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药案的同行都有体感:量刑几乎全靠审计报告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20万、50万两个金额节点,直接对应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三档量刑。
很多律师看到厚厚的审计报告就发怵,觉得这是"官方定论",翻不了。
其实恰恰相反——审计报告是假药案里最容易打开缺口的证据。
因为绝大多数会计师是按民事审计准则出的报告,却拿来承担刑事定罪量刑功能,标准错位本身就是最大的辩点。
下面这三刀,按庭审表达优先级排列,越靠前越容易直接撬动金额。
第一刀:这笔钱对应的是不是假药
这是最锋利的一刀,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刀。
普通经济犯罪的审计,钱数对得上基本就够了。但假药案不一样——审计算出来的每一分钱,都必须有证据证明它对应的货物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没有这个对应关系,金额再大也跟罪名无关。
实务中最常见的控方逻辑是:查获一小部分药品做了检验,认定是假药,然后把行为人历史上所有销售流水全部推定为假药销售,一并计入审计金额。
辩护不能笼统说"无实物就不能认定",要分层回应:
1. 已销售完毕、无实物、无样品可供检验的部分,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认定为假药销售金额;如果有进货记录、聊天记录、买家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仍可能被综合认定。
辩护的重点是逐项核对每一笔流水对应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不足的逐笔剔除。
2. 有部分实物被检验认定为假药,且有证据证明同批次生产进货的已销售部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但审计报告本身不能独立完成这个认定
3. 不同批次、不同进货渠道的已销售部分,不能因其中一批被认定为假药,就推定全部都是
一句话记住:审计报告只解决"多少钱"的问题,不解决"是不是假药"的问题。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就是以审代鉴。
第二刀:该扣的有没有扣掉
关联性打掉一部分之后,剩下的金额里还有大量水分可以挤。重点盯四类高频扣除项,和三类容易遗漏的:
四类高频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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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记录中混杂的合格药品、正规药品交易金额;
2. 完全独立的无对价赠与(如无偿送给亲友试用),可以主张不计入销售金额;但"买一送一"等搭售赠品如果也是假药,实务中通常会计入销售金额;
3. 退货、退款(案发前已退的从销售金额扣,案发后退赃是量刑情节,不影响金额认定);
4. 正常民间借贷、还款、其他无关资金往来。
三类容易遗漏的扣除项:
1. 刷单、虚假交易金额。电商平台案件中常见,只有订单没有真实发货和收款,要结合物流记录、资金回流路径证明;
2. 代购、代付金额。行为人账户被他人用于走账的部分,与本人销售假药无关;
3. 单位犯罪中个人合法收入混同的部分。
还有一个计价标准的坑: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控方常按正品市场价计算,导致虚高数倍甚至数十倍。
辩护时应坚持:有标价按标价,没标价按已销售部分的实际均价,不能直接按正品市场中间价算。
第三刀:三个金额不能混淆
销售金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这三个概念实务中经常被混用,直接影响量刑和罚金。
销售金额:已经卖出的假药收取的全部价款,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扣成本。
货值金额:尚未销售的假药按标价计算的价值。未销售部分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库存货值巨大,把未遂定性说透,降档效果非常明显。
违法所得:这个概念在实务中争议最大。
一种观点认为是销售金额扣除合理直接成本(进货、包装、物流等),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成本不予扣除",直接按销售金额算。
不同法院把握尺度不一,辩护时需要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具体案情主张,不能一概而论。
还有一个细节:很多判决书直接把审计的"销售金额"同时作为罚金刑的计算基数,但不同罪名的罚金依据不一样,要逐字核对。
最后说一句
审计报告不是铁证,但也不要一上来就喊"全部排除"。法庭更容易接受的是"拆分、剔除虚高部分"。
办假药案,一定要把审计报告和扣押清单、药品检验报告、销售订单、微信记录交叉比对,找到流水和假药实物之间的断裂点——这是假药案审计报告最薄弱的地方。
如果审计金额刚好跨过20万、50万的量刑档,你的质证目标就很明确:打掉一部分金额,把数额降到下一个量刑档次。金额降下来,量刑才有往下走的空间。
这,就是假药案里审计质证最实在的价值。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获得者;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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