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前8天,被告人马某林的罪名由盗窃改判为抢劫罪,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审判席上,听到改判结果,马某林的神色归于平静,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二级高级检察官李豪留下了深刻印象。五年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时,多名庭审在场人员向李豪回忆,马某林“笑得很轻松”,没有选择上诉,“他认为自己已然取得了胜利。”
2015年,甘肃省临夏市经营烟花爆竹店的女老板怡某红被害,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实马某林与怡某红之死存在直接关系,仅认定其持怡某银行卡盗取28.4万元。
此后,怡某红遇害一案成为经年“悬案”,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是一桩嫌疑人坚持“零口供”无罪辩解、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疑罪”。
2022年,最高检关注到此案,当年8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提出抗诉。在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最新证据后,2023年12月,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一个月后,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
2026年8月,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其中,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在列。“该案系最高检在工作中发现,交办下级检察院复查,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合力,予以纠正。”李豪介绍。
这也体现了该案的指导性价值,多位受访法学专家告诉新京报记者,马某林再审抗诉案向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思考命题:何为“疑罪”?“疑罪”去“疑”,司法机关应当如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悬案”
“刚拿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觉得原审法院判的有问题。”李豪告诉新京报记者,2022年上半年,初次接手马某林案,他的第一感受是,全案事实脉络较为清晰,“本不该成为一桩‘悬案’。”
据临夏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2015年6月8日,市民王龙(化名)报案称,其妻子怡某红于13天前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均杳无音信,“我们担心她遭遇不测。”
小区监控镜头显示,2015年5月25日晚,怡某红独自从小区离开,朝自家烟花爆竹批发店方向走去,步态正常,没有携带任何包裹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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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某红失踪后,马某林多次男扮女装前往银行自助机取款。受访者供图
26日一早,平时没有发短信习惯的怡某红突然向女儿及弟弟先后发送短信:“我今早和三人开着车到九寨沟浪(玩)去了……”被要求回电后,她又于31日凌晨回复:“本来明天要回来,但又想再浪一段时间,我们安安静静再浪上个二十几天……”之后便未再有消息。
直到近一个月后,6月17日,在家中一部闲置的旧手机上,王龙发现妻子的银行卡钱款被多次支取。侦查人员发现,怡某红发短信称出去玩的第二天深夜,就有人通过银行ATM机提现2万元。之后的十余天,取款人又多次以单日最高额度提取现金,共计28.4万元。
警方由此推断,失踪人员怡某红可能遭他人绑架,遂将该案立为绑架案进行侦查。
银行的监控画面中,取款人以大号口罩遮脸,刘海下仅露出眉毛与眼睛,先后变换装扮:时而齐肩卷发,穿黑色V领修身长袖;时而齐脖短发,穿女式蓝色印花短袖。通过交通卡口、监控探头及轨迹追踪,警方确认蒙面人为男扮女装,马某林有重大作案嫌疑。
道路监控记录显示,怡某红失踪当晚,在其走出小区的同一时段,马某林独自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进入临夏市,出现在怡家店铺附近。车辆在市区停留的半小时内,除在店铺附近短暂逗留,没有其他停车迹象。离开临夏时,副驾驶座位上出现了一名女性乘客。
警方截取监控下该人员脸部截图,经兰州市公安局刑科所影像处理专家技术复原、画像,得出的画像与怡某红“极为相似”。侦查人员由此推断,副驾驶乘车人正是怡某红。
6月21日,马某林在家门口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衣服口袋内查获怡某红的银行卡,在家中客厅沙发底部夹层内起获现金32万元,在杂物堆里搜出黑色女式假发、女士短袖上衣、白色口罩……经比对核实,这些物品正是监控中嫌疑人用于伪装身份、实施取款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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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某林住宅的沙发底部夹层内,警方查获30余万元现金。受访者供图
