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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检查发现被告人唐某名下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非法运营,遂将该车辆依法扣押,后移交给协作单位的押运员韩某将车辆开回停车场予以暂扣。同日,被告人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驾驶小汽车将正在某主路上行驶的大型客车别停,其强行登上车辆后,辱骂及威胁押运员韩某,并将车辆强行开走。次日,在民警驾驶警车抓获唐某的过程中,为摆脱追捕,被告人唐某驾驶小汽车冲撞警车后逃跑。三天后,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羁押在博爱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唐某构成何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的协助执行行为能否认定为公务行为的延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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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明知涉案车辆因非法运营被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拦获、截取车辆,阻碍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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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具有类案性质,目前从受委托人员处截获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财物的现象较多,针对这些行为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构成抢夺罪,有的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比较适宜。那么,受委托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受到暴力、威胁方法侵害,如果认定侵害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关键在于判断受委托人员实施的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公务行为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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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协作单位的押运员韩某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他依法执行职务,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并无区别。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这里所指的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它要求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即已经着手执行职务而尚未结束。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人员从事的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则不构成此罪。具体判断职务行为是否执行完毕,应根据职务行为的具体执行状况和内容综合判断,不宜将本身具有连续性的行为分割开来判断。博爱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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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本案中,某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依法查处涉案车辆并予以扣押,然后移交给协作单位的押运员韩某将车辆开回停车场予以暂扣,这一过程具有连续性,故押运员韩某受某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的委托将车开到暂扣地点的行为,属于协助执行职务,属于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延伸,且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完毕。因此,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属于公务行为的延续,如果明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编制外人员协助执行职务,而故意对他们实施暴力或者威胁,阻碍他们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博爱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博爱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博爱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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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博爱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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