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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税案,非税勿扰
2024 年 4 号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对受票方是一个利好消息,运气好的,说不定可以无罪,运气不好的,大多数也是定一个比较轻的罪名,最高刑期要么是 7 年,要么是五年,还可能有机会通过刑法第 201 条第 4 款的行政处罚前置条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有专业人士断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变得更加猖狂,因为法定刑变低,需求量更大了。
但对律师来说,未必是个好消息,因为受票方刑事风险变小了,哪怕罪名成立,法定刑也不高了,缓刑更容易了,请律师的意愿也变小了,虚开案件大多是一对多,一个开票方对应好几个受票方,受票方请律师的意愿变小了,案源就少了一大半。
我手上的案件,现在都是开票方的,没有一个是受票方的。
那么,现在受票方是怎么处理的呢?
根据我的经历,至少一种处理方式,就是按照无罪处理。
一个非常大的民营企业想要上市,我们就叫他甲公司吧,但是业绩不达标,那怎么办呢?
甲公司老板的想法就是那就做点业绩出来呗。
甲公司发现,a 公司一直都在卖货给 b 公司,但是b 公司的下游客户大多数都是不要发票的,没有开票的那部分收入,b 公司也不打算申报无开票收入,所以 b 公司对发票的需求不大,只要求价格尽量低一点。
甲公司的老板联系到了 b 公司的老板以及 a 公司的业务经理,决定变通一下:
第一步,甲公司与 a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第二步, b 公司把货款打给这个老板控制的私户,再从私户打到甲公司的公户,再从公户打到 a 公司公户。
第三步,a 公司把发票开给甲公司。
第四步,b 公司去 a 公司那里把货拉走。
第五步,老板按照五个点的比例,支付费用给 b 公司的老板。
第六步,甲公司将发票抵扣。
这个案件,我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的,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在最后一天下午无罪不起诉了。
怎么不起诉的呢?
这个案件我在审查起诉阶段阅了卷之后,发现了一个非常大的方向性的问题,那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只是注重前面有没有真实交易,发票是不是虚开的,发票有没有抵扣了?
我这个当事人的辩解是,他的公司跟A公司跟B公司都是真实交易的,他从A公司那里购买货物,然后转售给B公司,可是公安机关一直的死死地咬着一点,你说你是从A公司那买货,然后转售给B公司,为什么你从A公司里买货的价格高于卖给B公司的价格呢,譬如说你是1000万买过来,900万卖出去,你高买低卖了,你怎么赚钱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当事人确实无法自圆其说。所以公安机关认为,你虽然是为了虚增业绩,但是还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我阅卷之后,发现不对劲啊,这位老板的说法是为了虚增业绩才干这件事的,可是按照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描述的事实,这种操作方式根本虚增不了业绩啊。
为什么虚增不了业绩呢?
如果甲公司与a公司、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的,那甲公司实际上只是虚构了成本,销售额没有上去啊,用会计的话说,那就是增加了主营业务成本,但是没有增加了主营业务收入啊,从财务报表上看,你资金被占用了,你的库存增加了,你的产品滞销了,是不利于上市的啊,你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吗?
后来,我找到了公司的会计,说句实在话,这个企业的会计十分给力,知识储备非常丰富,三两下就确认了一个惊人的事实,那就是甲公司申报无开票收入了。
所谓的无开票收入,就是一个公司销售货物给下游了,但是销售的时候不开具发票,但是这个公司依然申报了这笔业务,确认了收入,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相应的增值税,甚至企业所得税。
最简单的例子,过生日的时候,我们去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我们扫一下码,把钱转给收银员,接着再扫一下停车码,我们就走了,大多数人都不会叫饭店开发票的。虽然饭店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这个饭店还是需要申报这笔收入,向税务局缴纳这笔收入相关的税款的。
甲公司就是这样,就算甲公司与a公司、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是甲公司就他与b公司之间的所谓的虚假交易申报了无开票收入了啊。申报了这些收入,甲公司的销售额不就变大了吗,收入不就变大了吗,业绩不就上去了吗?
