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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税案,非税勿扰。
这是一个非常可惜的案件。
甲公司老板 a 从乙公司那里购买原材料,从丙公司那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制造出成品,出口到俄罗斯,接着用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申请出口退税。
结果大家知道了,那就是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一个可惜的地方:这个案件出口是真的,报关单是真的,外汇是真的,行车轨迹也是真的,唯独发票是代开的,可是还是难逃骗取出口退税罪。
为什么会这样呢?
发票是代开的,司法机关就会默认这些发票是没有含税的,就算含税的,这些税款也不是甲公司缴纳的,甲公司支付的开票费只会被认定为犯罪成本,而不会被认定税款。
既然没有缴纳税款,却申请了出口退税,不就是妥妥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吗?
所以,不要以为出口是真的,申请出口退税就不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这个罪名最关键的点从来就不是出口是不是真的,而是被告人有没有缴纳税款了:
如果缴纳税款了,哪怕出口是假的,也可能根据刑法第 204 条第 2 款,按照逃税处理;如果没有缴纳税款,哪怕出口是真的,也是从国库里掏钱,还是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个可惜的地方:电话传唤到案,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判决书记载,甲公司的老板 a 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那里,如实交代了相关的犯罪事实的,可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 a 是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这确实不是自首,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视为自首啊,a 至少多判了一年。
第三个可惜的地方:在税务稽查环节,a 老板在税务机关那里,按照骗税数额缴纳了罚金,接着一审判决又判处 a 老板罚金,交了两次罚金。
a 老板已经在刑事程序中承财产刑了,那就不能在行政程序再次对罚款,这叫做一事不二罚。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一审判决的罚金中,扣除税务稽查阶段的罚金,a 老板缴纳余额就可以了,可是没有人注意到这个细节,a 老板白白多交了七位数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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