马某林被刑事拘留后,其堂弟向警方提供了相关线索:5月25日下午,也就是怡某红失踪当天,马某林曾向其借用过一辆黑色轿车,直至第二日早上5点左右归还,“我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车后排的脚垫上有四、五滴‘滴落状’血迹,后排座位中间被什么液体弄湿了,还有几根女士头发,副驾驶座上遗留一个女士发夹。”经公安司法鉴定,脚垫上的血迹系怡某红所留。
堂弟还提到,5月26日早上5时许,他接到马某林的电话,对方告诉他:“你的车不走了,我干不来(意指处理不了)。”堂弟赶到一半山坡处,车子就停放在马路旁。他回忆,到达后,马某林拉开车门对他说:“昨晚拉的一对夫妇中的媳妇流鼻血,我看一下你的车上是否有这个妇女的鼻血。”随后,马某林用手扫了扫车座垫。
堂弟发动车辆时察觉到异样:“车一下就打着火了,没有像马某林所说的熄火、起不了步的情况。启动后,发动机是凉的,但车的大灯却是开着的。” 马某林随即称“要去看看家里的树苗”,独自沿一条小路走开。数分钟后,马某林折返,二人驾车离开。
根据上述情况,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以马某林还车地点为中心,对附近周边进行搜查。
6月26日,怡某红失踪32天后,在距离还车点约30米附近一处农村小路的废弃田埂下,警方找到被埋藏的怡某红尸体。经鉴定,怡某红“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距发现尸体一个月左右。
最高检参与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助理王亚兰告诉新京报记者,被害人怡某红于5月25日22时许开始失踪,26日23时左右其银行卡开始被马某林提款,整个过程连贯紧凑,“本案侦破过程客观、合乎逻辑,锁定并抓获马某林作案的过程自然、符合常理。”
“最难对付的罪犯之一”
“在我打过交道的罪犯里,马某林算得上最难对付的之一,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与抗压能力,就像‘天生犯罪人’一般。”李豪这样形容马某林,他认为,这起杀人案件之所以多年悬而未决、疑点交织,正是马某林的刻意策划所致。
李豪记得,第一次提审马某林时,他最先注意到对方的眼神:“他跟一般人很不同,眼神丝毫不起波澜,不太看得出他在想什么。”审讯开始,对方甚至放松地向他打了一声招呼:“你好,领导。”
单从外表上看,马某林四十来岁的年纪,额头几道横纹,他脸型方正,眉毛浓黑平直,看上去略显平淡普通。李豪认为,马某林给人的第一印象像是“本分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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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是甘肃省和政县人,初中文化,没有稳定工作。受访者供图
2012年12月,马某林在和政县城经营一家百货店铺,售卖烟酒、鞭炮等货品。案发前几个月,店铺因经营难以为继关停,他转而依靠以往的生意人脉,倒卖烟酒、鞭炮赚取差价维持生活。
在案证据显示,马某林经济状况窘迫。他在信用社有10万元贷款,同时拖欠他人借款10余万元,还多次向怡某红赊欠20余万元烟花爆竹货款,转手又将货物低于进价抛售套现。
首次被警方讯问时,马某林表现得较为冷静:“我想你们大概是因为我的生意伙伴怡某红失踪一事将我拘传吧……”他称自己与怡某红只有生意上的往来,两人并不熟悉,“私底下没有任何交情。”马某林否认案发前见过怡某红,对于家中被查获的32万元现金,他解释:18万元是他通过赌博赢的,10万元为贷款,还有4万元是做生意挣的。
随着警方出示银行卡记录等证据,他开始改口:“好吧,既然被你们发现了,我就如实告诉你们……”马某林称,2015年5月20日前后,他与怡某红最后一次见面时,对方主动将银行卡交付给他,委托其男扮女装代为取款30余万元,并承诺从取出的钱款中,拿出1.4万元作为答谢报酬。他称,自己最初没有交代这些,以及男扮女装、租车掩盖身份的行为,均是因为曾答应过怡某红,要为代为取款的事情保密。
审讯中,马某林几次表现出“被冤枉”的姿态:“她要求我男扮女装深夜取款的目的我也不清楚,你们也不要再问我了。这些情况只有等到她回来找我取她的三十万元现金时,所有的真相自然就会大白于天下了……”
李豪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认为,马某林作出如此辩解,或许是笃定警方无法找到怡某红的尸体。李豪介绍,警方当年历经多次挖掘才找到被害人的尸体:“当时已是被害人失踪一个月后,埋尸地已经长出杂草了,锁定埋尸地点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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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监控视频显示,马某林驾车驶离临夏时副驾驶位置有人乘坐,经截取该人员脸部图片进行人脸画像,得出与怡某红极为相似的结论。受访者供图
至于案发当日凌晨5点,马某林曾打电话向堂弟求助车辆熄火问题,李豪分析,这很可能是埋尸过程中长时间开着大灯照明导致:“这类老式燃油车熄火后若长时间保持大灯开启,电瓶亏电后车辆将难以启动。马某林计算了诸多环节,却忽略了这一点意外情况。”
也因此,堂弟启动车辆时,大灯随之亮起,说明车灯此前并未关闭。
警方找到怡某红尸体之后,更多证据指向马某林与被害人在事发当晚有过接触。因此,马某林再次更改供述口径,给出一套全新的说辞:他承认当晚接走了怡某红,但是受怡某红丈夫王龙委托,并且在和政县一修理厂门口就将怡某红交给了王龙。
在多次的审讯供述中,马某林持续暗示并强调怡某红与丈夫的关系存在重大问题,就在案发几天前,2015年5月22日,当地110曾接到匿名报案称,王龙犯重婚罪,请求查处。经调查比对,该举报人正是马某林。
“马某林往我身上推,让我背黑锅,我是觉得莫名其妙的,我都不算认识他。”王龙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从未委托马某林接送妻子,“当晚我没有去过和政县,更没有去过修理厂。”当年,王龙也曾向警方作出同样表述。
鉴于除马某林供述外,在案没有其他能够指向王龙涉案的证据,警方并未将王龙列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他的一些设计很细致、环环相扣,还能随着警方掌握证据的多少,不停变换供述方案。”李豪认为,马某林心思缜密,且反侦查思路清晰,给侦查和案件事实认定带来一定阻碍。但他认为,马某林的无罪辩解仍然存在不符合常情常理之处:“他称两人关系并不熟悉,被害人却会委托其私密取款,又给出高达1万4千元的‘代取款酬劳’,这些说法明显为脱罪借口。”
