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事实清楚、诉请可分且有紧迫需要的,法院可以先行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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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前瞻
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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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
案件简介
1. 2021年10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施工案涉项目。
2. 2024年2月21日,项目在主体基本完工、部分土建及安装工程未完成时停工。
3. 2024年4月至5月,双方先后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均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4. 2024年7月,双方共同确认已完和未完工程量,并清点现场剩余材料物品。
5. 2024年8月15日,法院先行判决解除合同、移交资料并协助注销施工许可证;二审维持该判决。
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事实已经清楚、解除请求与价款及损失争议相对独立且具有紧迫性时,人民法院能否先行判决解除合同?
裁判要点 一、先行判决只能针对事实已经清楚、与其他诉请相对独立且具有先行处理必要性的部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制度旨在对审理的案件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形先行处理,以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标的数额大、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部分事实可能需要启动司法鉴定予以查明,审理周期相对较长,通过先行判决解决部分争议有利于实质、高效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适用先行判决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诉讼请求事实部分必须已经清楚;二是该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三是该部分诉讼请求具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已具备先行判决的条件,人民法院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工程长期停工且双方均发出解除通知,表明均无继续履行意愿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其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符合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且均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表明双方均不具有继续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愿,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先行判决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请求与工程量、价款、违约责任和清算争议能够相互分离的,可以先行判决解除,不影响其余争议继续审理。
其二,该部分诉讼请求与其他争议相对独立。先行判决适用的对象仍应当限定为相对独立的诉请,以避免后续争议审理对先行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本案中,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施工量进行统计确认、对施工现场剩余材料物品进行清点确认,也不影响因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的另行处理。
四、不先解除合同将妨碍场地交接、复工续建并扩大当事人及购房人损失的,具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三,本案先行判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案涉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导致案涉项目长期停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数额、施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等事实争议较大,短期内无法审结,如不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后续施工将难以顺利开展,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按期交付,进而损害购房者权益。为尽快完成场地交接,推进工程复工续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本案应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
五、合同解除后,施工人仍应按照诚信原则移交其施工范围对应的资料,并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等后续手续。
其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在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施工人应当将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负有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合同附随义务。
六、先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法院可以同步判令施工人移交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施工许可注销等后续手续。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判令广某建设公司向中某房地产公司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并协助中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案例来源
《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1603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115-002)
实战指南
一、先行判决解除合同,须同时具备事实清楚、请求可分和处理紧迫。本案裁判要旨允许先处理解除,并不是因为工程一经停工就应立即解除,而是解除条件已经查清,且该请求可以与尚待审理的工程款、违约责任和损失问题分开。申请方应把解除所需事实单独列明,说明其不依赖尚待鉴定的工程造价或者质量结论,并提交长期停工、双方争议持续以及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材料。如果解除是否成立仍取决于重大待证事实,或者与其他请求无法分割,先行判决就缺少程序基础,不能仅以希望加快审理为由提出。
二、处理紧迫性应由现场移交和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障碍证明。申请先行判决不能只写“工程长期停工”,还应说明合同关系未解除正在造成何种现实后果,例如后续施工主体无法进场、施工许可证不能注销、购房交付或者项目复工受阻、现场损失持续扩大等,并以通知、行政手续、现场材料和第三方沟通记录加以证明。解除请求能够独立处理时,法院可以先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再继续审理复杂的价款和赔偿争议;但如果所谓紧迫需要仅是当事人的一般资金压力,而没有程序上必须先处理的障碍,是否适用先行判决仍需审慎判断。
三、合同先行解除后,工程量固定、资料移交和责任审理仍需继续。先行判决终止合同关系,并不解决已完工程价款、质量缺陷、违约损失或者责任比例。当事人应在解除前后共同完成现场勘验、工程量确认、材料设备清点和施工资料移交,清单还应与后续造价鉴定的取证要求对应,防止新施工单位进场后原状和证据灭失。本案裁判要旨还涉及施工资料移交及许可证注销,申请方应把这些可独立执行的事项写入具体请求。项目关系复杂或者涉及大量第三方时,宜由专业律师提前拟定交接方案,并继续为后续结算和赔偿保留证据。
一、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相关诉请能够独立处理且具有先行处理必要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决。
案例1:某建设公司、某医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亳州中院(2020)皖16民终2610号]
某医药公司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向原审法院递交《对要求解除合同先行判决申请书》,该申请的内容并不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因此,本案原审中不存在某建设公司所称的没有给予其举证期限、剥夺其答辩权利,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问题。 就某建设公司提出判令某医药公司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支付具体工程款、损失及利息,并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反诉请求而言,因案涉工程并未施工完毕,某建设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对施工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某建设公司享有上述请求权,即某建设公司亦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审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某建设公司已停止施工,原审判决解除合同,有利于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至于双方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待原审法院审理后再行判决。
二、部分争议需待清算或进一步审理时,不影响法院就双方无争议且可分的事项先行作出判决。
案例2:马某海、某加油站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本案部分事实双方没有争议,而部分存在争议的事实未经合伙清算无法做出准确认定,涉案合伙尚未清算,当事人也未在一审时提出关于清算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可以就双方无争议的内容先行判决。但先行判决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得到全面解决,案件其他尚未审理的部分应当待条件成熟时继续审理,先行判决的内容不能妨碍剩余部分的处理。本案一、二审判决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部分内容先行判决的同时,又驳回了马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先行判决中对剩余部分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充分,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可能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适用的是审理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先行判决,又释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针对的却是本案尚未完全处理的部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声 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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