不是制约。
监督有没有用,不看发了多少文件,要看违法停了没有,律师见到人没有,作出决定的人查清没有。到现在,这三件事一件也没有做到。
纠正违法通知书不是给律师的一张安慰,也不是留在卷宗里证明“检察院已经处理”的材料。它应当让违法停下来。否则,纸上有监督,现实中仍然只有办案机关说了算。
8月28日得知于海已经被接走后,我随即赶到灵寿县公安局,要求联系所谓专案组的办案人员。
工作人员告诉我,不知道有这个专案组,也联系不了专案组的人。我反复要求提供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仍然没有得到。
这件事越往下追,越让人气愤。
有人可以通知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有人可以把于海从一家看守所接到另一家看守所;可律师要递交文书、询问依据、找作出决定的人,办案机关和负责人就不见了。
专案组可以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办案方式,但不能成为对外隐身的办法。它不能只在限制会见、提人、转所的时候存在,到了律师追问谁决定、谁批准、谁负责时,就只剩下“不知道”“联系不上”。
办案机关不说,检察机关就应当查。所谓专案组对外隐身,侦查监督就更应当把法定办案机关、实际决定人员和责任链找出来。不能让一个对外没有名字的内部组织实际行使侦查权,却没有人能对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追究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以后,检察院应当监督落实;经督促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也明确,对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交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人一转所,前面的监督就可以归零;更没有规定,只要办案机关不具名、不出文书,检察监督就只能停在看守所。
我现在仍不知道于海被羁押在哪里,也找不到一个能够负责的办案人员。
请立即告知于海当前羁押地点、接收机关、法定办案机关和承办人员,立即接收律师手续,安排我依法会见。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部门也必须调查借转所规避检察监督的决定和责任:谁作出决定,谁批准,谁组织执行,谁应当承担责任。
到今天,违法纠正函已经发了两次,我仍然见不到于海。
下一步不能再是让我去另一个县、再递一遍手续、再等下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
请告诉我,于海现在在哪里。
请让作出拒见决定的人站出来。
请立即安排我依法会见于海。
专案组不能成为“影子机关”
不让会见最新进展:纠正违法了,人却失踪了
禁止会见十天了,于海的身体怎么样?
领导的话大过法律吗?
谁禁止我会见,请站出来
到底是谁决定不让我会见?
石家庄又拿“危害国家安全”阻碍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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