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血液中心原副主任王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2017年5月3日开会时他与下属吴某意见不合,被吴某当众打耳光,还击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事后双方均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但同一法院三次判决结果不同。他申诉多年未被认定正当防卫,检方决定不予抗诉,他表示将继续依法维权。
王先生今年63岁。他回忆,当天上午他到主任办公室开会,参会的有宣传教育科科长吴某等人。会上他因工作与吴某发生口角,“他当着众人的面打了我一耳光,又准备抡起烟灰缸砸我,我下意识打了他一拳,两人倒在地上扭打,他死死抓住我右手拇指。”后被同事拉开。吴某被送医治疗。
![]()
吴某CT诊断显示左侧眶内壁骨折等。2017年8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吴某为轻伤二级。王先生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4月18日,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
王先生事发后到附近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等。经派出所委托,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右手拇指骨折为间接暴力所致。2019年1月补充鉴定为轻伤二级。同年3月20日,赛罕公安分局对吴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赛罕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吴某不予起诉。复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
赛罕区检察院认为王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庭审时王先生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是遭吴某当众打耳光后被迫还击。其辩护人称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
![]()
赛罕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某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从轻处罚,2018年12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先生上诉,呼和浩特市中院2019年4月26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赛罕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2020年12月12日宣判王先生无罪。赛罕区检察院抗诉,呼和浩特市中院2021年5月28日撤销无罪判决,再次发回重审。赛罕区法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认为该案系因工作原因引发打斗,两人互有损伤,吴某对案发存在过错,王先生犯罪情节轻微,2021年10月20日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王先生上诉被驳回,再审申请亦被驳回。他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呼和浩特市中院再审,维持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王先生说,事发后他的工作被停、工资停发,近10年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202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重新办理。2026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吴某打王先生一耳光虽系其过错,但属于轻微不法侵害,未对王先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且无证据证明吴某有继续加害行为,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王先生案发时不具有防卫必要性,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情急之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经邀请全国多名专家审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证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
王先生对此表示,他先动手扇我耳光,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本能还击,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下一步将继续依法申诉维权。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
关注 热点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