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副总编、《北大法宝大数据分析报告》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宝大数据分析报告》副主编。感谢指导性案例研究组成员张文硕、訾永娟、刘策、陈春菊、梁安嘉、史雪丽等对本文写作提供的支持。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4期。
值此之际,我们对一直以来支持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指导性案例研究工作的广大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充分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持续性开展案例研究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案件近两年稳步增加。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47批26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267例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1.6亿余篇裁判文书为实证研究样本,从不同维度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与司法应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在对15643例涉及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案件开展整体分析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案由、专题、应用法院、应用主体、应用内容及应用结果等要素。研究发现,指导性案例发布逐步趋于稳定,案例发布与司法应用在案由结构上存在差异,应用地域分布仍不均衡。本文据此提出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实证研究
目次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
三、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结果实证分析
四、调研综述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已实施逾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司法实践中继续发挥出更大的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7批267例指导性案例中已有191例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审判实践,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以下简称援引案件)已连续两年持续上升,年度新增数量均超2000例[1],累计达到15643例,法官采取明示和隐性方式援引案件数量分别为7067例和8513例,法官主动援引已达4757例。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时隔六年再次发布执行类指导性案例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4批指导性案例,分属4类共计20例,具体涵盖民事类10例、执行类6例、刑事类与知识产权类各2例。值得一提的是,执行类指导性案例继2019年发布10例后,时隔六年再次发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累计发布47批,共计267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类从114例升至124例,总占比约为46%,与去年持平;刑事类及知识产权类分别为43例和36例,总占比约为16%和13%;执行类新增6例,共计21例,总占比约为8%。2025年未发布行政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
(二)2025年首发执行实施、数据权益司法保护2个专题类型
2025年指导性案例继续沿用专题化、类型化的发布模式,专题指导性案例数量位居前茅的分别为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环境公益诉讼、执行,分别有18例、14例、10例、10例。2025年发布的4批指导性案例中有3批以专题形式发布,包括第45批执行实施专题6例,第46批生态环境保护专题5例,第47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6例。其中第45批[2]和第47批[3]均为首发专题,尤其第45批是自2010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执行实施专题。
(三)新增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4类具体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20例指导性案例案由涵盖民事、刑事、知识产权和执行四类。267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146种具体案由,相比于2024年新增4种,包括2种民事案由、2种刑事案由。其中,民事类案由新增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及隐私权纠纷。刑事类新增案由包括组织卖淫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山西省首次跻身指导性案例来源省份
经过多年的积累,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已覆盖27个省级行政区域,山西省首次跻身指导性案例来源省份。2025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0号,审理法院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山西省从2019年起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数量超过百例。267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范围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又涵盖118家地方法院,2025年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有2例,[5]同时新增11家审理法院。[6]
(五)实体指引的指导性案例年增量下降,但总占比持平
在裁判要点的指引类型方面,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导向案例数量偏少、领域集中,程序规则供给不足。[7]267例指导性案例中,存在既涉及实体指引又涉及程序指引的案例情况。裁判要点涉及实体指引的案例较2024年新增16例,年增量较2024年下降5例,总量达到222例,总占比约为83%,与去年持平。裁判要点涉及程序指引的案例较2024年新增4例(含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分别3例和1例),总量达到46例(含民事诉讼37例、刑事诉讼5例及行政诉讼4例),总占比约为17%。[8]
(六)2025年新增执行类案例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
