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的小缪,是东北农业大学的硕士,双一流名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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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招时他应聘某大厂招商采购岗,简历筛选、电话沟通、五轮线上面试,全部通过。
七月二十六号进入入职审批,他按要求如实填写从高中至今的学习经历,包括专科。
HR很快回复,总部要求采购招商岗必须统招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小缪的专升本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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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没了,他已经从上一份工作辞职,房租也看了,职业规划也做了,现在失业,offer也落空。更关键的是,整个应聘过程没人提过这个硬性门槛,招聘公告只写了本科及以上。
教育部也多次明确,国家从未使用过第一学历这个概念,学历认定以最高学历为准。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管不管?
管,但很难管。先看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受歧视。这里的等字是开放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学历出身可以被纳入这个范畴论证。
《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平等就业的条件。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招聘信息不得含歧视性内容,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到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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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法理上,第一学历歧视确实涉嫌违法。
但实操层面,维权难度极大。核心难点有三个。
第一,用工自主权。民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在没发正式offer的阶段,企业中途增加筛选标准,法律上很难认定构成缔约过失。
小缪虽然过了五轮面试,但始终没有书面录用通知,尚未形成可以入职的合理信赖。
第二,举证难。学历歧视大多发生在私下沟通,企业很少在书面材料中明确写因第一学历拒绝,拒绝理由到底是不是第一学历,还是其他综合因素,举证责任在求职者,取证难度极高。
第三,缺乏明确罚则。就业促进法虽然禁止就业歧视,但没有把学历歧视明确列为禁止事由,也没有配套的行政处罚细则,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时缺乏可直接引用的专项条款,执法力度因地而异。
什么情况下能维权?
两类情形成功率较高:
一是已发录用通知后撤销,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包括辞职带来的收入损失、搬迁费用等。
二是跨城线下面试产生了实际支出,企业事后才披露隐藏门槛,可主张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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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缪这个案子没有书面offer,民事追责难度极大,但他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企业招聘程序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这个事件折射出的根本问题是,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仍处于原则性禁止、操作性缺失的阶段。
就业促进法2008年施行至今,未将学历歧视明确列入禁止清单,教育部、人社部的政策文件虽然三令五申,但约束力停留在政策倡导层面,缺乏强制执行力。
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立法层面将学历歧视明确列入就业促进法的禁止清单,并配套具体的处罚措施,否则第一学历歧视当休矣,只能是一句口号。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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