“疑罪从无”
临夏市公安局当年的侦破报告显示,对于侦办的“怡某红被绑架一案”,公安机关认为已经查明主要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林,获取了犯罪证据,“达到破案条件。”
临夏州人民检察院认可了这一侦查结论,以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法院并未认可检方的指控。
2018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指控马某林犯抢劫、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仅认定马某林持怡某银行卡盗取28.4万元的事实,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院、法院的职能定位、审查视角和风险考量不同,法院要承担定罪把关、防范错案的最终责任,会更加审慎,对证据链是否闭合完整、尚存的疑点敏感度更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斌长期研究证据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他向新京报记者分析,本案中,法、检在证据逻辑上出现重大分歧,面对同一套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法院却不然。
一审宣判后,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判决未认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系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同样提出上诉。但抗诉并未改变结果,随后的二审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审的裁判逻辑,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一、二审法院提出了本案尚存的诸多疑点,尤其是客观性、关联性物证的缺失和不足。
例如,法院认为,尽管怡某红失踪前与马某林有过同车和前往和政县城的短暂联系,并且怡某红的银行卡在她失踪期间被马某林持有并提取大量现金,但这仅能证实马某林与怡某红的失踪、死亡一事“具有密切关系”,并不能当然地认定马某林是通过暴力手段获取怡某红的财物。
法院还提到了案发当晚与怡某红多次联系的尾号3287手机,是谁在使用?失踪后,怡某红的手机先后两次向家属发送短信,是否为本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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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离还车点约30米附近一处农村小路的废弃田埂下,警方找到被埋藏的怡某红尸体。受访者供图
马某林的辩护人提出,马某林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其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加之马某林始终没有供述杀人事实,建议法院秉持 “疑罪从无” 原则,作出对马某林有利的判决。
二审判决亦提及了“疑罪从无”原则,判决书写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原审未认定马某林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符合本案实际。
张斌分析,该案法院的判决核心考量在于要确认马某林的作案可能性,排除被害人丈夫王龙的作案可能性:“马某林的供述,既是自己的辩护要点,又提供了王龙可能作案的线索。王龙虽否认了马某林的说法,但现有材料中没有过硬客观证据证实王龙不在现场、不具备作案条件。在证据法意义上,疑点无法消除,王龙的作案可能性没有被彻底排除。”
他认为,在当时的证据条件及种种疑点之下,法院认定案件构成事实上的“疑罪”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涉及死刑适用的案子,审慎些是应当的。”
王龙始终没有放弃申诉。2020年5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马某林案向王龙送达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本案受限于证据的客观情况,特别是客观性、关联性物证的缺失和不足以及马某林拒不供认的情况,认定马某林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证据不足”,再次驳回了王龙的申诉。
去“疑”
检察机关也没有放弃这桩“悬案”。2022年,最高检巡讲团在临夏州巡讲期间发现了马某林案的有关情况。随后,巡讲团成员撰写了该案研究情况报告,报告称,“该命案并未真正告破,从证据情况来看,仍有一定补充侦查的空间。”
通过补充证据,甘肃省检察院发现,马某林曾向怡某红赊账代销大量货物,欠款金额达20余万元,之后他以低价销售、变卖,因此确定马某林的作案动机为谋取钱财。同年8月,经检委会审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提出抗诉。
作为最高检承办检察官介入案件审查后,李豪特别强调了该案的紧迫性:按照原审盗窃罪判决刑期,马某林将于202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我们的底线,就是必须在他刑满释放前完成定罪纠错。”
常规侦查手段已经用尽,新证据从何处挖掘?上下级承办检察官注意到,法院提出的诸多疑点,几乎全部围绕涉案手机号、移动轨迹展开。一道摆在办案团队面前的难题是,在仅有手机号线索的前提下,电子数据究竟能起到多大证明作用?
