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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圣祥税务律师
一个企业,疫情期间账面上连年亏损,压根没有赚到利润。税务机关一纸核定文书,凭空为企业核定出几十万的企业所得税,再以这笔核定出来的税款作为依据,去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站在税务律师视角,不禁要问:这样处理,真的合理吗?
我近期正在办理一起逃税罪刑事案件。该案一审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目前案件处于重审审理阶段。本案最核心、也最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争议焦点就是:通过核定征收方式推定出来的税款数额,究竟能不能直接作为逃税罪的刑事定罪数额?
涉案企业成立十六年,长达十六年的时间里,税务机关一直对该企业适用查账征收模式。受疫情冲击,企业原本的出口主业近乎停摆,为维持企业存续、保住员工岗位,企业临时开展副业自救,由此出现了少计部分销售收入的情形。
按照常规的税务处理逻辑,面对查实的少计收入,最直接的处理方式是纳税调增,把少计的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核算。而这家企业账面本就处于连续巨额亏损状态,即便把该笔少计的收入全部调增计入所得,企业整体依旧是亏损,查账征收模式下仍旧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务机关并未选择纳税调增这一常规路径,转而直接对全公司整体改用核定征收,套用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出一笔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而这笔事后核定得出的税款,占到全部指控逃税金额的六成以上,直接成为本案刑事定罪的重要数额基础。
由此就引出一个刑行交叉领域绕不开的法律问题:这种事后依靠推定方式核定出来的税额,能不能直接拿来作为逃税罪的定罪基础?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核定征收本身在税法体系之中的制度定位。核定征收本质上是行政程序中的推定课税手段。通俗来讲,就是当直接依据账簿无法准确核算计税基础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托间接资料、参照行业参数等法定方法,估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能够及时入库,作为查账征收失灵状态下的补救措施。实务当中,核定征收得出的结果往往带有一定的惩罚色彩,核算出来的税额,有可能高于企业真实状态下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即便在行政法层面,核定结果可以作为要求企业补税的依据,但该结果是否能够直接作为认定偷税、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数,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本身就充满争议。行政处罚对事实认定尚且有对应的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高于行政程序。连行政处罚层面的证明要求都未必能够完全达标的推定估值,又怎么能够直接拿来作为刑事犯罪的定案依据?
刑事定罪,必须严格恪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核定征收依托的是间接证据,本质属于人为估算得出的数值,天然带有或然性与不确定性,从证据属性上,就很难满足刑事案件的严苛要求。
除此之外,从刑法逃税罪的构成要件逻辑来看,同样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逃税罪要求行为人逃避的,必须是行为发生当时就已经客观、真实存在的纳税义务。回到本案,在业务实际发生的2020‑2022年,企业账面持续巨额亏损,在查账征收的框架之下,本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案涉高额企业所得税,是多年之后稽查阶段,通过变更征收方式才事后创设出来的义务。企业经营者在开展经营行为的当时,根本无法预见到后续会被核定出该笔税款,主观层面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这笔尚不存在的税款的故意。
以事后核定产生的纳税结果,反向推定行为人在行为之时就具备逃税的主观故意,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完全违背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这也就形成一个清晰的边界:核定征收可以用作行政层面补征税款的工具,但不等于可以直接作为偷税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更不能径直拿来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只要企业账面出现亏损,就可以抛开沿用十余年的查账征收制度,直接切换为核定征收模式,那么核定征收这项本就作为例外补救手段的制度,就极容易异化为专门惩罚亏损企业的工具,甚至出现只要企业亏损,就有被核定征收税款进而被指控逃税罪的风险,这显然完全背离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本意。
对于广大民营企业经营者而言,企业一旦面临税务稽查,出现账簿瑕疵、收入申报不全等问题,一定要建立风险前置意识。很多涉税争议,如果能够在行政处理阶段介入,尚有沟通纠错的空间;一旦案件推进到刑事程序,再去抗辩数额、定性问题,所要付出的时间、经济成本将会成倍放大。遇到重大涉税纠纷,越早让专业税务律师介入,越有机会把矛盾化解在前端,避免被动卷入刑事追诉。
【舒圣祥律师简介】
舒圣祥律师|合肥税务律师|全国办案|律师+CPA+税务师三证合一
舒圣祥律师,安徽合肥专业税务律师,支持全国范围办理涉税案件。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三重专业资质的复合型财税法律专家,安徽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攻各类疑难复杂涉税法律纠纷。兼任全国主流媒体特约评论员,曾获司法部好新闻奖,长期以专业笔触推动税收法治进程。
涉税法律服务范围:
1.涉税犯罪全流程刑事辩护
当企业或个人面临税务刑事指控时,提供专业辩护。全程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涉税案件,力争无罪、不起诉或罪轻处理。
2.税务稽查应对与刑事风险阻断
在税务局稽查阶段提前介入,处理税务约谈、税务自查、补税协商、听证申辩,化解稽查风险,提前阻断税务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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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核定征收、税款追缴、滞纳金加收等行政行为,代理税务行政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提供全套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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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把税务风险化解在合同签订与业务发生之前;针对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建设工程财税、大额居间费处理、高净值人群税务合规等,提供专项涉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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