从审理程序来看,2025年新增的20例指导性案例以二审和执行居多,分别为8例和6例,另外一审、再审和破产分别为4例、1例和1例。其中执行类案例有4例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67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同样以二审居多,达120例,总占比约为45%,与去年持平。一审、再审案例数量略有上浮,分别为56例、46例,总占比约为21%、17%,与去年基本持平。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
为保障论证过程的严密性以及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研究范围限定于可由公开裁判文书识别、复核的确定性援引数据。[9]研究样本来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裁判文书,综合利用智能匹配与人工研判的双重研究方法,发现确定性援引案件共计15643例,其中法官明示、[10]隐性[11]和评析援引[12]案件数量依次为7067例、8513例和64例。[13]
(一)指导性案例的总体应用现状
1.2025年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共191例,有15例首次实现应用
从总体应用情况来看,267例指导性案例中已有191例被司法实践应用,总占比略有上升,约为72%,较2024年新增15例。从各类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来看,民事类、刑事类、行政类、知识产权类、执行类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分别为88例、27例、24例、32例、17例。相应的各类援引案件数量均较2024年稳步增加,分别达到12520例、256例、1755例、388例及603例;国家赔偿类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仍为3例,与2024年保持一致,援引案件数量较2024年新增1例。(见表1)
2025年有15例指导性案例实现首次应用,从所属专题来看,主要分布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及知识产权8个专题。其中援引频次最高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的指导性案例239号(16次)。2025年新发布指导性案例249号、250号、253号、254号、262号已被援引。15643例援引案件中,法官整批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共有9批,[14]较2024年新增第42批、第46批,其中第46批为2025年新发布。
表1 各类指导性案例发布及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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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援引案件增量已连续两年呈上升趋势,法官明示援引新增超千例
2025年援引案件延续上升态势,增量攀升至2267例,较2024年(2090例)新增177例,增量已连续两年呈上升趋势,援引案件总量达15643例。援引方式呈现差异化特征且均有不同程度增长。法官明示援引总占比45.2%(较2024年提升1个百分点),共计7067例,含主动援引4757例和被动援引2311例,[16]2025年新增1155例。法官隐性援引总占比为54.4%(较2024年下降1个百分点),共计8513例,[17]2025年新增1101例。法官评析援引案件数量累计64例,以发布后评析援引为主,共计61例,2025年新增11例。另外,发布前评析援引有3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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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指导性案例的法官援引方式
3. 13例指导性案例累计援引案件数量超200次
2025年,援引案件数量超过200次的指导性案例有13例,新增指导案例8号和180号,援引数量分别为204次、309次。与2024年一致,指导案例24号、15号、23号、72号的援引案件数量超千例,其中指导案例24号援引案件数量最多,达3336次,其余3个指导案例的援引案件数量分别为1879次、1267次和1142次。(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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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援引200次以上的指导性案例援引次数及2025年增量
近三年有4例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号、15号、180号、8号)的援引案件新增数量逐年递增,其中指导案例24号新增338次,增量最多。指导案例57号2025年新增数量与2024年持平。指导案例23号、72号、156号、54号、17号、77号较2024年新增数量减少。(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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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援引200次以上的指导性案例在2023—2025年的应用变化趋势
4.湖北省、河南省、山东省三地法院跻身高援引量法院行列
2025年援引案件超百例的法院有15家,较去年新增3家法院。[18]湖北省、河南省、山东省三地法院跻身高援引量法院行列,打破了此前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北京市及东北地区的格局。12家中级人民法院较2024年增加2家,总占比80%,略有下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五年位居前两位。[19]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案件数量介于150—200例区间。最高人民法院以193例的案件数量连续两年稳居第三位。广东、辽宁、浙江、北京、湖北、山东及河南等9家法院,援引案件数量在100—150例之间。(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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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援引案件超百例的15家法院
(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应用案由与专题应用
(1)应用案由种类突破600种,民事类指导性案例援引案件达1.2万例
267例指导性案例共涵盖146种具体案由,较2024年新增4种,15643例援引案件的案由涉及608种,2025年新增26种。有8种案由援引案件数量超500例,在总量和年增量方面表现突出的仍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总量分别为2919例和1779例,年增量分别为532例和162例。
2025年发布了4类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类、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的发布总量位列前三。在司法实践应用方面,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应用率为71%,援引案件总量已超1.2万例,总占比为80%。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应用率为63%和89%,但援引案件总量较少,总占比之和仅有4%。
(2)以专题形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率达87%