对此,检察机关调取了马某林与怡某红更早时段的短信记录,发现马某林曾于案发前数月向怡某红发短信称:“前段时间我的身份证丢失了,补办的换(还)没有下来,所以才让你替我办个。”与之佐证的是,这之后,怡某红便办理了尾号为3287的手机卡,并与其原有的手机号保持单线联系。
对于马某林和怡某红的关系,检察机关调取了案发前数月以来两人190多次的通话、信息,“现有材料可以证实两人至少关系密切,并非马某林所说的‘仅生意往来’。”
为进一步确认手机使用者以及案发移动轨迹问题,甘肃省检察院委托兰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手机号及随案移送的手机开展数据恢复与深度分析。
办案人员首先排除了王龙的作案嫌疑,甘肃省检察院办案人员调取了通话记录、道路监控视频,并对王龙的手机信号轨迹开展鉴定。结果显示,案发时间段,王龙使用的手机信号全程出现在别的县、市,未出现在案发关键地点和政县,足以佐证王龙不具备作案时间。
而尾号3287手机号的相关数据显示,其在对应马某林住所周边的基站通话频次最高,且绝大多数通话对象为怡某红的常用手机号。由此可初步推定,该手机号长期在马某林家附近使用,专门用于联络怡某红。
怡某红失踪当日,其最后八条通话记录均来自与尾号3287手机的联络,最后三次集中在当晚22时03分至22时05分;此次通话结束后,怡某红本人手机号与尾号3287手机号均彻底终止通话记录,亦再无其他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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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认基站与轨迹的经纬度精准度,甘肃省院办案人员会同兰州市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共赴埋尸现场等地对涉案位置进行现场测量。受访者供图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提取到的尾号3287手机信号与被害人怡某红手机信号相关数据的解析鉴定结果显示,自案发当晚22时许起,两部手机信号在临夏市怡某红鞭炮铺附近进入并轨状态,同步向和政县方向移动;轨迹先后途经马某林家中(停留约1小时)、马某林家附近高速路口某银行(停留约1小时)、怡某红尸体发现地(停留约3小时),运行轨迹始终一致。
因此,办案人员综合推断出:3287手机号是用怡某红的身份办理,由马某林使用,用于和怡单线联系。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书进一步证实,在前往临夏市接怡某红之前,尾号3287手机信号曾从马某林自家附近区域向埋尸点附近区域移动,并在该区域逗留约16分钟。“我们合理推定,他在为埋尸踩点做准备。”李豪说。
随着本案疑点被逐一破解,李豪再次提审马某林。此时,距离马某林出狱已不足一年的时间。
在出示手机信号并轨等电子数据证据后,马某林陷入了长久的沉默。李豪认为,这次审讯应当是距离突破马某林心理防线最近的一次:“有好几次,我感觉他要说了。”李豪注意到,马某林几次张嘴,似乎想说点什么,但最终又咽了回去。持续沉默十多分钟后,马某林最终没有作出新供述。
但这已不再左右案件的事实认定。李豪认为,马某林为谋财而致怡某红死亡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在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上,参会的8名检察官均同意了李豪的抗诉意见。
2023年12月,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一个月后,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
2024年8月,马某林抢劫案再审开庭。
法庭上,除了控辩双方,还有兰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也出庭,这在刑事案件中较为少见。我们希望借此向法院解释电子数据的技术原理,进一步打消法官的疑虑。”李豪解释。
2024年12月,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宣判。“除马某林的辩解外,各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紧密关联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根据新证据以及原审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
“合议庭在多年的重大案件办理中形成共识,对于主要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裁判者的职责是依据证据规则,把握证据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证据进行符合逻辑和经验的推理,让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发声’,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再审判决书写道。
法院改判马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此时,距离马某林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
“疑罪”的标准究竟如何把握
“对于马某林这类没有目击证人、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该如何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认识分歧,也存在对‘存疑’的不当认识问题。”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张建忠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全国检察机关该如何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司法公正,本案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研究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领域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长期关注“疑罪”问题,他告诉新京报记者,马某林案带来的一大思考在于,司法实践中,“疑罪”的标准究竟如何把握?
