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本期,我们梳理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和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债务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实务中大量债权人存在办案误区:起诉时仅单列夫妻一方为被告,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试图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直接申请追加已离婚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高院统一裁判尺度: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属于实体审判事项,严格适用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无权直接认定、追加原配偶担责。债权人需通过独立诉讼确权,方可向原配偶追责。
裁判要旨
1. 执行追加被执行人严守法定主义、审执分离两大核心原则,仅可追加司法解释明文列举的主体,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
2.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实体权利义务认定范畴,只能通过一审、二审审判程序审理确认,执行程序无权审查认定。
3. 现行司法解释无任何条款规定,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该类追加申请一律不予支持。
4. 债权人并非无救济途径:可查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保留配偶合法份额),或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胜诉后再依法执行原配偶财产。
案情简介
1. 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然人甲)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 涉案债务产生、诉讼及判决期间,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原为夫妻关系,案件审理前二人已办理离婚登记,后续个体工商户已注销。
3. 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以案涉债务形成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乙为本案被执行人。
4. 一审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债权人不服提起复议,高院经审理终审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案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执复39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1.坚守审执分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审判程序负责确认实体权利义务、界定债务承担主体,执行程序仅负责兑现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若允许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追加原配偶担责,将导致未参与原审诉讼的原配偶,丧失一审、二审、再审等全部法定救济途径,严重侵害其程序与实体权益。
2.追加被执行人严格法定,无明文规定不得追加
现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穷尽列举了可追加被执行人的全部情形,其中无任何条款允许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追加配偶、原配偶。债权人依据实体法夫妻债务规则申请追加,不属于执行程序法定追加事由,于法无据。
3.执行依据固定责任主体,不得随意扩张
本案生效判决仅判令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承担责任,未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判令原配偶担责,执行程序不得突破生效裁判范围,随意扩张责任主体。
实务要点总结
(一)绝对禁止操作
执行程序中,不得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该申请100%被法院驳回,属于程序违法、于法无据。
(二)债权人合规维权两步路径
1. 短期回款:直接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拍卖处置实现债权,依法预留配偶对应份额;
2. 全额追责: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胜诉后追加原配偶为责任主体,全额执行其个人财产。
(三)前端风控核心建议
纠纷起诉阶段,严格落实共债共签、全盘起诉原则,若债务形成于夫妻存续期间,直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一次性确认共同债务责任,避免执行阶段陷入维权困境。
(四)配偶、原配偶风险防控要点
1. 执行阶段可依法提出异议,主张自身财产份额,排除超额执行;
2. 积极应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二、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实务结论
执行程序中绝对不能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专属审判程序的实体事项,执行无突破法定范围追加主体的权限。债权人可通过查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独立确权诉讼的方式追责,不得在执行阶段变相创设新的责任主体。
规则1:夫妻债务争议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最高院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仅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否担责,不属于该类案件审理范畴,必须通过独立确权诉讼解决。
规则2: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保留配偶合法份额
虽不能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后需依法保留原配偶的共有财产份额,不得全额执行归配偶所有的合法财产。
规则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夫妻离婚时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原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对应份额。
规则4: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人提起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属于确认之诉,无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判决生效后即可据此要求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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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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