47批指导性案例涵盖的23类专题中已有20类被应用,应用率达87%,援引案件共计2505例,2025年新增805例。第27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数量最多,有779例。截至2025年,有7类(批)专题46例指导性案例[20]已实现100%应用,较2024年新增第42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2025年新发布的执行实施、数据权益司法保护2类专题已被应用,援引案件为4例和1例。
2.应用地域的分布与差异
(1)广东省、山东省及河南省2025年援引案件数量均超千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次突破百例
15643例援引案件中,有29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数量已逾百例,2025年新增宁夏回族自治区。与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对比来看,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其余27个省级行政区域均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来源于广东省、山东省及河南省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不足10例,尤其河南省仅为3例,但三个省援引案件数量均超千例,已连续五年排名前三位,分别为1951例、1290例及1120例,合计应用4361例,占比达到27.9%。福建省、河北省、湖北省遴选的指导性案例只有2—3例,援引案件均在500例以上。辽宁省遴选1例指导性案例,援引案件达820例。
(2)有10个省级行政区域援引案件年增量超百例,湖北省年增量突出
2025年有19个省级行政区域援引案件在300例以上,新增山西省、吉林省和上海市,占全国总量的83%。其中排名前六位的省级行政区域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湖北省超过浙江省位居第七。援引案件年增量突破100例的省级行政区域有10个。[21]
3.应用法院的分布与特征
(1)铁路运输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援引案件超百例
267例中来源于专门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有8例,2025年新增3例,除金融法院和军事法院尚无案例入选外,其他类型专门法院均有案例入选指导性案例。专门法院的援引案件共计358例,2025年新增68例。铁路运输法院(1例)和知识产权法院(2例)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共3例,但援引案件分别为172例和121例,合计293例,占专门法院援引案件总数的81.8%。海事法院共有4例案例入选指导性案例,居专门法院之首,援引案件仅27例,互联网法院和金融法院援引案件分别为22例和16例。
(2)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案件连续两年增量超千例
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援引案件数量分别为8514例和5065例,总占比约为87%,与2024年持平。年增量也连续多年位于前列,是指导性案例适用规模持续扩容的主力。2025年,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案件年增量为1177例,连续两年增量超千例;基层人民法院援引案件年增量跃升至787例;高级人民法院年增量为221例。
4.援引案件适用二审程序超五成,连续两年增量超千例
15643例援引案件中,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总量为13144例,较2024年的11418例增加1726例,年增量仍维持在高位。其中,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有8207例,总占比约为52%,2025年新增1149例,已连续两年增量超千例;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年增量超300例,适用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案件年增量超100例,均与2024年持平。
5.援引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和驳回再审申请占比略增
267例指导性案例中,终审结果为改判的共68例,新增1例,已被应用的有55例,与2024年持平。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援引案件有1885例,2025年新增186例,连续两年增量超百例。
15643例援引案件中,纳入二审和再审终审结果分析的案件共计9441例。二审维持原判和驳回再审申请的总占比分别约为63.31%和9.58%,较2024年略有增长;二审改判,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等15类总占比较2024年略有下降。(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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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援引案件终审结果分布情况
6.应用主体的构成与解析
(1)法官援引案件数量首次位列第一,主体新增调解员
2025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共涉及22种,新增调解员。其中法官援引案件数量为4821例,新增826例,首次超过上诉人,位列第一。上诉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数量为4635例,新增577例,法官和上诉人二者援引案件总占比达60.4%。原告、被上诉人、被告及再审申请人应用增量连续两年超百例,被上诉人和被告占比略升,原告和再审申请人占比略降。(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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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2)京豫甘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用名列前茅,黑龙江省增量明显
2025年法官援引案件总占比31%,总量和增量均排名第一。从具体法院来看,排名前五位的法院包括北京市的2家法院、河南省和甘肃省各1家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从第八位上升至第四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援引案件增量显著,新增30例。法官援引案件数量达到30例以上的法院新增4家,共17家。
(3)当事人援引案件数量超万例,山西省增量显著
当事人援引案件数量共计10793例,首次超万例,较2024年(9352例)新增1441例,总占比约为69%,较2024年下降1%。从当事人援引案件审理法院的分布来看,排名前五的法院依次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49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6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3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43例)与最高人民法院(138例),已连续四年稳居前列。与2024年相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增25例,增量最多。有22家法院援引案件数量在70例以上,较2024年新增4家。
7.应用内容的具体分析
