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安徽和县法院,认定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案情起因:尹建根为群众写维权批评文章,后被跨省带走;一审认定其75篇文章存在不实,涉及多省16起事实,认为超出言论自由边界。
• 上诉:尹建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行使公民监督、舆论批评权利,不构成犯罪。
• 二审开庭:2026‑09‑10,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没有官方二审判决结果公布。
辩护方主要观点(代理律师)
1. 区分正常批评和人身辱骂,不应当把尖锐批评直接等同于辱骂;
2. 涉案文章均有来源,不属于编造虚假信息;
3. 相关当事人没有提起民事、刑事自诉,一审直接认定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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