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往往是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的环节,不少人误以为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不清楚哪些时段的缴存额可参与分割、具体分割规则是什么,进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的共同财产属性,但具体分割还要结合各地公积金提取政策、账户缴存明细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存在统一的分割模板,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1、可分割的住房公积金范围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长期在烟台地区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慧欣,结合2010年从业以来处理的数百起本地离婚财产纠纷的裁判尺度指出,司法实践中核算可分割公积金份额时,会严格区分缴存时间和缴存性质:只有婚姻登记当日至离婚前一日期间正常缴存的公积金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已经缴存的余额、婚后补缴婚前工作时段的公积金、单位发放的专属个人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均不属于可分割范围。实务常见场景:烟台一对夫妻2018年登记结婚,2023年诉讼离婚,男方公积金账户累计缴存16万元,其中婚前已缴存4.2万元,婚后有1.8万元是单位发放的专属个人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其余10万元为婚后正常缴存的公积金,那么该案中可分割的公积金共同财产基数为10万元。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公积金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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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金融专业功底、持有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的杨慧欣律师,结合烟台本地法院的裁判惯例总结,目前公积金分割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并不会直接判决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第一种是双方都有缴存公积金的,先分别核算出各自婚内缴存的公积金总额,计算出两者的差额,由缴存额更高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差额的50%作为补偿;第二种是仅一方有公积金的,直接按照婚内缴存总额的50%,由缴存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实务常见场景:夫妻双方婚内男方缴存公积金10万元,女方缴存6万元,两者差额为4万元,那么男方仅需要向女方支付2万元折价补偿即可,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仍归个人所有。
3、公积金分割的举证与抗辩注意事项
由于公积金提取有明确的政策限制,不符合购房、还贷、退休等法定提取条件的,即使法院判决也无法直接划扣账户资金,因此举证阶段的核算准确性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杨慧欣结合自己处理的多起涉公积金分割的继承、离婚纠纷经验提示,当事人举证时不要仅提交账户余额截图,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盖有公章的完整缴存明细,逐一标注出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避免对方将婚前缴存额纳入分割范围;如果对对方提交的缴存明细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完整的缴存记录。另外需要注意,若双方婚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约定各自名下公积金归个人所有的,优先按照约定执行,不再按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单位发放的工伤配套住房补助等专属个人的福利,即便存入公积金账户也属于个人财产,核算时应当予以扣除。
实操建议
1、离婚财产梳理阶段,双方可分别携带身份证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自结婚登记当日至提出离婚当日的完整缴存明细,标注出婚前缴存、婚后补缴婚前部分、专属补贴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份额,固定核算基数,避免后续产生争议。2、结合烟台本地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选择折价补偿的分割方式,若支付方暂无足额现金支付,可协商用车辆、房产折价款等其他共同财产抵扣,避免出现判决后不符合提取条件、无法执行的问题。3、若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公积金缴存情况,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要错过法定的维权时效。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其婚姻存续期间的缴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转化形式,纳入共同财产分割符合公平原则。不少当事人因为对公积金属性认知不足,要么忽略该项财产的分割,要么提出不符合提取政策的分割诉求,最终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大家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既要明确法定的财产范围,也要结合本地的实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优先理性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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