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坠楼小孩砸烂宝马车主:沟通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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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游坠楼砸车”车主再发声:定损5万后家长态度转变,要求用拆车件维修并删视频否则起诉
湖南衡阳一起“小学生梦游坠楼砸坏宝马车”事件,在事发数日后出现了令人意外的转折。
9月7日凌晨2至3点,湖南衡阳一名小学生因梦游,用钥匙打开家中防盗网的小窗,从7楼钻出坠落,恰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宝马车。车辆天窗、天幕及座椅系统严重损毁,4S店初步定损金额接近5万元。万幸的是,车辆起到了缓冲作用,孩子仅受划伤和骨折,暂无生命危险,事发后自行走回家中被送医治疗。
事发后,车主周先生的态度一度被舆论称赞。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周先生表示“救人的车难见,修好后会继续开”,并主动放缓索赔时间,“先把小孩治好,再把我的车修好就好了”。家长最初也态度积极,主动报警送医,联系车主协商赔偿,并表示愿意承担车主维修期间的打车通勤费用。
然而,在得知具体定损金额约5万元后,家长的态度出现了明显转变。
据风芒新闻9月10日报道,车主周先生称,家长随后提出两项要求:第一,维修时不使用原厂配件,改用拆车件以降低赔偿成本;第二,要求车主删除此前拍摄的记录事件经过的视频,称若不删除将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诉讼。周先生对这两项要求均表示无法接受,称沟通过程中“不是那么开心”,目前双方就赔偿方式仍存在分歧,事情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9月9日上午,事发地雁峰区公安分局白沙洲派出所民警向红星新闻表示,孩子坠楼后家长即报警,次日周先生报警称车辆被砸,民警告知情况并通知孩子家长到场。赔偿问题双方正在协商。
监护人责任:法定的,而非可协商的
家长要求“用拆车件维修”,核心动机是降低赔偿成本。但这笔赔偿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需要先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梦游的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其从7楼坠落砸坏车辆,虽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东惠州此前有过类似判例,一名4岁女童从14楼坠亡,法院认定孩子父母未尽到看护职责,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到监护职责”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但需要监护人举证证明。梦游属于可预见的睡眠障碍,监护人是否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如加固防盗网、安装安全锁等),是判断其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关键。从事件经过看,孩子能够“用钥匙打开防盗网小窗并钻出”,这一细节本身就指向了监护防护的薄弱环节。
拆车件维修:车主有权拒绝
家长要求用拆车件而非原厂件维修,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看,赔偿的目标是使被侵权人的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一辆刚买两年的宝马车,被砸坏天窗、天幕及座椅系统,用拆车件(即从其他报废车辆上拆下的旧配件)进行维修,车辆的安全性和残值都将受到实质性影响。被侵权人没有义务接受“降级维修”来为侵权方节省成本。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拆车件维修的态度是审慎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曾指出,车辆实际维修中,原厂配件与非原厂配件价格相差甚远,“部分维修厂也不乏使用拆车件进行维修的情形”,在无证据证明实际维修采用了原厂配件的情况下,“以原厂配件价格作为事故车辆的赔偿标准缺乏依据”。这一判例的逻辑是:赔偿标准应当与实际维修方式相匹配,而非强制被侵权人接受低价维修方案。换言之,如果车主坚持用原厂件维修(这是他的合法权利),赔偿金额就应当以原厂件标准计算。
另有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明确,修理厂使用旧件维修构成欺诈,需按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虽然该案涉及的是维修服务合同关系,但其中体现的原则是一致的:用旧件冒充新件、用拆车件替代原厂件,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被法律所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周先生此前的表态是“先修车,然后由保险公司去和家长协商”。如果走保险代位求偿程序,保险公司在赔付车主后向监护人追偿,赔偿标准将按照定损金额执行。家长要求“用拆车件”来压低赔偿,在保险代位求偿的框架下也很难实现。
“删视频否则起诉”: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家长的另一项要求——删除车主拍摄的记录视频,否则以侵犯隐私为由起诉——同样面临法律上的困难。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车主拍摄视频记录的是自家车辆被砸的现场情况,属于对自身财产权益受损的取证行为。视频内容是否涉及孩子及家庭的隐私,取决于视频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以及是否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当曝光。如果视频仅记录了车辆损坏情况和事件经过,未刻意拍摄或公开孩子的面部、身份信息等私密内容,则难以构成隐私侵权。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也值得参考。在“父母将女孩绑树上教育”视频被疯传案中,法院认定拍摄者虽意在监督,但“客观上披露了孩子隐私部位及不愿公开的私密活动,超出舆论监督合理限度”,构成侵权。该案的关键在于“超出合理限度”——而非拍摄行为本身违法。
回到本案,车主拍摄自家车辆被砸现场,与“披露未成年人隐私部位”有本质区别。家长以“侵犯隐私”相威胁要求删视频,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当然,如果车主在传播视频时使用了孩子的清晰面部影像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且传播范围超出了必要限度,家长确有权利主张隐私保护。但这需要具体分析,而非一概以“起诉”相威胁。
善意不应成为被要挟的理由
这起事件的荒诞之处在于:车主在事发后主动放缓索赔、体谅家长面临的医疗压力,这种善意本应得到尊重和回应。但家长在得知定损金额后,不是与车主协商合理的赔偿方案,而是试图通过“拆车件降成本”和“删视频否则起诉”来压缩对方的合法权利。
法律上,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不因态度转变而改变。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应当以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基准,而非以侵权方的成本控制为导向。
车主周先生说“救人的车难见”,这句话本是一份朴素的善意。但如果这份善意换来的是一连串的法律威胁,下一个遇到类似情况的车主,还会说出同样的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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