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平台对服务站的处罚不能转嫁给一线配送员,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亏损、平台罚款为由克扣劳动者报酬。
2026年2月,王某经人介绍,到何某经营的某买菜平台服务站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平台配送数据核算,每月通过微信结算。王某认真完成配送任务,一直按要求履职。
但到了当年6月,因服务站自身管理问题,货物未能及时送出,出现运营亏损,站点还被平台暂停运营。为转嫁损失,负责人何某直接以“平台扣罚”为由,扣减了包括王某在内多名司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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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十分不解:自己全程按要求完成配送,服务站亏损、被平台处罚,完全是站点管理不善造成,与配送员无关。他多次与何某协商,要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某将何某起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何某坚持认为,王某的劳务费应当以平台最终结算为准,扣款合理合法。但王某当庭指出,服务站此前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多名司机陆续离职,人手不足才造成货物滞留、平台处罚,责任并不在配送员。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仅对工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从未约定劳动者需要承担平台对服务站的罚款。此前正常结算的月份里,也从未出现过扣除平台罚款的项目。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双方曾就罚款分担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将平台处罚、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劳动者,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转嫁经营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向王某足额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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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来源: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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