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人民的名义》的朋友,多半对祁同伟这个角色印象深刻。
身为省公安厅厅长的他,心心念念想进省政府班子、升任副省长。
放在今天,省级公安厅长由副省长兼任、市级公安局长由副市长兼任、县级公安局长由副县长兼任,早已是标配。
很多人好奇,县公安局明明只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为什么局长要由副县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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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文中规定:“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也就是说,公安局长进入同级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是制度性要求。
如今,“副县长兼任公安局长”已成为县级公安机关配置的一般做法。
2003年之前,公安局长和教育局、发改局局长并无二致,都是正科级。
随着公安工作的权重不断加大,很多工作需要协调其它部门,如果局长只是普通正科,跨部门协调就需要层层请示汇报,响应效率必然大打折扣。
由副县长兼任局长,本身就是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直接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政令传导更顺畅,应急处置更高效。
再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县域平安稳定县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公安则是落实这份责任的主力。
局长由副县长兼任,相当于把安全责任直接压实到政府领导层面,避免了“部门责任”和“政府责任”两层皮。
过去公安局长只是部门负责人,安全工作容易被当成“公安一家的事”;现在由政府领导直接分管兼任,责任和压力传导更直接,也符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逻辑。
还有一点,就是可以强化公安的履职保障。
基层公安的经费保障、警力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
副县长兼任局长,在政府班子决策中可以直接为公安工作争取资源,推动解决基层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从保障层面尽量争取。
虽然公安局长高配副处级,但县公安局本身的机构规格仍然是正科级。
局长的副县长职务是政府领导职务,公安局长是部门职务,属于“一人兼两职”,本质是职务高配,不是单位升格。
其实,县公安局长由副县长兼任,本质还是基层治理的需要。
公安队伍处在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担子重、责任大,赋予相匹配的协调权限和保障能力,最终目的还是守护地方的平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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