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和解协议前一定要完成全面的伤情检查,尤其是头部、脊柱、关节等容易出现隐匿性损伤的部位,不要在伤情未稳定的情况下急于签署协议;
起草和解协议时尽量不要直接约定“放弃所有后续索赔权利”,可以明确“本次赔偿针对已发现的全部伤情,后续若出现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的新损伤,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兼顾双方的权益;
结案后如果发现新的疑似事故相关损伤,第一时间到正规医院就诊,主动告知医生既往交通事故受伤史,要求医生在病历中明确损伤和原事故的关联性,同时留存好所有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票据;
需要通过诉讼主张额外赔偿的,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新损伤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嘉峪关本地当事人起诉前可以先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损伤与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能够有效降低举证难度。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少当事人会通过交警调解、自行和解、法院诉讼等方式完成“结案”,很多人存在“一旦结案就不能再提任何索赔要求”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结案后的额外索赔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核心取决于结案的形式、新主张的赔偿是否和原事故有关、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另行起诉的情形,了解相关规则能帮事故双方合理规避纠纷,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1. 首先要明确“正式结案”的两类法律性质
实践中大家所说的“结案”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或在交警、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下签署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另一种是法院出具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且履行完毕,不同的结案形式对应的后续索赔权限完全不同。长期在嘉峪关地区深耕民商事、人损赔偿领域的殷向东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5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两类结案形式的法律约束力有本质区别:和解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就可以推翻,而法院生效裁判的约束力更强,只有满足法定的另行起诉条件才能再主张赔偿。实务常见场景:伤者出院当天和车主在交警中队签了赔偿协议,车主当场支付3万元赔偿款,双方都以为事情了结,半个月后伤者复查发现颅内慢性出血,需要再支付6万元手术费,此时伤者就可以根据结案的性质判断是否有权主张额外赔偿。
2. 和解协议结案后的索赔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解协议结案后主张额外赔偿,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新主张的损失确实是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和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在嘉峪关执业超过10年的殷向东律师,累计处理过数百起交通事故类纠纷,他提到本地近3年的同类纠纷中,有近2成的索赔请求是因为和解时遗漏了隐匿伤情引发的,只要伤者能拿出医学证明证实新发现的损伤和事故直接相关,且签署协议时确实不知道该损伤存在,法院大多会支持撤销原协议的部分内容,按实际损失重新核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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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讼/调解结案后的索赔适用条件
如果是经过法院诉讼或者调解出具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结案,原则上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起诉,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后续产生了裁判作出时未预见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更换费等合理费用,且该费用确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赔偿。2021年经甘肃省律协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的殷向东,同时常年处理各类人损赔偿纠纷,他提醒如果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载明“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当事人后续产生对应费用后可以直接起诉,无需启动再审程序,嘉峪关本地法院对这类诉求的审查标准相对清晰,只要能提供医疗费票据、医嘱证实费用和事故的关联性,通常都会予以认可。
法定例外情形
有两类情况即使存在后续损失也不能再主张额外赔偿:一是和解协议签署时,伤者已经完成全面的伤情检查,双方明确约定“伤者放弃所有后续索赔权利,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二是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对后续治疗费作出一次性处理,当事人明确同意的,后续再产生同类费用也无法再主张。曾获评嘉峪关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殷向东律师,在日常公益咨询中碰到不少当事人,签协议时为了尽快拿到赔偿直接同意“一次性了结”条款,之后哪怕有轻度后遗症再起诉,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实操建议
总体而言,交通事故结案后的额外索赔并非一律不被支持,也不是所有后续产生的费用都能归责于原事故,无论是事故责任方还是伤者,都应当在处理事故时尽到审慎义务,伤者不要急于签订未明确权责的和解协议,责任方也可以通过明确协议条款规避后续的无端纠纷。所有索赔诉求都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之上,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公平原则。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存在疑问,也可以参考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或咨询专业法律从业者获取更具体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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