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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6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洱海派出所在联合巡查中接到群众举报:在洱海岸边,有一名老者正在清洗用于日常贮存东西的塑料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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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当场查获当事人。经查,当事人驾驶三轮车至洱海湖滨带临水区域清洗塑料桶,桶内残留的污渍造成洱海局部水体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普法教育,讲明行为危害,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结合当事人年龄、情节、认错态度,市洱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了行政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案例二
2026年9月3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四组博南巷范围内,存在擅自取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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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水务局和大理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处理。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因打井行为尚在施工阶段即被制止,未实际取用地下水,当事人积极配合,已自行对地下井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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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范围内禁止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案例三
2026年9月2日,有群众举报称,在太和街道洱滨村附近的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有人偷偷下网,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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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才村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收缴鲫鱼网四张,并对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守护洱海你我同行
今天曝光的这些案例,看似只是一只塑料桶、一口未成之井、几道渔网。然而,正是这些“不起眼”的行为,叠加在洱海脆弱的高原湖泊生态之上,便可能成为不可承受之重。“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每一次不经意间的违规,都是对母亲湖的一次伤害;而每一次自觉的遵守与制止,都是对碧水清波的一份守护。
洱海保护,从来不是“小题大做”,而是防微杜渐、久久为功。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类似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请积极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进行一键举报。洱海的清澈,离不开每一双敏锐的眼睛,也离不开每一次及时的行动。让我们继续携手,以实际行动,为洱海永葆澄澈、为乡愁长留此湖,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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