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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立法的持续演变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例如防控新技术风险、回应行业发展需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国际食品贸易等。我国亦在这一背景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范。除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外,粮食安全、食品真实性、食品可持续性等不同但相互交织的议题,也影响着公众能否获得充足、安全且富有营养的食品。面对加剧上述食品问题及减损食物权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食品体系中涌现的新挑战,许多国家和地区正通过以食品正义为导向的立法改革,推动安全食品的分配公平与选择自由。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孙娟娟借助食物权与食品正义架构的分析框架,并结合相关立法案例,分析域外食品立法中所体现的市场选择、社会参与,以及对权益受损群体的赋权赋能,以期为我国修订《食品安全法》提供新的理论洞见与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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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缘起:食物权的实现障碍与基于食品正义的新实现进路
食物是人类维持生命、保障健康的物质基础。食物获取与消费既反映人与自然环境的依存关系,也体现个体差异与社会价值。食物权的确立使国家有义务确保以可持续的方式获取食物,在食物数量和质量安全上满足饮食需求,且兼顾个人的生理情况和文化上的可接受性。尽管国际社会多次强调食物权的重要性,各国各地区也为实现食物权的适足性、可得性与可及性安排法律制度,但是,食物权实现的障碍持续存在。
一是食物权的实现受到社会地位、经济能力与地区发展不平等的深刻影响。根据2024年《世界粮食安全和营养状况》报告,局部武装冲突多点爆发;气候变化及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甚至面临衰退;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峻;健康膳食成本居高不下;不平等现象不断加深……所有这些不利因素持续加剧全球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问题。这些挑战影响着数亿人口,尤其是农村人口、妇女、青年等弱势群体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二是人人有权获得有益于健康的食物。然而,不义的食品问题时有发生。除了历时变化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食品安全问题,非传统食品安全作为人为故意污染和蓄意破坏造成的问题,具有不可预测性、防控艰巨性、影响广泛性等特点。尤其是全球范围内,故意掺杂使假或者错误标识的食品欺诈问题愈演愈烈。据估计,全球食品行业每年因食品欺诈造成的损失约为300亿 欧元。除了健康危害,食品欺诈也影响着消费者对食品行业和政府监管的信任。三是食物权的实现需同时应对粮食安全、食品安全、食品质量、食品营养、食品真实性、食品可持续等相互交织的食品问题。
当各国各地区因时因地而异地应对食品问题时,自上而下的政策和法律安排可解决系统性的食品数量和质量不安全。但与这种“被动”的福利获取相比,公民吃什么,如何生产、加工、分配食品,如何塑造与本地发展相适宜的食品体系的“主动”选择并未融入到国家构建的食品体系中。质言之,传统自上而下的食品法律政策虽能解决系统性供给问题,但难以充分吸纳公民对食品生产、分配和本地化体系的主动选择权。为此,各类权益受损群体通过与食品获取相关的诉求表达,主张公平待遇和决策参与。食品问题并非孤立存在,食品获取相关的诉求又主动或被动地被生态、环保、消费等其他诉求关联。其中,以环境正义为主张的权益争取自20世纪 80年代兴起于美国,旨在为遭受环境污染问题的弱势群体争取环境权益的分配公平性。
从融入环境正义的食品正义诉求到基于适足食物权的各类食品正义运动,后者使得食品正义从个体、群体诉求成为全体关注,主张帮助所有人获得更健康的食品,解决不同种族和阶层在健康和福祉方面的差距。尤其是,基于食品正义的权利实现进路强调通过重塑公平的、韧性的、可持续的食品体系实现所有人与食品相关的权益。其核心在于将个体选择转化为公共议题,推动制度创新与体系改革。在自上而下的国家要求与自下而上的社会诉求的双重驱动下,全球各地区的食品政策与法律体系正处于动态演进之中。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食品正义的制度创新实践,为我国应对食品体系的新挑战、完善食品法治,提供重要的镜鉴与路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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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正义的缘起与发展
2.1 供应链中的食品问题与权利诉求
从缘起看,食品正义是环境正义的子主题之一,聚焦于食品这一关键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食品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健康与社会融合,也涉及文化传承与生产方式的选择。随着食品生产系统的日益工业化和全球化,食品议题逐渐成为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之一。基于环境正义的理念与实践经验,食品正义倡导通过跨领域、跨地区的多元合作,应对食品获取中的群体不平等、农业工业化对社区健康的负面影响等问题。
在食品生产端,小农等弱势群体被卷入全球食品体系,却因经济权利与社会地位的失衡,难以维持传统的地方性生产方式、公平获取农业投入品等资源,且也无法参与本地农业发展和食品治理决策。社会经济权益的保护失衡进一步削弱了他们对符合自身偏好的食品生产与消费模式的选择权,并伴随着政治参与缺失和由此而来的决策失语。例如,以“农民之路”为代表的“粮食主权”主张既诉求保障生产者的自决权,也呼吁农业现代化不能以牺牲家庭经营为代价,而应在社会化市场环境中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性与多样性。
