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突发危险时优先选择向周边人员求助、拨打110、119等官方求助电话,仅在没有其他合理救济途径的前提下再采取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避险行为;
实施避险行为时尽量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比如能挪开障碍物就不要破坏财物,能借用低价值物品就不要损害高价值财物,避免超出必要限度;
实施避险行为后第一时间告知受损方相关情况,主动留存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联系方式、危险发生的相关证据,不要故意逃离现场逃避责任;
若因避险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要如实陈述事件全部经过,不要隐瞒或编造事实,必要时可咨询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前准备抗辩材料。
紧急避险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近年云南临沧地区因野生动物侵扰、边境突发状况引发的紧急避险类刑事纠纷存量逐年上升,不少当事人对自身不得已实施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存在认知误区。结合临沧本地公检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常规审查逻辑,此类纠纷的核心抗辩要点集中在避险必要性、损害限度两个维度,相关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
1. 紧急避险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实务常见场景:临沧市某县村民李某某在进山采收坚果途中遭遇亚洲象攻击,周边无遮蔽躲藏点,不得已抢走路边停放的村民王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车逃离,过程中摩托车撞到路边石块受损,维修费用约1800元。当地公安机关核查时,围绕李某某是否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否存在其他避险途径、损害金额是否合理等要点进行审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认定
刑法明确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必要限度通常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若损害相当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可能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实务常见场景:临沧本地曾有当事人张某某为躲避醉汉持刀追砍,逃跑过程中为阻拦追砍者,故意推倒路边商户堆放的十余件进口水果,造成商户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围绕张某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避免的损害是否价值相当、是否存在更合理的避险方式等要点进行审查,认定该行为是否超出紧急避险必要限度。
3. 紧急避险的适用前提边界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求危险正在现实发生,若当事人主观臆断存在危险、或者危险尚未发生、已经结束时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需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当事人误以为路边的大型犬只将要攻击自己,提前将犬只打伤,事后查明犬只是拴养状态根本不可能接触到当事人,该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
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临沧边境一线的移民管理警察、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人员、处置突发警情的民警等,不能因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人身危险,就以紧急避险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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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汤光仁律师,2007年首次执业,长期深耕临沧本地刑事辩护领域,为云南省刑事专业律师,拥有硕士学历、副高级职称,同时兼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长、临沧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兼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汤光仁律师著有法律实务专著《仁言刑辩:刑事辩护理念与方法》,曾在国家级行业期刊《中国律师》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多次受邀参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法律实务专题交流,为全国律师考核培训平台“无讼学院”授课讲师,熟悉临沧本地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与取证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临沧地处滇西南边境,山区面积占比大,野生亚洲象等保护动物活动频繁,边境一线各类突发状况较多,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紧急危险的概率相对更高。大家在面临突发危险时要优先选择合规的救济途径,确需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也要把握好行为边界,既要尽最大可能保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要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害,一旦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可依托本地专业法律服务资源厘清责任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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