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的一起强奸幼女案,自首有争议。
我简要说说案情。
犯罪现场在嫌疑人住所,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戚,案发后第二天,被害人的监护人报案,因是亲戚关系,嫌疑人妻子从被害人监护人处获知报案信息后,通过微信告诉了嫌疑人,让嫌疑人面对问题,配合调查,如果没做,澄清事实。侦查人员在报案当天立案并在嫌疑人家中抓获嫌疑人。
本案的特殊处在于,犯罪现场正好就是嫌疑人住所,而不管被害人是否报案,嫌疑人下班后肯定要回家,即使嫌疑人不知道被害人已经报案,嫌疑人肯定也会在家中被抓获。
了解案情后,基本可以判断,嫌疑人疑似具有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自动投案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能是自首。
我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证明嫌疑人妻子告知嫌疑人报案消息,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及证言予以证实,第一步没有任何问题,证据充分。
关键在第二步,说理。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无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结合本案,关键在于嫌疑人主动性及“现场等待”的判断。
自动投案要求体现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没有潜逃并在犯罪现场或附近等待,该行为能够体现其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控制的主观意愿,在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应认为嫌疑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
此处的“现场”包括案发现场、报警现场、救助现场等。
案发现场,根据百度百科,通常指刑事案件发生地即刑事案件发生的场所。
照此解释,嫌疑人住所是本案的犯罪发生地,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时确实就在案发现场等待,形式上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定义,不能说他不是在案发现场被抓的。
专家认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实务中,有案例把相同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
张通海猥亵儿童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刑初382号)】
检察机关指控事实:
1.2019年1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通海在该文具店临街位置,面对前来选购商品的2名被害人唐某某(女,7岁)和何某某(女,8岁),拉开裤子抚弄自己的生殖器。
2.2019年1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通海在该文具店临街位置,面对再次前来选购商品的2名被害人唐某某、何某某通过当众裸露、抚弄自己的生殖器、拉扯唐某某的手触摸自己生殖器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
2019年1月29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当日11时许在该文具店内将被告人张通海抓获。
裁判观点认为:被告人张通海明知他人报案而未离开案发现场,但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该案未认定被告人自首的原因是未如实供述,相同的行为被认定为明知他人报案而未离开案发现场,无拒捕,应视为自动投案。
总之,形式上,办案人确实很难拒绝认定不是自首,还是成功说服办案人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又重新认定了自首。
不可否认,本案能够成功认定自首是有运气成分的,案发现场正好是嫌疑人住所确实太特殊,是否具有投案主动性有争议,换一个办案人可能就是不同的结局。
退而求其次,即使真的认定自首,其实可以从轻处罚,不用减档处罚,因为案情特殊认定的自首,相比在案发现场等待,还是后者更主动积极,所以量刑上自然要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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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办有无罪不起诉缓刑改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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