(1)援引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占比略增,援引裁判要点数量连续两年超千次
从援引案件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内容要素来看,[22]裁判要点多年来始终发挥着核心指引作用,被援引频次总占比约为53.01%,高达9022次,2025年新增1319次;援引内容中排名第二位的是裁判理由,被援引频次总占比约为23.49%,共计3998次,2025年新增690次。2025年基本案情的被援引频次也已超千次,达到1315次,年度新增201次。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仅作为证据提交和裁判精神分别被援引473次、455次和195次。2025年新增援引裁判理念6次。(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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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应用内容分布情况
(2)2025年湖北省、北京市援引裁判要点的增量显著
2025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案件数量在50例以上的法院共23家,新增3家法院,与2024年一致,主要分布在粤京辽等地。援引案件数量排名前三位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9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36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31例)。从增量来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新增20次以上。
▐三、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结果实证分析
为进一步研究全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情况,本文结合法官在15643例援引案件中的具体援引方式,开展应用结果的不同维度实证分析。
(一)法官明示援引应用结果剖析
1.2025年法官明示援引总量、增量和总占比均达历年最高值
纵观近五年的数据,司法实践中法官明示援引案件数量保持连续增长,2025年,法官明示援引总量首次超7000例,年度增量首次突破千例,[23]总占比达45.2%,[24]均为历年最高值。法官明示援引的7067例中予以参照的有5148例,总占比为72.8%。法官主动援引的有4757例,其中予以参照的有4348例,总占比为91.4%;被动援引的有2311例,其中予以参照的有800例,总占比为34.6%。超七成法官明示援引并予以参照,其中法官主动援引予以参照的超九成,法官被动援引予以参照的超三成。(见表2)
表2 法官明示援引的参照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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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递增明显
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近五年逐年递增态势显著,[28]从2021年的116例到2025年的173例,尤其从2024年开始年增量均在15例以上。2025年较2024年新增18例,案由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及人格权纠纷等领域。[29]
法官主动和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已分别达到155例和138例,[30]2025年新增15例和18例。法官明示援引逾百例的有11例指导性案例,[31]其中指导案例24号明示援引案件数量首次突破2000例。[32](见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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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明示援引超百例的指导性案例
3.明示援引超百例的地域覆盖率达81.8%
从法官明示援引案件数量超百例的地域分布来看,2025年新增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4个省级行政区域,累计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及26个省级行政区域,占统计所涉33个地域单元的81.8%。法官明示援引案件数量超过300例的有7个省级行政区域,较2024年新增湖北省和辽宁省。[33]明示援引案件数量在200—300例之间的有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湖南省及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等14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明示援引案件数量在100—200例之间。广东省等9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年度增量超50例,其中湖北省2025年增量为114例,增幅最多。(见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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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明示援引地域分布(100例以上)
(二)法官隐性援引的适用状况分析
1.2025年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新增数量下降,援引案件增量基本持平
2025年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共计167例,年度新增10例,与2024年的增量18例相比,下降8例。法官隐性援引案件总量为8513例,总占比为54.4%,较2024年下降1%。从年增量来看,2024年、2025年分别新增1090例、1101例,增量基本持平。法官隐性援引的指导性案例,2025年排名前11位与2024年相同,其中指导案例24号和23号法官隐性援引的数量均已超千例。[34]指导案例24号、15号及23号2025年隐性援引增量超百例,分别有251例、119例及105例。指导案例156号和180号2025年隐性援引增量依次为53例和47例。
2.广东省等16个省级行政区域法官隐性援引案件数量超200例
从地域维度观察,已有24个省级行政区域法官隐性援引规模均逾百例,上海市为2025年度新增。隐性援引规模排名前八位的省级行政区域延续2024年格局,未发生变动。广东省等5个省级行政区域援引数量超500例,2025年新增北京市和辽宁省。[35]从年增量来看,湖北省年度增量最多,为96例。年增量超70例的有广东省、河北省、河南省及山西省。年增量超60例的有山东省和辽宁省。(见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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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隐性援引地域分布(100例以上)
▐四、调研综述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承担着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功能。在深化数字法院建设、推进“库网融合”深度应用的新形势下,有必要进一步构建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持续发展。
(一)2025年指导性案例实现稳定发布,专题发布体现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
