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段华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曾是一名执业律师。
![]()
一审法院认定,段华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代理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案件中,隐瞒人相鉴定意见,以30万元低价骗取桂联公司近600万元债权。此外,段华为感谢案件主办法官刘某提供的帮助,送给刘某3万元。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段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同时责令段华退赔桂联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
该案因涉及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诈骗委托人、风险代理边界等敏感话题,在法律界引起不小震动。
而该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
本文从诈骗罪构成要件入手,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试图对该案进行深入解读。欢迎大家讨论。
一、执业律师的身份为何特殊?
段华作案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桂联公司母公司——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律师身份虽然并非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要件,但在该案意义非同寻常:一方面,律师负有高于普通人的忠实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另一方面,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使其更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欺诈。
换句话说,委托人基于信任将案件托付给律师,这种信任恰恰成了被利用的工具。
二、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关键。该案中,段华的非法占有故意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违反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维护委托人利益。而段华利用为桂联公司代理案件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已然清晰。
(二)以“风险代理”为名,行债权转让之实
辩方此前在网络上一直主张段华是因“风险代理”而入罪。但根据段华与桂联公司之间的约定:桂联公司无论回款多少只得固定30万元,其余回款均归段华。
这种约定显然不符合风险代理“风险共担”的基本特征,且远超案发时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超过标的额30%的强制性规定。
说到底,这属于以风险代理为幌子,以30万元买断桂联公司近600万元的债权,名为代理,实为侵吞。
三、隐瞒真相如何步步推进? (一)人相鉴定意见是关键事实
该案有一个特殊背景,就是被执行人赵某早已去世,且去世前使用化名“杨某某”生活,遗产由其家人继承。要执行其遗产,就必须证明“杨某某”就是赵某。
而人相鉴定意见恰恰能够证明这一身份同一性。也正是有了这份鉴定,执行的最大障碍就消除了,才顺利执行到了赵某的遗产。
因此,人相鉴定意见就是该案的决定性信息。段华作为桂联公司代理律师,有义务将这一结果告知委托人。
(二)段华隐瞒鉴定意见,不履行告知义务
段华得知人相鉴定结果后,未告知桂联公司相关人员。因桂联公司有国资背景,桂林市国资委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债权处置问题,段华在会上仍未向参会人员披露人相鉴定意见已作出的关键事实,从而隐瞒了财产执行障碍基本消除的情况。
(三)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
正是由于段华隐瞒关键信息,桂联公司误认为执行仍有重大不确定性,以公司经济实力难以支撑,从而同意以30万元低价转让债权。
如果桂联公司当时知道人相鉴定已确认身份同一、执行已无障碍,谁会用30万元去换一笔近600万元的债权?
桂联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与段华的欺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清晰的因果关系。
四、损失近6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段华的行为使桂联公司损失近600万元,侵犯了其对涉案执行债权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近600万元远超该标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段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五、逐一探究三个关键疑问 (一)30万元对价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否还构成诈骗?
协商的前提是信息完整、对称。段华在掌握人相鉴定意见这一决定性信息后故意隐瞒,使对方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下作出不利决定。这种“协商”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恰恰是受欺瞒后陷入错误认识的结果。
(二)风险代理收费可以很高,为何本案不行?
正常风险代理的前提是代理人忠实维护委托人利益、双方“风险共担”。
该案中,桂联公司只得固定30万元,段华拿走全部剩余款项,不是按比例收费而是买断债权。
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利用法律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而段华以代理人身份获取关键信息后,反过来对付自己的委托人,完全背离了风险代理的制度初衷。
(三)桂联公司自身管理有问题,为何全算段华诈骗?
即便桂联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也不能阻断段华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段华的诈骗行为是桂联公司错误处分财产的直接原因,公司管理疏漏不能成为段华犯罪的阻却事由。
作为执业律师,段华利用代理执行案件的便利,隐瞒人相鉴定意见这一决定性信息,误导委托人低价转让债权,将委托人巨额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手握当事人的信任与托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规范、诚信执业,忠实维护委托人权益。
当这份信任被辜负,损害的不仅是一个委托人的利益,更是整个法律职业的公信力。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