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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崔桂忠
三百年前,一个“用”字添了一笔,死罪变活罪。
清朝有个讼师,在判决书上把“用柴刀劈死”的“用” 字加了一笔,改成“甩”字。“用刀”是故意杀人,要偿命;“甩刀”是无意失手,轻判。一笔之差,一条命就换了个说法。
三百年后,河南尉氏县,相似的争议换了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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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在后厨嫌水池上的尖刀碍事,拿起来往冰柜方向扔出去。刀扎进了前夫的胸膛,心脏破裂,人没了。她解释:“就是嫌碍事,顺手扔一下。”一审法院判了过失致人死亡,三年二个月。
去年5月的事。两人刚离婚四个月,但还住在一起,还一起干活。
正常人嫌刀碍事,会怎样?挪到一边。扔,是有意识发力;甩,是手腕带劲。一个在后厨摸过刀的人,对刀的敬畏刻在骨子里——刀是吃饭的家什,也是能要命的东西。随手往有人方向甩一把尖刀,这不是“碍事”,这是“荒唐”。
更让人脊背发凉的是四个“刚好”:刚好拿起那把刀,刚好朝着前夫的方向,刚好刺中胸部,刚好扎进心脏。四个小概率事件在同一个瞬间叠在一起。法律只信证据,不信巧合,但“嫌碍事”三个字就能把这一切都解释成意外?
法院认定过失的依据是什么?“无犯罪前科、离婚后还共同生活、之前无大矛盾。”离婚本身就是天大的矛盾。“离婚不离家”这种关系,看似平静,实则一触即发。无数家庭悲剧都证明——最危险的往往不是陌生人,而是那个曾经同床共枕、如今心生裂痕的人。“无大矛盾”不是护身符,有时恰恰是暴风雨前最骗人的宁静。
本案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排除“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出事,却无所谓,放任它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已经预见可能出事,但轻信能够避开”。区别在哪?一个无所谓,一个觉得能躲开。一个成年人在有人的空间里甩出一把尖刀,不喊一声,不看一眼——这叫“放任”还是“轻信”?判决书没解释清楚。死者无法陈述案发细节,案件核心动作与主观心态,几乎完全依托被告人单方供述。当事人陈述天然会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仅凭这一说法,就定了生死,是不是太轻了?
判决书上还写着“认罪认罚、初犯、积极抢救”,所以从轻判了三年二个月。但公众想问的是:量刑可以从轻,定性不能含糊。认罪认罚制度是好制度,效率高,鼓励坦白。但如果因为被告认了罪,就不再追问“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那就本末倒置了。程序上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替代对定性的审查——定罪标准永远是“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如果因为省事就跳过这一步,制度的善意就成了省事的借口。
“存疑有利于被告”——这是刑法的原则。但当这个 “疑”不是因为客观证据灭失无法查证,而是因为查得不深、问得不透,那这句话就成了庇护草率的盾牌。
其实查清不难——案发前两人关系如何?现场空间多大?甩刀的发力方式是否符合“随手一扔”?这些,都需要客观证据来回答,而不是仅凭口供。
清代讼师以笔墨篡改案情,是刻意舞文弄法;今日无人篡改文书,却仅凭“嫌碍事”的单方供述,完成了故意到过失的性质转换。
三百年了,我们还在为同一个字较劲。只是今天的较劲,不再写在纸上,而写在每一个“刚好”的缝隙里,写在“嫌碍事”这三个字背后,那个死无对证的空间里。
刀是证据,伤是事实。但人心和动机,需要更多论证来照亮。公众要的不是一个推翻判决的结论,而是一句扎实的 “为什么”:为什么后厨里会甩出刀而不是挪开?为什么四个“刚好”就能算意外?最核心的——在被害人无法陈述、核心动作缺少客观佐证的情况下,凭什么排除间接故意?
三百年前讼师改“用”为“甩”,一笔落下,人活;三百年后,“嫌碍事”三个字,逻辑落下,罪轻。法律只信证据,不信巧合——可当核心定案依据仅有单方口供,巧合却叠了四次,我们还能心安理得地说“这就是意外”吗?
历史没走远,只是换了个姿势重演。司法的使命,就是让每一份判决的定性,经得起“故意还是过失”的反复拷问——而不是让三百年前讼师篡改判决书的那一笔,借着一个 “甩”字的逻辑,重新落在今天的判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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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桂忠,曾任某部队政治委员,海军上校军衔。现任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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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易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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