在经历2023年2批13例的发布低谷期后,2024年、2025年指导性案例均发布4批,数量分别为23例和20例。虽未恢复到2021年、2022年30余例的发布量,但也实现了稳定的发布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布专题式的指导性案例,希望通过案例群的规模性达到治理裁判不统一问题的目的。[36]指导性案例的专题式发布已成为常态,2025年发布的4批指导性案例中有3批以专题形式发布,共计17例。从专题类型看,指导性案例专题的确定主要结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和审判实践突出需求,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并不以形成固定的主题序列或者发布频次为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环境公益诉讼和执行等领域发布批次和数量相对较多,其他专题则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发布。[37]
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数量方面差距较大,在专题类型方面不如典型案例丰富。人民法院案例库已上线近两年,截至2025年年底,入库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分别为267例和5030例,参考案例较2024年新增808例。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101批641件,典型案例均以专题形式发布,专题种类多样,覆盖面广。发布数量和专题种类的差异,源于三类案例的定位和作用不同。为进一步发挥不同类型案例的功能,应完善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典型案例之间的衔接转化机制,拓展优质案例发现和培育渠道,提升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指导性案例发布与司法应用的案由结构存在差异
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截至2025年,只有201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涵盖了六大类案由体系,2019年发布了除刑事类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五类。其余年份,一般是覆盖2至4大类案由。2020年起,民事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每年都发布,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已连续2年未发布,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隔年发布,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相对较低,其中执行类2025年在时隔6年后再次发布。从累计发布数量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数量为124例,约为排名第二的刑事类指导性案例数量(43例)的3倍。对比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参考案例,截至2025年年底,民事案例2096例,刑事案例1980例,数量差距较小。
不同案由指导性案例的累计发布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反观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层面,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的援引案件持续低迷。15643例援引案件中,民事类的援引案件达12520例,与其较大的发布量相对应。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排名前三,分别为43例和36例,但援引案件仅为256例和388例。而行政类和执行类的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分别为31例和21例,援引案件达1755例和603例,远超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的援引案件数量。根据统计,近两年上网公布裁判文书量逐年攀升,其中2025年公布1097.9万份,同比增长13.3%。[38]上述数据表明,不同案由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与司法应用程度并不完全对应。后续可立足统一法律适用的实际需求,持续关注各审判领域的规则供给和应用情况,并加强对刑事类、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援引情况及其成因的跟踪分析。
(三)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逐年拓展,应用地域差异仍需改善
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呈现逐年覆盖的趋势,2020年尚有8个地域未遴选指导性案例,经过5年发展,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21年成为来源地域,辽宁省和山西省于2024年和2025年陆续成为来源地域。截至2025年,仅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4个省级行政区域尚未遴选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遴选和援引地域的不平衡性仍然没有明显改观,同一地域的遴选案例数量和援引案件数量不成正比。遴选指导性案例为1例的地域有山西省、海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其中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分别是2012年和2019年遴选的指导性案例,黑龙江省已13年无新增。从援引案件数量来看,辽宁省援引案件820例,在已遴选指导性案例的27个省级行政区域里排名第五。山西省2025年成为来源地域,援引案件已达350例,增量实现超百例的突破。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援引案件分别为397例和345例,海南省突破200例。相比之下,指导性案例遴选数量前三的江苏省(33例)、上海市(27例)和浙江省(16例),2025年各新增指导性案例2—3例,但援引案件的数量不尽人意,分别为734例、317例和617例,其中上海市和浙江省年增量不足百例。援引案件前三的广东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指导性案例遴选均不足10例,援引案件共计4361例,尤其河南省遴选案例仅3例,援引案件达1120例。尚未遴选指导性案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援引案件达131例,反观有5例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天津市,援引案件仅168例。这种不平衡状态表明,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与实际应用需求尚不完全匹配,对不同地域法院裁判需求的回应仍显不足。要推动应用地域的平衡性,需要调整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思路,适当关注案件体量较大、援引需求旺盛但现有遴选数量偏少的地区,为各地法院援引提供更贴合本地裁判实践的样本,逐步缩小来源和应用之间的差距。
(四)援引案件连续两年超2000例,明示援引呈现逐年回升趋势