可惜对于申报了无开票收入这件事,公安根本就没有往这方面想,自然就没有往这方面查了,事实上包括当事人本人在之前,做了好几次笔录,笔录里面都没有说到他申报的无开票收入,那自然就申请逮捕了,移送审查起诉了。
后来,我从会计那里的调取了相关的银行流水、收据、纳税申报表等财务会计凭证,写了一份申请书给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核实一下甲公司是不是申报无开票收入了。不得不说,涉税案件,会计还是挺重要的。
检察院也是挺重视这件事的。
第一,承办检察官亲自就这个问题去看守所提审当事人了。
第二,退回补充侦查后,还叫公安机关来了甲公司,找到甲公司的会计,再做一次做笔录核实一下有没有申报无开票收入,带走了很多财务资料。
第三,接着公安机关还去了甲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那里,从税务机关那里调取了一些资料。
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我阅了卷之后,就马上回到酒店看材料,看完了材料后,马上约检察官第二天见面。
在与检察官交流的时候,检察官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检察院也看了补充侦查卷了,甲公司确实存在申报未开票收入的行为,可是申报了未开票收入是不是本案中的甲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的收入呢,目前的卷宗体现不出来啊。
我是这么跟检察官说的:
第一,案发这段时间,甲公司每个月都申报无开票收入,时间对得上。
第二,案发这段时间,甲公司每个月都有贵州地区的申报无开票收入的记录,地点也对得上。
第三,甲公司申报的无开票收入数额大于本案指控的虚开数额。
第四,你说无法证明申报的无开票收入包含本案的指控的虚开数额,但是你也无法排除不包含本案的虚开数额啊,不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吗,你应该推定包含本案指控的虚开数额。
回来之后,甲公司的会计等人,根据b公司打过来的银行流水和纳税申报资料的数字,从纳税申报资料上挑一些金额出来,一笔一笔的凑,结果出人意料,把纳税申报资料上的一些数额挑出来,进行合计之后,得出来的数字跟b公司打过来的流水总和,一模一样,而且精确到的小数点。
我把这个发现制成表格寄给检察官,并且又去了一趟检察院,跟检察官聊了一下,问检察官能不能不起诉?
检察官的回答就是,这个问题嘛,目前我不能回答,因为我说的不算,我做不了主,到时候等通知吧。
接下来就是纠结地等待了,在最后一天的下午不起诉。这个案件给我的感悟就是:
第一个感悟,做涉税案件,或许不用精通财务知识,但至少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财务知识,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和甲公司老板就是因为不了解财务知识,都没有往申报无开票收入那里想,自然也没有往申报无开票收入那里查,这才导致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相信如果甲公司老板在侦查阶段做笔录的时候,强调自己的公司申报无开票收入了,事情可能不会恶化到这个地步。
第二个感悟,这个案件有一个细节,那就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面对一些不是很明白的税务问题,检察官往往会找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征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有一些涉税刑事案件,不是税务机关移送的,是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整本卷宗里看不到任何当地税务机关的材料或者只言片语,但是税务机关的意见往往就是一槌定音。
我这个案件就是这样,什么叫申报无开票收入,申报了无开票收入对案件性质有什么影响,我既写了材料,又找承办检察官聊了好几次,唠唠叨叨说了那么多,检察官始终是半信半疑,不大愿意采纳律师的意见。
据小道消息得知,检察院在不起诉前,专门就这个问题,到当地的税务局登门造访,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估计税务机关的领导的意见跟我的意见差不多,所以才最后不起诉。
第三个感悟,这个案件有个特点,那就是检察院始终认为甲公司与a公司、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虽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不构成逃税,但是只要没有真实交易,始终有可能定虚开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啊。
这留下了一个尾巴,那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了他几百万的所谓的违法所得,要不要去申请拿回的问题,家属问了我好几次,要不要去找公安机关把那几百万要回来,把钱要回来了,对半开也没有问题,可是我一直犹豫不决,不敢去申请。
为什么不敢去申请呢?
担心重新改罪名为虚开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啊。
如果换罪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那我还真没有信心可以再来一次不起诉。
律师没有帮当事人防控好风险,那就是严重失职啊。
前不久不是有个上海的案例吗,律师帮一对公务员夫妻起诉离婚,分家析产,最后法院发现有一个多亿的现金,这对公务员夫妻没有办法说明来源的,最后法院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纪监委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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