在食品消费端,问题主要体现在3 个方面。一是因粮食不足导致的饥饿问题,或者营养不足引发的“隐性饥饿”,实则是食物权的适足性、可及性得不到保障。因为饥饿不仅仅依赖于食物的供给,而且还依赖于食物的“分配”,并通过权利关系而发生。二是不义的“美味欺诈”持续侵害着消费者权益,既有安全风险带来的健康损害,也有利益驱动型欺诈导致的经济损失。三是食品消费中出现了“食品沙漠”,其被视为制度歧视产物。在美国,低收入人群聚集的社区对连锁型大超市不具有市场吸引力,往往仅有廉价的快餐食品店进驻。这一人群只能负担廉价、高脂高盐高热量的加工食品,加之其他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境遇,这一人群中的肥胖问题以及与此相伴的心脏病、癌症、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尤为凸显。为对抗主流食品体系对选择权的限制,消费自决、食品民主等社会行动旨在重点强调食品选择的自由,并以有机、本地、慢食等运动诉求正确、适宜的食品消费和生活方式。
2.2 食品正义:基于食物权的独立诉求
食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只是生活必需品,与食品相关的实践也是文化历史和倾向性的表现与象征,即其与身份识别和认同相关。因此,“食品之路”被视为解决诸多社会经济问题的重要路径。当环境正义理念被引入食品领域以追求平等与公平时,其研究视角起初并未充分关注环境与食品议题的交叉整合,而是延续了传统环境负担分配不公的分析框架,侧重于易受农业污染影响的群体的食物选择权等问题。相比之下,环境正义主要强调保护弱势群体免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如环境污染;而食品正义则进一步主张,相关弱势群体应平等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正外部性收益,例如获取健康、可负担的食品的权利。正因如此,当环境正义以“百川汇海”之势整合多元诉求时,食品正义另辟蹊径,逐渐从环境正义的附属主张发展为独立的诉求领域。
鉴于食物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倡导农业生产自由和公平食物获取的食品正义诉求,被视为根植于食物权的重要体现,其实现依赖于代际公平、公众参与决策和经济自决权。特别是在食品生产和消费领域,“主权”概念的运用源于对权利的强烈主张,旨在通过保障当前的选择自由,实现基于可持续食品体系的未来权利。以粮食主权为例,其一方面被作为国家主权的支柱基础,另一方面又被认为是人民的自主选择,包括有权选择他们想吃的食物类型,也包括拒绝低于生产价格出售粮食产品等行为。同时,消费主权也能促进粮食主权的实现。在消费导向的食品体系中,基于消费主权的市场力量可以支持小农模式、生态选择、公平报酬等粮食主权主张。这包括高收入群体通过选择替代性食品推动食品体系向更可持续和公平的方向转型,如支持农夫市场、社区粮食安全等改变当前不可持续且分配不义的食品体系。
2.3 食品法律规制下的权利保障与正义回归
食品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数量或质量安全问题可通过科技、经济、管理、法律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法律规制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设定权利、义务、职责和责任,为不同主体、机制和环节的协同作用提供基本框架,从而有效解决纠纷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在食品法律的历史演变中,保障粮食安全、打击食品欺诈、保证食品安全等目标陆续纳入立法范畴,以实现食物权在适足性、可得性、可及性方面的要求。例如,英国1266年颁布的《面包和麦酒法令》兼顾了保障主粮安全、打击掺假掺杂欺诈的多重目标。科技风险与经济不义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亦促使各国各地区以立法回应作为正义诉求的食品安全保障。欧盟2002年《通用食品法》、中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美国2011年《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被视为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首要目标的典型食品安全立法。依托食品供应链的环节分工和全程控制,构建多元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以风险防控为主的过程管理机制以及覆盖从农场到餐桌的追溯、召回制度等,已成为现代食品安全立法的共同趋势。而且,面对经济利益驱动型掺假带来的食品欺诈挑战,完善涵盖反食品欺诈的立法也成为并行的趋势,如美国将经济利益驱动型掺假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公共利益导向的立法保护并未完全消弭个体与群体的权益受损。这不仅表现为法定的权利虚化,更有伴随工业化、全球化发展而来的权益保障盲区。这些被食品正义所涵摄的多元诉求,构成了推动食品立法革新的持续动力。作为一种新兴趋势,食品体系概念的提出及其认知的深化,为完善食品立法提供了更为综合与系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从缘起来说,传统农业的经济占比下降、食品生产零售的集中化、食品供给和需求的多样化等食品供应链中的结构变化,引起了美欧日对食品研究的着眼点反思。例如,当食品供应中的物流、信息流乃至主体互动不再只是单向的链式关系后,食品体系比食品供应链等理论更适合日益扩张的研究内容,包括关注各环节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互动,也包括关注技术等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因为只有食品体系上的各个主体协调配合,通过减少浪费、提高效率,以及改善越来越严重的由食品体系产生的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粮食和食品的安全供给。随着食品体系的内涵指向自然环境与人类环境各自内部和彼此之间的动态作用,其内容的延伸性和对动态发展的关注有助于以系统性的思维对待与食品相关的各类问题,包括食品在供应中出现的各类传统或非传统的安全问题,也涉及食品特殊性并由消费彰显的价值问题。后者指消费者/公民通过食品消费的用脚投票影响生产取向,以表明保护生态、支持就业、公平贸易、保持文化、促进地方发展等不同的价值偏好。面对经济萎靡、地区冲突、气候变化、极端天气等多重因素频繁、强烈的冲击,当前全球的食品体系已经变得很脆弱。如何重塑食品体系,通过解决食品数量和质量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强化对健康、平等、自由等权益的保障,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完善食品政策和立法、践行食品正义的重要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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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食品正义的充权赋能与立法回应