2025年的援引案件年增量达2267例,已经连续两年突破2000例,与2019年和2020年年增量相当。从整体趋势来看,明示援引案件的占比在经历波动下滑后逐步回升,2025年明示援引占比为45.2%,该占比已连续5年上升。明示援引案件的年增量首次超过隐性援引,法官援引案件数量首次超过上诉人。这一变化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援引规范的遵循度正在提升,在裁判文书中,法官主动公开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案例援引主张的比例在增加。
指导性案例是在解释与适用制定法规范方面具备正确性和示范性价值的案例,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在制度上就可以被归约为基于制定法规范的裁判。[39]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位阶不明与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是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的成因。[40]虽然隐性援引仍占比超五成,但隐性援引占比出现了回落趋势,连续四年占比下降,增量渐缓。需进一步通过细化援引规范、加强培训引导,推动明示援引成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主流模式,巩固指导性案例援引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五)指导性案例制度建设需深化,明晰未来发展路径
需立足“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理念,持续出台辅助配套规范。[41]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发布《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后,近几年未公开发布与案例指导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24年,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指导性案例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立法层面的指引,明晰未来的发展路径。尤其当前我国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效力性质定位仍需明确,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类案应用亟须推动。
在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中,关键事实至关重要,它是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比较点,决定了指导性案例能否被参照。[42]在15643例援引案件中,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合计被援引14335次,占援引案件总量的91.6%。其中,裁判要点被援引9022次,总占比超5成。裁判要点作为“应当参照”的对象,将其定位为裁判依据,可以更好地实现从规范性要求向制度性义务的转变,释放案例指导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裁判方面的效能。[43]现有规范分别明确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具有“应当参照”和“应当参考”的效力,并对法官提出相应的类案检索、参考与说理要求。[44]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效力性质和援引差异,明确法官回应当事人援引主张的程序与说理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规范指引。同时,在类案适用方面,需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功能,也要考虑地域的现实差异,保持裁判的灵活性,[45]夯实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的制度基础。
注释:
*本文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至47批指导性案例,统计源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发布案例和援引案件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
[1]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4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
[2]为进一步统一执行工作标准,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同时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执行领域改革部署积累更多有益实践经验,发布第45批6例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1281.html,2026年4月3日访问。
[3]为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发布第47批6例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431.html,2026年4月3日访问。关于信用数据双重属性及数据利用与权利保护的协调问题,另参见张康乐:《跨境信用治理:基于信用数据双重属性的分析》,载《地方立法研究》2025 年第 2 期。
[4]指导性案例260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山西省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 2025年新发布的20例指导性案例来源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北京市、重庆市等11个省级行政区域。
[6] 相较于2024年107家法院,2025年增加11家,分布在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及山西省,含1家高级人民法院、1家中级人民法院、3家专门人民法院及6家基层人民法院。
[7]葛媛媛:《论人民法院案例库“程序性案例”的体系构建》,载《人民司法(应用)》2026年第17期。
[8]裁判要点涉及实体问题的有222例,涉及程序问题的有46例,合计268例,大于267例。原因在于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的裁判要点既涉及实体指引又涉及程序指引(刑事),故前述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分别计1例。
[9]按照裁判文书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可以划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两种方式。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判断其援引了几号或某批次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无法判断其是否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10]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11]法官隐性援引,是指法官未在裁判理由中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但实际参照其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的情形,既包括检察人员建议或者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后法官未明确回应的情形,也包括无人提出参照请求而法官主动参照的情形。在本文的实证统计中,考虑到后一情形仅凭裁判结果一致,难以区分法官实际参照指导性案例与依据同一法律规范独立作出裁判,为保证样本可识别、统计结果可复核,仅将前一情形中裁判结果与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所体现的裁判规则相一致的案件,认定为法官隐性援引并纳入统计。