在张建伟看来,司法实践如果过于依赖直接证据还原全部犯罪过程,等同于要求案发现场布满监控才能定案,这背离了司法的基本规律。“司法是‘活人的司法’,可以从已知事实合理推断未知事实。”
他认为,把握马某林案“疑罪”的关键在于,应当将全案行为作为整体观察,其案前案后的一系列行为,与杀人行为存在对应关系;如果并非其作案,后续诸多行为将难以解释。综合全案行为线索,均指向马某林作案,在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性的前提下,通过逻辑推断可以形成内心确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张建伟说,在证据法层面,“疑罪”又存在着一定主观判断的差异:同样的证据链条,不同办案人员基于经验与认知的不同,可能得出“事实清楚”或“事实存疑”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对“事实清楚”不能做机械理解,“定杀人罪,只要确认甲杀了乙这一基本事实即可。至于作案手段、工具、善后过程,是应当尽力查清的内容,但并非定罪的必要前提。”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但必须穷尽法律手段后仍无法查清才能作‘疑罪’处理。司法的理想状态是把握平衡,实现‘不枉不纵’,既不过严,也不松垮。”张建伟注意到,最高检近期在公诉工作会议上已对此进行了“纠偏”讨论。
张斌认为,本案的另一示范意义在于展现了电子数据在零口供案件中的核心作用。本案中,像基站定位轨迹、银行交易记录、系统操作日志等电子数据均属于生成型数据,由程序和算法自动记录,形成过程不受人工主观干预,篡改难度极高,且后台会留下操作痕迹,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客观性。张斌分析,这类证据的价值在于,它客观记录了行为的时空痕迹,不会像口供那样反复翻供,也不会像目击证言那样出现感知偏差。
他认为,过去的司法实践高度依赖口供,一旦被告人零口供就容易陷入证据不足的困境。随着生成型电子数据的广泛运用,为办案提供了稳定、客观的事实锚点。通过基站轨迹还原行动路线、通过交易记录还原财产流向、通过操作日志还原行为过程,技术手段正在重塑刑事证明的模式,推动办案从“由供到证”向“由数据到证”的结构转型。
长期研究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熊秋红则提醒,电子数据并非天然具备强证明力,电子证据作为定案关键证据的推广尤其要警惕“形似神不似”的风险。
她认为,本案的证据体系是四根高强度的“钢筋”搭建的闭环:基站轨迹经过精度校准与人机统一双重验证;资金取款有监控影像与反常伪装行为共同佐证;被告人事后掩饰由多个独立动作前后呼应、互相印证;被告人的辩解被硬核证据直接证伪。环环相扣的背后,是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共同构成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完整闭环。
“正确推广指导性案例,不能只搬结论不搬限定条件。”熊秋红强调,办案人员在参照类似案件时,必须逐一回答几个核心问题:电子数据的误差范围是否达标?人机统一有没有独立证据支撑?事后行为与其他核心证据有没有交叉验证?被告人的辩解是不是被确凿证伪?只有将这些限定条件连同结论一并适用,指导性案例才不会沦为降低证明标准的借口,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杀人凶手迟迟未被定罪,也意味着持续持久的伤害。多年来,当地一直流传着王龙杀妻的说法。王龙告诉新京报记者,再审宣判后,停留在殡仪馆十年的妻子遗体终于得以火化为安,“我告诉她,你的案子查清了。我也告诉自己,你清白了。”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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