虽然上述提出的粮食主权、消费主权等新口号有各自场景下的权益诉求,但这些权益诉求背后的实质需求是对权利主体进行充权赋能,使其在日益复杂和全球化的食品体系中获得更大的自主性与参与能力。
3.1 健康与正义
健康是人类健康权的基本要义,也是正义所追求的目标与内容之一。公共健康事件更是把正义与健康有机结合起来,使正义获得更广阔的价值空间。然而,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威胁公众健康,促使健康诉求不仅推动食物权的独立发展,也在食品正义的主张下不断丰富其内涵。
随着经济社会从自给自足向产消分离乃至产销分工演进,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日益加剧。同时,伴随着科技发展,个人难以控制的各种风险因素在消费领域产生并迅速增加,甚至不可避免地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交易双方地位悬殊,且买家在利益争端中处于劣势,促使买家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尤其是由工业化和风险社会加剧的消费安全问题,引发了告发式消费者反抗运动。概要之,金融危机、环境破坏、企业安全事故、产品致损等在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极大危害的同时也迫使消费者自我组织、诉求更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在所谓的告发式的消费者运动中,各个领域借助专业调查揭发安全问题。最终,消费者运动促成了消费者身份与权利的确立,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无论是公众健康权还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权利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的跨越,均离不开法律规制的强制力保障。面对食品消费中因经济不义导致的物质不安全、营养不安全等阶段性或复合型健康风险,立法唯有与时俱进、动态调试,方能切实回应公众、消费者对健康保障的权利诉求。
在美国食品安全规制史上,不同群体的集体行动为政策与法律变革、保障公众健康提供了关键的政治动力。19世纪末,化学技术的滥用导致食品欺诈问题恶化,专家、监管者、农民、记者与消费者形成联盟,发起反食品欺诈运动。这一联盟最终演变为全国性的“纯净食品运动”,直接促成1906年《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的出台。当工业化、全球化持续改变食品的生产与消费方式并得到政府规制支持后,美国消费者一度成为生产充裕、价格低廉的食品受益者。然而,七八十年代陆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发了消费者和公众对食品体系的关注,如农业工业化带来的污染、能耗问题,廉价、低质食品导致的健康不良和公共健康成本等。各类食品相关的社会参与活动相继兴起,诉求改进学校午餐,应对肥胖和糖尿病,改革农业法案,规制儿童食品的成分和营销等。在公共健康危机的影响下,美国食品体系中的结构问题和韧性不足问题又引起新的关注。例如,依赖国家食品体系的供给而非地方供给被认为是加剧食品供应失衡、扩大食品荒漠范围的原因。这使得保留或开发都市农业、本地消费等多元化的农业和食品生产经营模式亦成为重塑食品体系的新选择。实践中,美国农业部于2022年成立了都市农业联邦咨询委员会,以回应2018年《农业改进法》中有关“都市农业和创新生产”的要求。都市农业带来的食品供给被视为解决食品沙漠的可持续之道。尤其是,通过将空置的城市地块转变为农场的空地农业,既可以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也能提供新鲜的农产品,缓解食品沙漠带来的饮食不均和潜在的健康风险。
3.2 平等与正义
当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失衡一并作用于食品体系时,食品供给的充盈性伴随着持续的饥饿挑战、各类营养不良问题以及获得健康膳食的高昂成本。更具挑战的是,失衡的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弱势群体更易处于经济贫困、环境污染、健康恶化的境地。财富、环境、健康风险的分配不公实则反映了最少受惠者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日常中被边缘化的地位。他们不仅没有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而且国家干预未必能及时回应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此类不义问题。利益和负担的不公平分配不仅能激发人们的不义感,遭受不义的群体也会因感到自身的尊严和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而受到伤害并激起对正义的渴望。于是,不被尊重、权能丧失、经济弱势、能力弱化等不公平现象引发了当事人对赋权增能的主张,在分配正义的基础上提出了认可差异、参与对话、提升能力等具体诉求。对于诉求者,社会认可的关键性在于将他们视为具有自决性的主体,因而他们可以自行判断且免受家长式干预。
为了实现生产者获得更为可观的工作报酬,保障消费者尽可能获得最优质的食品,法国于2018年修订了《农业和食品法》。针对平等问题,该法明确规定食堂等机构可将富余食品合法捐赠给非政府组织或慈善机构,从而在减少食物浪费的同时强化社会救助功能。同时,为提升农业从业者的经济地位和人格尊严,该法不仅设定了最低利润保障与公平定价机制确保生产者获得合理报酬,还鼓励支持农民建立专业性合作组织,以增强其在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鉴于营养过剩、环境恶化、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英国也认识到了投资食品就是投资未来。在《2025年食品战略》中,英国强调了应对食品问题需采取系统性、协同化的治理路径。该战略主张将环境可持续性深度融入食品体系建设,确保所有人能够获取安全、可负担、健康且符合文化习惯的食品。
