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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8月,炊某甲与甲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炊某甲向银行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9.5‰。同日,炊某甲的配偶茹某某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配偶签名”栏签字,明确表示愿意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炊某乙、刘某某、魏某某另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炊某甲曾偿还部分利息,但在借款期间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也未清偿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9月,炊某甲尚欠银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43.9万余元。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炊某甲、茹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茹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人签字,但其在借款合同签字栏中明确表达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签字,应当认定其身份为共同借款人。
炊某乙、刘某某、魏某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遂判决炊某甲、茹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共债共签”要求配偶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意思自治,即未经民事主体同意,不得为其设立法律上的负担或处分其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的最终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直接影响到配偶的财产利益,因此配偶方在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必须明确、清晰,才能据此认定其在借款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果配偶方在借款合同中仅表示“了解”或“同意”债务人的负债,均不足以构成自愿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只有在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字或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其法律地位才宜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本案中,茹某某在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签名”栏签字,明确表达“愿意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符合“共债共签”的认定标准。
二、“知悉、同意借款事实”与“愿意共同还款”具有本质区别
司法实践中,“共债共签”规则的适用关键在于区分配偶方意思表示的不同强度。配偶方在借款合同中可能作出不同层次的表态:最低层次是“知悉借款事实”,仅表明配偶知晓借款发生,不产生共同债务效力;中间层次是“同意借款”,表明配偶不反对借款行为,但同样不构成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层次是“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时配偶方明确表达了对债务的共同负担意愿,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实践中,有的配偶方仅在抵押合同“甲方配偶”处签字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法院据此认定配偶方知晓并同意借款行为,同时结合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综合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本案中,茹某某的签字内容直接指向“共同还款责任”,意思表示强度远高于单纯的“知悉”或“同意”,法院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事实依据充分。
三、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共债共签”的审贷要求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借款人原则上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共债共签”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实践中,因银行审贷不严、借款人代签等原因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难的案例并不少见。本案中,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茹某某在“借款人配偶”栏明确签署“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也为后续追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律师寄语
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共债共签”规则,既是对非举债配偶方的保护,也是对债权人的规范引导。配偶方在借款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强度直接决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仅仅是“知悉”或“同意”借款,不构成共同举债的合意;只有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落实“共债共签”要求,要求配偶方以清晰、明确的措辞表达共同还款意愿,并留存充分的签字确认证据。对于配偶方而言,在签署借款合同相关文件前,应当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厘清自身法律身份和法律责任,谨慎评估是否签字,避免因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过于宽泛而承担超出预期的还款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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