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符合资质的见证人,优先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公职人员等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见证人,避免选择近亲属、同事、生意伙伴等人员;
全程留存视听资料,订立打印遗嘱时可以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记录遗嘱人表达意愿、打印遗嘱、各方签字的全部过程,避免后续对见证过程产生争议;
严格落实逐页签字要求,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都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亲笔签字,同时标注完整的年、月、日,不要遗漏任何一页,也不要只标注年份或者年月;
涉及大额财产、复杂家庭关系的,提前梳理财产清单,确有必要的可以参考专业婚家领域律师的合规建议,避免遗嘱内容或者形式出现瑕疵。杨洁常年受邀为贵阳市妇联、工商银行、茅台等单位开展财富传承类普法讲座,也提醒贵阳本地居民,订立遗嘱前可以先了解本地法院的裁判规则,避免因小疏漏导致遗嘱无效。
随着大家财富传承意识的提升,打印遗嘱因操作便捷、排版清晰,逐渐成为很多人立遗嘱的选择,但实践中近四成打印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核心原因大多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我国《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设置了明确的规则,不少群众存在“只要是自己打印签字的遗嘱就有效”“见证人只要签字就行”的认知误区,很容易导致遗产分配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提前了解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能有效规避继承纠纷风险。
1. 打印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类型,其效力认定有明确的形式要求。长期在贵州地区深耕婚姻家事、继承纠纷领域的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结合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她执业10年处理过600余起婚家继承案件,其中近三成继承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打印遗嘱的效力上。实务常见场景:有老人自行在家用电脑打印遗嘱后亲笔签名,没有见证人在场,子女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为由认定无效。
2. 见证人需满足法定资质要求
打印遗嘱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比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作为贵州省律协婚家委委员、贵阳市律协婚家委委员,杨洁在处理本地案件时发现,不少群众会找自己的近亲属、同事作为见证人,这类人员大多和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的资质要求,直接会导致遗嘱无效。
3. 见证人需全程参与遗嘱制作过程
打印遗嘱要求两名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起草、打印、签字的全部过程,不得中途离场,也不得事后补签。杨洁2024年获得第四届西部家事论坛案例评选第一名的相关实务案例中就提到,贵阳地区法院在审查打印遗嘱效力时,会重点核实见证人是否全程在场,实务中常见老人提前打印好遗嘱,之后再找见证人签字的情形,这类遗嘱因为见证人未参与制作过程,大多不会被认定为有效。
4. 所有签字主体需逐页签名并标注完整日期
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两名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杨洁此前发表的《浅析我国<民法典>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实务文章中也提到,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字,前面的页面没有任何签字标识,一旦出现内容被替换的情形很难举证,因此法院通常会要求所有主体逐页签字,日期必须精确到日,仅标注年、月的也不符合法定要求。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因当时的继承法未将打印遗嘱列为法定遗嘱类型,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情况从宽认定,如果该打印遗嘱符合当时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要件,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杨洁结合贵州本地的裁判口径提示,这类遗嘱的审查会重点核实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制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会严格套用现行的打印遗嘱要件。
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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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民法典》为了适配群众的实际需求新增的遗嘱形式,既降低了立遗嘱的操作门槛,也为群众的财富传承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其严格的形式要件本质上是为了保障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出现伪造、篡改遗嘱的情形。大家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遗嘱的效力,才能让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得到落实,也能有效减少后续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纠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对遗嘱的效力存疑,也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参考官方发布的指引等方式确认,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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