3.3 自由与正义
当个体遭遇食品不义时,国家通常会采取食品援助的方式应对食物短缺、营养不足等问题。然而,食物权不仅意味着获得基本食物保障,更强调个体有权通过体面的方式自主获取食物,而非仅仅依赖救助。“有尊严的饮食”意味着公民可以控制他们的食品选择。当食品的生产和消费依赖于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时,食品正义的主张包括食品和环境体系管理权的公平分配,尤其是选择符合自身文化偏好与农业实践的自决权。例如,不同于食品援助,国家可以通过发展都市农业、农夫市场等方式鼓励公众自行种植和交易所需食品,从而增强社区、地区的食品自主性。以美国克利夫兰为例,基于都市农业的食品供给模式体现了多主体、跨领域合作在推动食品正义立法与实践方面的作用。该市通过州立 大学的科研支持、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管配合以及小农户联盟的社区行动,构建包括土壤检测、作物推广、市场准入和公共教育在内的综合治理体系。在他们看来,社区内的自主发展则能有效填补食品银行等食品救援失灵造成的供给不足问题。为此,他们也寻求和政府的对话,希望争取有益的政策支撑。
同时,消费需求的满足方式和程度直接影响人类与自然资源、环境的关系。对消费方式的关注已从个体消费者层面扩展至社会可持续的维度,强调消费方式对资源、环境及后代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消费动员一并关注消费需求及其满足方式,进而促使其他主体在争权、维权时联合消费者,以期借助消费力量实现改变。与前述自我保护式的消费者运动不同,这些围绕正义等主张的消费动员往往由社会活动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倡议发起,希望消费者的每一次购买行动都能为其奋斗的目标提供支持,并因此获得集体影响力。为此,启发式的消费者联盟行动会通过长期的消费教育及参照群体的消费示范性和影响力,促进共识构建和能力建设。针对消费者的选择作用,欧盟的《农场到餐桌战略》强调通过信息供给助推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更容易选择健康、可持续的饮食,从而建立公平、健康且环境友好型的食品体系。这一借助消费力量推动食品体系变革的正义实践表明,消费自由选择的前提不仅在于消费知情,更有赖于食品体系多样性所提供的实质性选择空间。唯有如此,消费者方能通过市场参与支持符合自身价值取向的食品体系,进而实现对保护生态、节约资源、支持就业、保持文化及促进地方发展等多元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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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启示
于我国而言,当前对食品正义的认知仍多限于域外理论引介与实践经验梳理。即便如此,我国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多领域食品相关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实现本国公众可得、可及的适足食物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特别是,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制修订,健康、平等、自由等与正义相契合的价值理念,均已嵌入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之中。除了2.3节提及的健康优先立法目的和配套的责任体系、企业管理、政府监管等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亦通过特殊食品的专节设定,强化了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要求。这对“一老一小”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实则是宪法上的平等权所蕴含的实质平等在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具象化表达。再例如,我国《反食品浪费法》也融入了以消费改变食品体系的理念,即以提倡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引导公众形成可持续的饮食习惯,推动食品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协同发展。这一目标的达成有赖于分布式治理的应用,包括赋予消费者更多获取食品回收处置信息的通道和食品节约教育的机会。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治面临老问题与新挑战交织的复杂局面,推动《食品安全法》修订已成为紧迫需求。该项工作目前已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从再次修法的紧迫性来看,2024年媒体曝光的“油罐车乱象”将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监管短板公之于众。2025年发布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则更为宏观地梳理了当前食品安全法治工作中的短板,包括全链条监管协同不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能力不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落实不严格、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足、新业态食品的安全风险应对不足、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清晰、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诚然,202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正及时回应了油罐车事件所暴露的食品安全储运监管问题,但执法检查揭示的问题仍表明,传统“补丁式”立法模式不能适应食品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相较于域外因食品正义诉求引发的食品体系重塑挑战,以及各国各地区基于自身国情、因时因地制宜形成的立法回应,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完善与相关食品问题的治理中,同样面临着如何增强立法回应性、时效性与协同性的现实挑战。
