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灯才醒
摘要:广州大学城发生持刀伤人事件,警方通报伤者经救治均无生命危险。公共场所行凶,是否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没有造成死亡,为什么仍可能是故意杀人未遂?结合相关案例,我们谈谈定罪的边界,以及刑罚应当如何回应伤害。
昨日,广州大学城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
据媒体报道,事发地点涉及GOGO新天地。广州番禺公安通报称,9月14日17时20分许,广州110接到报警,番禺区小谷围街某火锅店门口有人持刀伤人。警方到场处置,将伤者送医,抓获35岁男子李某。伤者经救治均无生命危险,案件仍在调查中。
目前,公开通报尚未交代完整攻击过程、伤者具体人数、伤情鉴定及作案动机。网上有关「随机伤人」「团伙」的说法,也不能直接当作已经查明的事实。
但即使只讨论现有信息,也有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同样是持刀造成他人受伤,为什么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既遂、故意杀人未遂,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持刀伤人」还不是最终的罪名
警方通报中的「持刀伤人」,首先是对事件的描述,并不意味着已经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
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如果有伤害故意,实施伤害并造成依法认定的相应损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既遂;如果意图杀人,已经着手实施,却因为被制止、及时救治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既遂」和「未遂」,必须先问是针对哪个犯罪而言。
一个人已经受伤,伤害结果确实发生,并不妨碍行为人因故意杀人未遂受到追究。不能因为「伤害已经完成」,就当然选择故意伤害罪。
问题在于,主观故意看不见,怎样证明?
要结合凶器、攻击部位、力度、次数、事前准备及停止攻击的原因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攻击要害很重要,但不能把某一个部位、某一句供述,变成唯一标准。
二、两起案件,说明「结果」为什么不能代替「故意」
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朱某某故意杀人案。
朱某某进入校园,持刀连续攻击被害人。经核查,其捅刺十余刀,集中于要害,力度较大。被害人获救,鉴定为重伤二级。案件以故意杀人未遂处理,一审判处五年六个月,抗诉后二审改判十四年。
这个案件与广州事件不能直接画等号。朱案的攻击细节已有证据支持,广州事件的相应事实尚未公开。
但它说明:活下来,不等于遭受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发生在校园,也不意味着必须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
反过来,最高法2015年公布的河北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中,刘某某在打斗中持刀致人死亡,法院最终认定故意伤害罪,未支持故意杀人的指控。
这里的比较价值,是死亡结果也不能单独证明杀人故意。该案另有未成年人、打斗起因等特殊情节,其刑期不宜移作本案参照。
两起案件放在一起,我们就能理解:法律既要看造成了什么,也要查清行为人在实施什么。
因此,「伤者无生命危险」是一条令人宽慰的消息,却还不足以回答本案究竟如何定罪。
三、公共场所连续伤人,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吗?
如果攻击对象不特定,周围的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为什么不能直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种直觉并非没有道理。它关注的是暴力对公众造成的现实威胁。
但刑法还要求进一步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其危险性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列举方法相当。
公共场所是发生地点;公共危险则涉及危险作用的对象、范围与方式。二者不能直接互换。
上海二中院官方账号发布的一份研讨综述,讨论过医院连续持刀伤人、在公司入口攻击多名员工等情形。讨论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重视多人受威胁所形成的公共危险;另一种强调逐次捅刺与放火、爆炸在危险扩展方式上的差别。
研讨形成的倾向性意见,强调危险方法的一次性、不可控性等特征,对将这类连续捅刺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持审慎态度。这是公开研讨意见,并非一项可以直接套用的统一裁判结论。
本文更赞同这样的审查顺序:先查明具体攻击方式,再判断是否形成相当程度的公共危险,不能从「发生在商圈」「伤者不止一人」,直接跳到罪名。
即便以后证实攻击具有随机性,也仍须完成这一步论证。反过来,也不宜仅因工具是刀,就对所有可能情形作绝对排除。
对广州事件而言,目前缺少完整行为过程,尚不足以作出确定判断。
四、最终会怎么判?先把罪名与刑期分开
从现有材料出发,较为稳妥的分析是:先核实攻击行为与主观故意,判断故意伤害既遂或故意杀人未遂;如果证据还支持具有相当性的公共危险方法,再进一步审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里不是先挑一个听起来更重的罪名,再寻找理由。
若成立故意伤害罪,伤情直接影响法定刑档次: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等情形,可能进入十年以上乃至更重的档次。不能从「无人死亡」推出刑罚一定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若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则依据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结合未遂规则与全案情节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等于必须大幅降低刑罚。前述朱某某案从五年六个月改判十四年,就说明未遂并非固定的「刑期折扣」。
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分别适用不同档次:前者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后者可达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没有死亡,重伤结果也可能影响适用档次。(最高法公开材料所载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
但这些是法律规定的范围,不是本案刑期预测。
预谋程度、攻击方式、伤者人数、损伤后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或从重情节,都需要查明。多人受伤不能简单按人数把刑期相加,认罪赔偿也不是自动换取轻判的条件。
如果后续证据证实存在有预谋、持续攻击要害等情节,应当充分评价其严重性;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杀人故意或特定公共危险,也不能用社会愤怒补足。
准确适用罪名与充分评价恶性,并不冲突。
五、判决之外,伤害还会持续多久?
讨论刑期,是公众对责任的追问。但我们不应只在判决数字出现时,才觉得事情有了答案。
对受害者来说,「无生命危险」可能只是恢复的开始。身体能否康复,是否留下功能障碍,能否重新安心走进人群,都是值得被看见的问题。
刑罚需要回应已经发生的伤害,救助与支持则应当接住此后的生活。我们期待的司法,不只说明行为人为何受到惩罚,也应当让受害者不必独自承担暴力留下的漫长后果。
安全感也由此而来:伤害发生时,有人及时制止;责任追究时,有清楚的事实和公正的尺度;新闻热度过去后,受伤的人仍然能够得到帮助。
![]()
关于这起事件,你最希望后续调查回应什么?在定罪与量刑之间,你认为哪些事实尤其关键?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