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圈观察局, 最新观察:
虽迟但到,处罚结果出来了。
9月11日晚间,泰格医药宣布,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两份文件:《关于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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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前的5月,叶小平、曹晓春因涉嫌泰格医药持股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次警示函认定,两人于2022年12月7日主动减持股份,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未及时披露,迟至2026年5月12日才公开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则追溯至更早的节点:2019年9月20日,两人合计持有泰格医药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样迟至2026年5月12日才补充披露。
拟处罚结果为: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叶小平50万元、曹晓春50万元。
泰格医药在公告中强调,两位实际控制人"历次减持均进行了相应公告,且持股情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这一表述,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每次减持都发了公告,为何还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此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同样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这条规则的核心不是"每次减持都要公告",而是当累计变动触及5%的整数关口时,必须在3日内单独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日常的减持公告与定期报告中的持股数据,不能替代这一法定程序。
浙江监管局认定的违规事实正是如此。2019年9月20日,叶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晓春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触发了强制披露节点,但两人未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这一遗漏直到2026年5月12日才以补充披露的方式补上,间隔近七年。
2022年12月7日的减持则涉及另一条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两人此次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同样未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叶小平和曹晓春是泰格医药的联合创始人,也是一致行动人。
叶小平出生于1963年2月,英国牛津大学博士学历。公开履历显示,他曾在西安杨森、施贵宝、罗氏等跨国药企的医学注册部工作十余年,曾任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医学注册总监六年。2004年,叶小平与曹晓春联合创立泰格医药,2005年3月起正式任职,现任公司董事长。
曹晓春,1969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执业药师、高级工程师。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泰格咨询副总经理,2005年1月起任职泰格医药。
2026年6月第六届董事会换届后,曹晓春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负责风险管控、战略实施及新业务拓展等工作。总经理职务由闻增玉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由曹晓春变更为闻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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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方面,两人的持股比例在十余年间经历了显著下降。泰格医药2026年5月1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权益变动前后,叶小平合计持有股份比例由27.88%降至20.73%,曹晓春由9.68%降至6.00%,两人合计持股从37.56%降至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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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半年报,叶小平持股20.58%,曹晓春持股5.96%,合计26.54%,仍为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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