一方面,食品相关问题的交织性与系统性特征日益凸显,这对实现食物权的适足性与可得性以及综合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我国长期面临粮食安全的基础性挑战,且地区与人群差异问题增大。例如,中国农村地区低收入家庭水果、奶类消费量仅为推荐量的15%~20%和4.1%,指标远低于高收入群体。二是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不仅加剧了粮食减产风险,也放大了关联的食品安全隐患与食品欺诈问题。例如,居民膳食结构转型显著提升了对肉、油、保健食品等特定品类的需求,供给压力持续增大;这种压力与复杂供应链相互作用,进一步催生了食品欺诈的滋生空间,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食品欺诈已不再局限于传统形式的假冒伪劣,呈现出高技术化、隐蔽化的新趋势。欺诈行为广泛渗透至线下和线上各类消费场景,尤其向监管基础相对薄弱的领域蔓延。例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品坑老”等欺诈行为,也在新兴私域直播销售中频繁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些新挑战明显违背食品正义的主张,体现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消费不公,又或者将食品欺诈与安全风险转嫁给信息闭塞、选择有限的弱势群体。三是营养安全既有独立意义,因人而异,也从安全角度关系着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慢性疾病的防控。将营养立法嵌入食品安全法修订,既是应对我国当前慢性病负担的战略选择,也符合健康中国的建设预期。鉴于此,立法完善可以考虑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进一步完善食品真实性的法律定位,明确其内涵与地位,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障真实性的主体责任,并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构建更具威慑力和操作性的法治框架。或者可采用“框架立法+配套规章”的模式,在本次修法中确立与食品真实性、食品营养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并在后续通过制定配套规范,为打击食品欺诈、保障营养健康夯实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消费所依托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结构之中,环境安全与劳工权益等问题日益交织,直接或间接制约着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升。在自然环境方面,土壤与水体中的重金属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突出隐患,威胁消费者健康,也折射出工业排放、农业投入品使用等系统性环境治理短板。在社会方面,平台经济的快速扩张在促进食品流通便捷化的同时,也因激烈竞争与成本控制导向引发持续价格压力、骑手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进而诱使部分经营者采取掺假掺杂、降低品控等行为,埋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这些直接或间接关联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或合规问题,既有的规范已经整合协同治理的理念。例如,202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协同监管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这一源头治理反映了环境安全与食品安全的息息相关性。再如,《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这一国家标准的出台已经彰显外卖监管规则设定的整体考量,即以综合监管的方式应对外卖平台经济中突出存在的多个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配送员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鉴于这些先行经验,食品安全立法完善可以考虑以食品体系的整体视角推动监管协同与制度整合,以“食品之路”实现经济可行、社会公平与环境永续的可持续发展。
值得补充的是,当下的修订背景与十年前已大不相同。经过多年发展,许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规管理能力已取得长足进步,良性的自我监管和政企互动日益增多。此外,消费者和公众的需求日益多元分化,不再仅仅满足于“不出事”的安全底线,亦诉求公平、透明、可持续且具有本国、地方饮食文化特色的食品体系。这要求立法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深刻把握食品安全治理规律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食品正义所倡导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与多元参与,无疑为立法把握多元利益诉求、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提供了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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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主体多元、问题交织、利益冲突构成了食品规制的挑战。传统“先吃饱,再吃好”的渐进思路虽具现实合理性,却难以应对当前食品问题的复合性特征,即数量安全、质量安全与营养安全共同作用于人民的生存权与健康权,不可割裂对待。从粮食不安全、食品不安全、营养不足或过剩的食品不义分配不公到支持所有人可以获得充足、安全、营养的食品正义诉求,基于食品正义的各类社会参与已成为不同群体主张尊重选择偏好、重塑食品体系的权利斗争形式,并以此争取自我实现或者消除在他人认可中遭遇的制度限制。