[12]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分为发布前和发布后法官评析援引。
[13]有1例援引案件同时包含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两种援引方式,分别各统计1次。
[14]9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6批、第14批、第23批、第25批、第27批、第29批、第32批、第42批、第46批指导性案例。
[15]各类援引案件加起来总和为15673例,大于15643例,原因在于有30例援引案件存在同时援引民事与行政或知识产权或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16]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相加为7068例,大于7067例,原因在于有1例案例同时包含法官主动援引、法官被动援引两种援引方式。
[17]有1例援引案件同时包含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两种援引方式,分别各统计1次。
[18]新增的3家法院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案件数量分别为389例和207例。
[20]7类专题的指导性案例分别为第21批“一带一路”建设6例、第23批执行类10例、第25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例、第27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9例、第30批民事合同类6例、第32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7例、第42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4例。
[21]10个省级行政区域年增量分别为湖北省(210例)、山东省(140例)、广东省(139例)、河南省(136例)、河北省(122例)、山西省(121例)、辽宁省(114例)、江苏省(110例)、内蒙古自治区(106例)、北京市(102例)。
[22]同一援引案件存在同时引用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基本案情等多个内容的情况,各类应用内容的总占比计算方法为应用内容被引频次除以各类应用内容的累计被引次数17019次。
[23]2021—2025年法官明示援引的年增量依次为913例、709例、473例、999例及1155例。
[24]回溯2021—2024年的数据,法官明示援引的总占比依次为41.35%、42.9%、43.5%和44.2%。
[25]“未参照”是指法官明示援引(含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原因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案情不适用于当前审理的案件,法官就此进行了特别说明。
[26]“未说明”是指二审或再审法官没有对原审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作回应,而是判决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无法判断其与指导性案例精神是否一致。
[27]其中有1例援引案件,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案例148号,同时主动援引指导案例150和151号,故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分别统计1例。
[28]2021—2025年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分别为116例、132例、139例、155例、173例。
[29]其中劳动争议有4例,合同纠纷有3例,执行和人格权纠纷分别有2例,仲裁程序案件等7类案由分别各有1例。
[30]其中有120例指导性案例既涉及法官主动援引又涉及法官被动援引,所以法官主动援引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之和大于173例。
[31]11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156号、23号、180号、60号、54号、1号、34号及17号,2025年新增指导案例180号。
[32]明示援引指导案例24号裁判的案件数量为2014例,包括主动援引1507例和被动援引507例;明示援引指导案例15号裁判的案件数量为945例,包括主动援引728例和被动援引217例。
[33]援引案件超过300例的7个省级行政区域依次为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江苏省、湖北省及辽宁省。前五位排序与2024年同期一致。
[34]排名前两位的指导案例24号、23号在2025年隐性援引案件数量分别为1315例和1022例。
[35]其中500例以上的有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和辽宁省;300例至500例的有河北省、浙江省江苏省及湖北省4个省级行政区域;100例至300例的有四川省、福建省及安徽省等15个省级行政区域。
[36]孙海波:《案例群的类型建构与规则塑造》,载《法学》2025年第12期。
[37]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后建立年度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制度,统筹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并结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和审判实践突出需求,有针对性地谋划和落实案例指导工作。参见《如何促推执行工作全面规范提升?最高法执行局、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1271.html,2026年7月23日访问。
[3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2921.html,2026年4月24日访问。
[39]杨知文:《类案裁判的中国实践及其制度逻辑》,载《社会科学辑刊》2025年第4期。
[40]吉绍昱:《指导性案例适用的二元困境及其出路》,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41]刘树德:《“库网融合”背景下的类案检索与裁判说理》,载《数字法治》2024年第6期。
[42]陆幸福:《指导性案例关键事实之概念界定与司法判定》,载《法学》2025年第7期。
[43]王威智:《从同案同判到“应当参照”:构筑双层性的指导性案例参照机制》,载《交大法学》2025年第5期。
[44]孙海波:《“同案同判”实践路径:以参考案例的适用为中心》,载《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2期。
[45]孙海波:《“同判”的认定标准及其异化防范》,载《中国法学》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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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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