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泉州中院联合泉州市检察院
发布4起
依法惩治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
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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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法院一篇案例入选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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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陈某灿盗窃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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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灿(成年人)于2025年5月6日晚,教唆苏某甲、苏某乙、陈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实施盗窃,苏某甲等三人于次日凌晨5时许,窜至安溪县城厢镇某小区门口,采用拉车门方式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车辆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所得钱款被四人挥霍使用。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被告人陈某灿,现场扣押赃款16400元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安溪法院一审、泉州中院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灿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其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犯罪手段为近年来常见的未成年人“拉车门”式盗窃,多呈流窜式作案,对社会治安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一些不法分子为规避侦查、逃避制裁,教唆、纠集未成年人并由未成年人直接实施犯罪,将未成年人当作其犯罪的“工具人”,而自身躲在幕后操纵、指挥并借此牟取非法利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幕后操纵的成年被告人需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予以从严从重惩处,彰显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重拳打击、溯源惩处的严正立场。
来源:泉州中院 | 编辑: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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