这一选择的实质是通过平等、自由的充权主张减轻国家失灵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因为当前的国家干预并没有基于主体的差异性去改变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以消除食品体系中存在的不可持续性。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立法视角转向食品体系视角,基于食品体系的概念,食品法的领域性发展整合了原本各自发展的农业立法和食品立法,也将规范议题及其目的延伸至健康、环境、经济和其他更为宽泛的领域。同时,基于食品正义的充权赋能及其立法实践表明:回归正义的食品体系,纠偏后的国家干预既要避免仅限于对弱势群体的父爱式关照,也要积极发挥消费在经济和政治上的投票作用。这不仅反映个人对口味、外观等的偏好,而且是个人试图通过消费行为体现其价值追求,如改进食品生产,以体现对保护生态、支持就业、公平贸易、保持文化、促进地方发展等的支持。随着不同国家地区的食品法更新,重塑正义导向下的食品体系正开始善用消费的市场选择和多元的社会参与,来实现健康、平等、自由这3 个关联正义的价值。
综上,食品正义的实现既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也离不开社会自下而上的参与表达。通过构建包容、多元的食品治理网络,社会能够在保障食物权的同时,促进资源公平、环境可持续以及文化多样性,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尊严、健康且可持续的饮食未来。于我国而言,当前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共治努力可以整合食品正义自下而上解决问题的合作路径,完善有助于食品体系公平、韧性、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而且,基于食品正义的交流借鉴和共识凝聚也能为我国乡村振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发展经验提供“出口”机会,为建设更加公平、包容和可持续的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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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娟娟,法国南特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行政规制、食品法。研究成果包括《食品安全法概论》《食品安全比较研究——从美、欧、中的食品安全规制到全球协调》《Chinese Food Law A Legal-systematic Analysis》《建立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与合规:理论、规范与案例》等。社会聘任包括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执法案例指导专家库成员,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食品安全治理研究青年专家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吉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
引文格式:
孙娟娟. 食品正义导向下的食品体系重塑与立法回应[J]. 食品科学, 2026, 47(14): 379-385.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1229-235.
SUN Juanjuan. Food system transformation and legislative response guided by food justice[J]. Food Science, 2026, 47(14): 379-385.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1229-235.
实习编辑:辉煌;责任编辑:张睿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图片来源于文章原文及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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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标农业农村部2035年科技规划及“十四五”“十五五”发展方向,推动农产品加工与储运的工程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湖南农业大学、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国际食品科技联盟(IUFoST)、中国农业大学、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湖南欧美同学会主办,湖南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潭大学、岳麓山实验室、木本油料资源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协办,中国食品杂志社、洞庭实验室、湖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湖南省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研究所、湖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Springer Nature-《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Storage》杂志承办的“第二届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制造国际学术研讨会—创新引领绿色智造,AI赋能科技进步”,将于2026年9月19-20日(9月18日会议报到)在中国 湖南 长沙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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