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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秦某明知其所经营的企业负债数额巨大、本人及企业均没有任何资产、收入归还欠款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生产需购买材料事由,承诺到期归还现金100万元的谎言,于某日到某物流公司骗取该公司面额1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于当日兑现现金980500元,分别归还齐某欠款233115元、高某欠款739950元、陆某欠款7435元。
2、被告人秦某明知其所经营的企业负债数额巨大、本人及企业均没有任何资产、收入归还欠款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生产需购买材料事由,骗取吴某28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3、被告人秦某明知其所经营的企业负债数额巨大、本人及企业均没有任何资产、收入归还欠款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生产需购买材料事由,骗取姚某4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4、被告人秦某采取虚构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杨某经营的国际贸易公司50万元货物。
被害单位某物流公司的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对被告人秦某进行立案侦查,将秦某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案发后,被告人秦某通过其儿子秦某刚的银行账户向刘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6万元。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一共四起,秦某本人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认为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那么,在诈骗案中,应当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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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对于公诉机关的第一起指控,因被告人秦某明知其所经营的企业负债数额巨大,本人及企业均没有资产、收入归还欠款的情况下,仍虚构以企业周转、购买材料的事由,骗取他人承兑汇票,并将银行承兑汇票于当日兑现现金用于归还欠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外三起犯罪事实,因为公诉机关并无充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秦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故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另外,鉴于被告人秦某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秦某的另外三起犯罪事实没有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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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界限。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因借贷协议而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综合判断,从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的偿债能力多方面综合考虑,同时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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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根据本案受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秦某妻子张某名下的银行卡转给吴某的转账明细、秦某之子秦某刚的银行卡转给吴某的转账明细能够证实,被告人秦某妻子张某共计向吴某转账汇款二十余笔,金额达500多万元,秦某之子秦某刚给吴某转款汇款3笔,金额达12.5万元。同时,自2016年至2019年2月起,张某先后数次给吴某转账汇款数额达数千万元,被告人秦某与吴某存在多年连续的资金往来情况,该289万元承兑汇票仅系其中的一笔,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诈骗吴某289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予以确认。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根据本案受害人姚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秦某妻子张某名下的银行卡转给姚某之妻戴某的转账明细、民事判决书等能够证实被告人秦某与姚某自2017年至2018年12月13日涉案40万元承兑汇票期间,双方一直存在连续的民间资金往来业务,期间被告人秦某之妻张某数次给姚某妻子戴某转账汇款金额达千万元,2018年12月13日涉案40万元承兑汇票发生后,张某也多次给姚某之妻戴某转账汇款数额近60万元,甚至涉案40万元承兑汇票发生后,秦某还与姚某再次发生资金往来关系,该40万元承兑汇票仅系其中的一笔,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诈骗姚某该40万元承兑汇票的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予以确认。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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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被告人秦某妻子张某名下的银行卡转给本案受害人杨某的转账交易明细能够证实被告人秦某与杨某经营的国际贸易公司自2017开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多次通过张某的银行账户向杨某支付货款,2018年12月18日从国际贸易公司购买货物应系双方之间连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延续。同时,货到付款也系交易双方采取的合法的合同履行方式之一,仅以货到未付款不能认定合同一方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虚构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国际贸易公司货物的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予以确认。【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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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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