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面瘫歪斜、头部疼痛、睡眠受到影响,走路时容易失去平衡。张锦丽告诉红星新闻,这些症状是她在2002年被前夫应某持刀砍伤后留下的后遗症。案发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应某无期徒刑,但因其没有赔偿能力,免予赔偿。
二十多年后,张锦丽称自己长期进行治疗和面部修复,并因此欠下债务。她再次起诉,索赔医疗、伤残、精神损害等共计86万余元。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裁定不予受理。张锦丽提出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黄陂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从百货大楼同事到夫妻
婚后发现丈夫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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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丽受伤前的照片
张锦丽1971年出生在一个五口之家,和妹妹是双胞胎。她自述,父母当时有稳定体面的工作,家中教育较为严格。她从小接触唐诗宋词,后来读了不少理想主义文学作品。回看年轻时的自己,她称当时“缺少社会经验”。
幼师毕业后,张锦丽被分配到黄陂商业大楼,成为正式职工。应某当时是商业大楼的临时工,两人由此相识。张锦丽说,最初的约会由她提出,此后应某开始主动追求她。
按照张锦丽的回忆,恋爱期间,应某曾讲起童年的一个故事。有一年春节,父亲给他和姐姐各买了一个气球。他很快弄破了自己的气球,向姐姐索要未果,便拿石头将姐姐的气球砸破。讲完后,应某流下眼泪。张锦丽说,她当时把这种表现理解为忏悔,也因对方讲述的贫困经历而心生同情。
张锦丽说,自己希望获得稳定的感情,没有将家境作为主要考虑。她一度想要分手,却把应某的反复挽留理解成了爱情。
1992年4月,两人结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的判决书认定,两人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
商业大楼改制后,张锦丽说,两人因没有钱承包柜台,约在1993年到武汉城区打工。她曾在证券公司工作,应某进入工地。其间,应某患上病毒性肝炎,张锦丽称自己也受到传染。此后,应某做过电器修理,也守过两人经营的副食店。张锦丽认为,家庭经济主要由自己支撑。
张锦丽称,自己承担了摆摊、搬货和多数家务,应某工作不稳定。她说,应某在外人面前显得憨厚,发生矛盾时却会下跪挽留或持刀威胁,具有“两面性”。她还称,应某在婚姻后期经常猜忌,并曾跟踪、监听她。不过“监听”等说法,现有判决书没有认定。
离婚后的纠葛
从要求复婚到持刀行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记载,张锦丽起诉要求离婚。2000年10月16日,两人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张锦丽抚养,应某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双方没有财产纠纷。张锦丽则称,应某离婚后从未支付抚养费。
张锦丽称,应某原以为离婚后能找到其猜测中的“外遇对象”,此后却继续要求复合。她前往安陆,在朋友经营的美容院工作。她称,应某后来找到美容院,以伤害他人相威胁,要求她返回黄陂;当她腰部患病时,应某又主动离开。但这段经历未见于相关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显示,应某多次要求与张锦丽复婚,并以毁坏张锦丽容貌相威胁,遭到拒绝后其心怀不满、伺机报复。
法院认定,2002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应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张锦丽开设的美容中心,以索要保险单、电话号码为由与其争吵,将她逼进厨房,拿起墙上的菜刀,朝其头部、面部、颈部和臀部等处连砍数十刀,致其昏迷,后被保安制服。应某供述:“具体砍了多少刀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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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丽脸上的伤疤
张锦丽经抢救脱离危险,住院22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她支出医疗费、药费和陪护费等38606.26元。法医鉴定显示,她有右面部麻木、口角歪斜、右眼睑下垂、下颌骨及颅骨骨折、颅内积气等损伤,构成重伤。
民事免于赔偿
男方9年前已刑满释放
在2002年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张锦丽请求应某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应某辩称,保安人员抓住他时,他已没有继续行凶的意图。其辩护人提出,应某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以应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院未采纳应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于张锦丽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但应某没有赔偿能力。
2002年10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某无赔偿能力,免予赔偿。
一审宣判后,张锦丽不服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应某赔偿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整容费和女儿抚养费,共计20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关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合理合法,应某依法应当赔偿。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应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独立财产或在离婚时分得财产。离婚后,应某没有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对于女儿抚养费,二审法院认为,该项费用属于抚养义务,并非一般侵权赔偿。鉴于应某确无赔偿能力,法院对张锦丽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03年3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档案资料显示,应某原判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于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
称面瘫等后遗症加重
多年后再提出赔偿要求
二十多年后,张锦丽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她告诉红星新闻,面部神经、肌肉和骨骼损伤随着年龄增长显现出更明显的影响。她称,自己长期治疗和修复,收入大多花在这方面,并因此欠债。如今,她的脸部持续歪斜、下垂,头部经常疼痛,还容易失去平衡并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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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丽称受伤后左右脸不对称
张锦丽称,受伤后父母曾帮助她和女儿生活并偿还治疗欠款。她后来开过纹绣店,目前经营小店,但生意和身体状况都难以支撑治疗。她认为,2002年的裁判没有处理此后出现的后遗症费用,因此再次索赔。
张锦丽还称,应某原来居住的村庄早年已经拆迁,拆迁补偿按人口分配,她据此认为应某目前可能有一定财产,但不知道具体补偿金额。她在上诉中又称,据其了解,应某目前有房有车,在工厂工作并有稳定收入。这些内容均为张锦丽一方的陈述。
2026年7月15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收到张锦丽提交的起诉材料。裁定书记载,她请求应某赔偿医疗费623606.26元,其中包括2002年产生的医疗费用38606.26元、其主张的前期治疗费364000元和后期医疗费220000元;另请求赔偿残疾损害赔偿金1879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并由应某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各项请求合计86万余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认为,张锦丽已就同一侵权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她在没有新的独立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以后期治疗费用为由单独起诉,且未提交应某已有赔偿能力的证据,构成重复起诉。2026年7月21日,该院裁定不予受理。
今年上半年有媒体报道,记者曾联系应某,对方表示,他与张锦丽已经没有关系。对于张锦丽提出的后遗症及赔偿问题,应某回应:“那你就找法官吧。”
张锦丽不服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她认为,前案只处理了当时已经发生的损失,此后二十多年间产生的治疗费等属于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应某是否有赔偿能力,也不应作为立案前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锦丽提交的就医材料显示,她自2002年重伤后至今,陆续到神经内科、精神科、内分泌科和整形美容科就诊。2025年6月17日,她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2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作出时,张锦丽的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尚未发生,赔偿范围应限于当时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损失。前案中的预估后续治疗费没有明确项目、内容和金额。此次主张的二十余年间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属于新发生的事实,未被前案裁判涵盖,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在裁定中指出,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往往具有迁延性、不可逆性,损害后果不一定随着刑事裁判作出而终止,后续治疗支出可能在较长时间内陆续发生。
2026年9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指令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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