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认定合理吗?
可能不一定完全合理。
一方面,杜某某的过错极其严重,是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应承担主责以上的责任,这没有问题。杜某某同时具备醉酒驾驶(147.01mg/100ml)、夜间未开启车灯、超速行驶(52.38km/h vs 限速40km/h) 三项严重违法行为。醉酒导致其判断力、反应能力严重下降;夜间不开灯使行人几乎无法察觉来车;超速则大幅延长了制动距离,使其丧失避险可能。三项违法叠加,是导致两人死亡的核心原因。因此本案中,杜某某的过错程度极高,依法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另一方面,死者是否存在过错,应根据事故原因力判断,即便存在原因力或者过错很轻微,应认定对方全责。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承担次要责任的依据是夜间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从法律形式上看,行人横过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确实负有观察、确认安全的法定义务,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并非毫无依据。但具体到本案,对行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应脱离实际场景。事发时为夜间,肇事车辆未开启灯光,行人客观上可能难以在远距离发现来车。在视线不良、对方车辆无任何照明提示的情况下,如果苛求行人履行“确认安全”义务,显然超出了合理限度。本案中,死者推人力车正常通过道路,如果路灯不亮,且并无突然性折返等行为,机动车未开灯,其过错程度显著轻微,甚至对交通事故没有原因力,机动车一方应认定为全责,因此,家属申请复核具有一定理由,希望有关部门再次调查。
为何醉驾且超速不是全责?
其一,醉驾并不等于发生事故后法律上自动承担100%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并非只要一方存在醉驾、超速等严重违法,就必然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各方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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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一般明显高于行人,但行人同样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行人在醉驾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突然横穿道路,导致醉驾司机即使正常驾驶也无法避免事故,那么行人的过错同样可能影响责任比例。因此,本案真正需要判断的不是“司机是不是醉驾”,而是夫妻二人的横穿行为究竟是不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
结合上述我个人认为,就上述情形,由于夜间,对方不开车灯,路灯也很微弱,夫妻二人根本无法观察,甚至可能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相当轻微,进而可能更应认定对方属于全责,所以还需要有关部门再次进行认定复核,让我们静待后续。当然即便复核维持,主责对方也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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