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收黄金、送黄金,没有参与诈骗也可能被刑拘?
“我又没有骗受害人的钱,只是帮别人拿了一次黄金,为什么也会被刑拘?”
最近办理和接触涉诈类刑事案件时,这类问题越来越值得关注。
过去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转移,比较常见的是银行卡转账、取现、“跑分”、虚拟币。现在随着银行卡风控越来越严格,一些涉诈资金开始通过购买黄金、交付黄金的方式完成转换。
于是出现了一批新的涉案角色:收黄金的人、送黄金的人、陪同购买黄金的人,以及按照别人指示到指定地点取金条再转交的人。
这些人可能确实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刑事风险。
一、为什么诈骗资金开始通过黄金转移?
原因并不复杂。
黄金价值高、体积小、容易携带和再次变现。一笔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资金,可以迅速转换成体积很小的实物黄金,再通过不同人员层层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发布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典型案例中,就专门涉及利用大额黄金交易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最高法同时指出,近年来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多地出现并成为新的常见犯罪手法。
所以现在公安机关办理电诈案件,追查的已经不只是银行卡。
钱从受害人账户出来以后,谁负责买黄金、谁负责取货、谁负责运输、最后黄金交给谁,都可能成为侦查链条的一部分。
二、没有参与诈骗,为什么还可能被刑拘?
这里最容易出现一个误区:
“我没有打诈骗电话,也没有冒充客服,更没有骗受害人,所以跟诈骗案件没关系。”
刑事案件并不是这么判断的。
如果没有参与前端诈骗,但在诈骗完成以后,明知相关财物可能属于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换、转移或者交付,就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即使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到案,只要上游犯罪事实能够查证属实,也不当然影响下游人员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此前“两高一部”的规范性文件也已经明确:明知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转账、套现、取现或者转换、转移财物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没有参与诈骗”只能说明你未必构成诈骗罪,并不能直接推出没有其他刑事风险。
三、这类案件真正的争议,往往是一个词:明知
这也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突破口。
如果一个人确实不知道黄金与犯罪有关,只是正常帮朋友取货、正常从事物流配送,不能因为后来发现黄金涉及诈骗资金,就倒推出这个人当时一定“明知”。
但另一方面,“我不知道”也不是自己说一句就够了。
办案机关通常会结合整个交易过程判断。
例如:
对方为什么找你收黄金?你和对方是什么关系?一次给你多少报酬?是否明显超过正常跑腿费用?为什么要在不同地点交接?为什么频繁更换联系人?是否要求删除聊天记录?有没有使用暗语?有没有要求躲避监控?此前是否已经做过多次?警方或者银行进行过风险提示后是否继续参与?
这些细节放在一起,可能直接影响对“明知”的判断。
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也特别强调,对利用黄金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应结合交易异常性、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因此,这类案件不能只盯着一句“他有没有承认知道是诈骗”。
四、收一次黄金和长期职业收黄金,性质可能完全不同
办理这类案件,还要特别注意行为人在整个链条中的地位。
例如,一个人第一次受朋友委托去金店取货,收取200元正常跑腿费;和一个人连续十几次跨区收取大额黄金,每次按照黄金价值抽取几个点佣金,显然不能简单作同样评价。
需要把几个问题拆开:
参与次数是多少?涉及多少黄金?对应多少涉诈资金?实际获利多少?接受谁的指挥?是否知道资金来源?在整个链条中承担什么角色?
特别是多人共同实施的案件,不能因为整个团伙涉及几百万元,就不加区分地把全部金额计算到某一个普通参与人员头上。
这也是律师介入后需要重点核对的地方。
五、如果家属已经因为“收黄金、送黄金”被刑拘,先查什么?
这类案件刚被刑拘时,家属往往掌握的信息非常少。
有人只知道家人“帮朋友送东西”,直到收到《拘留通知书》,才发现可能牵涉电信网络诈骗。
这时候最重要的不是到处问“能不能取保”,而是先把案件角色搞清楚。
律师会见以及审查案件时,通常需要重点梳理:谁介绍他参与、对方怎么描述这份工作、具体负责什么、参与多少次、每次交接多少黄金、报酬如何计算、有没有异常指令、聊天记录还有没有、是否接触过诈骗人员、是否接触被害人,以及本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意识到黄金来源异常。
这些事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究竟是诈骗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存在无罪、罪轻或者其他定性的辩护空间。
尤其是在刑事拘留后的早期阶段,第一次、第二次讯问形成的供述,以及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黄金购买记录、定位轨迹等客观证据,往往会成为后续审查的重要基础。
不是“碰过黄金就有罪”,关键是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查清楚
黄金只是财物的一种。
刑事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仍然是:这个人做了什么、知道什么、参与到什么程度,以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如果家属因为帮人购买、收取、运输或者交付黄金突然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不建议仅凭“他只是跑腿的”就判断案件很轻,也没有必要因为黄金对应的涉案金额很大,就直接认为一定会承担全部责任。
可以先准备好拘留通知书、与介绍人的聊天记录、转账及佣金记录、黄金交接记录、工作及收入证明等材料,把参与次数、金额、获利和上下游关系梳理清楚,再判断辩护重点。
何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经济犯罪辩护、诈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案件。对于此类涉诈“收黄金、送黄金”案件,律师介入的重点不是简单解释罪名,而是结合会见情况、资金及黄金流向、聊天记录和人员分工,重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实际作用以及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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