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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项到上线:司法题材微短剧全流程合规指南丨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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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微短剧已成为面向青年群体开展普法传播的重要载体。日前,伴随《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司法、公安类题材被划定为特殊题材,归入一类微短剧实施从严监管,为该类作品确立起从立项备案、剧本打磨、拍摄制作到成片上线的全链条监管框架。真实案件改编是法治微短剧最富生命力的创作源泉,但在实践当中,事实扭曲、当事人隐私泄露、法律常识失准、备案程序缺失等问题相伴而生。

针对行业现实痛点,新京报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专职副总编审、专题部主任高斌,围绕一类司法题材微短剧的创作边界、前期创作筹备、行业多发误区以及全流程合规管控机制展开深度解读。

特殊题材归为一类微短剧:没有“先拍后审”的空间

为实现精细化治理,《办法》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将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的微短剧。“司法题材从立项起就是全流程把关的重点,没有什么先拍了再说的空间。”高斌表示,法治微短剧必须在拍摄前完成备案公示,成片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广电部门审核,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才能够上线。


9月1日,《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微短剧统一标识”同步实施,那个以苔花为灵感、红底金标的标识,出现在一类微短剧的片头。

司法题材微短剧实行一类微短剧全流程严格监管,制度层面已划出清晰的内容禁区。针对真实案件改编创作,《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出11项禁止性内容。在高斌看来,其中多条规定与案件改编工作紧密相关:不得散布他人隐私,这条直接关系当事人保护;不得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这些是真实案件改编领域高发的风险点,也是创作者必须严守的创作底线。

守住制度层面的禁止条款只是底线,改编真实案件还需要确立完整的创作价值标尺。为此结合检察文艺创作实践,高斌提出真实案件改编的三项核心原则:首先,要以人民为中心。案例改编须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拿别人的苦难去消费、去制造猎奇。对未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擅自使用。其次,要忠实于法律事实。人物和情节可以艺术加工,但事实认定、法律定性不得颠覆已认定的法律结论。不得通过剧情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不得对未决案件进行“舆论审判”式叙述。最后,价值导向正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渲染、教唆犯罪方法,不得美化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煽动对立情绪。高斌认为,真实案件往往比虚构更有力量,但这种力量必须用在引导观众理解法治、信任法治上,让观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非对司法产生误解。

戏剧冲突不能以牺牲专业真实为代价:法律骨架不能歪

确立创作原则只是起点,落到剧本与拍摄环节,不少作品仍暴露出专业层面的短板。结合过往市场上部分涉法微短剧,为追求反转爽感随意改动司法程序,出现法律术语误用、诉讼流程错乱等硬伤。高斌认为,这既违背专业常识,也会误导普通观众的法治认知。为此高斌提出,做好司法题材微短剧,两项功课必不可少:首先,要夯实专业细节。我国诉讼流程有严格的阶段划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每一个环节对应法定的实施主体与法定程序。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庭审法定流程,编剧不能随意改动调度。罪名表述、诉讼阶段、强制措施类型、法律文书名称,都需要做到准确无误。现实创作中经常出现把“取保候审”称作“保释”、将“不起诉”等同于“无罪”等错误,这些疏漏会直接消解作品的普法价值。行业应当推动剧组在开机前完成法律基础专业培训。其次,要下沉基层挖掘素材,拒绝闭门编故事。大量经过法定程序办结、体现法治进步的现实案例,本身就具备充足戏剧张力。创作者要主动走进基层检察机关,从真实案例、典型故事当中提炼内容,才能产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法治文艺作品。

即便做好素材搜集与专业细节把控,法治微短剧依然要面对一个行业共性难题“戏剧冲突和专业真实性如何平衡”。对此高斌表示,“张力应来自人物命运与价值冲突,而不是来自程序失真。”在她看来,一部优秀的法治剧,不是靠“法官枉法”“程序违法”来制造反转和爽点。真实司法实践本身就有足够的戏剧性——证据的博弈、情理法的权衡、当事人命运的起伏。“守住专业真实,作品反而更可信、更动人。换言之,艺术加工可以落到人物关系和情节节奏上,但法律事实的骨架不能歪。”高斌说。

两大高频风险:触碰禁止内容、脱离备案管理

一旦忽视内容尺度与监管制度要求,法治微短剧创作便容易触碰各类风险隐患。结合检察系统接触的涉法影视作品,高斌总结,创作风险集中在两大方向:触碰《办法》列明的禁止内容;备案、送审、播出全流程脱离制度管理。她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制作、推广、播出包含禁止内容的微短剧,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暂停更新,情节严重将予以行政处罚。“对应的常见误区是,为反转虚构程序违法,渲染犯罪方法,可识别地披露真实当事人隐私,对未成年人保护缺位等。”高斌认为,规避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专业审看关口前移,在剧本创作阶段就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介入审核,并对照《办法》第二十五条开展逐条自查。

内容尺度之外,备案、送审等程序层面的疏漏,同样会给作品带来处罚风险。高斌指出,《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未按照备案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内容播出,或者擅自转移送审的,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常见的错误做法就是把一类特殊题材当三类一般题材随意上线;或者随意改动已备案的主要人物定位与故事走向,这种情况第十六条要求变更须重新备案;或者忽视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许可证号与署名标注要求。”高斌认为,若要规避以上错误做法就必须树立备案、制作、审核、播出的一体意识,任何重大改动都要回到备案逻辑。

全流程把关:不要把审查压力全部留给播出前

防范内容与程序风险,不能仅依靠末端审查,更需要构建全链条的防控体系。法治微短剧是普法的重要载体,也是年轻人接触法治的一扇窗。高斌表示,剧集篇幅可以“简短”,但法律专业度不能“减配”。

对此,高斌建议行业需建立贯穿立项、剧本、拍摄、播出的完整把关机制,不要将全部审查压力堆积到上线前的最后一刻。“创作前端,即立项与剧本阶段,首先要做选题合规性评估。涉及真实案件的,要走授权与信源核实流程,以公开裁判文书、官方通报为准。剧本在定稿前就引入司法专业审读,对诉讼程序、法律术语、价值导向进行前置把关。制作中,建议剧组配置法律顾问或定期邀请专家审看,对拍摄内容实时纠偏,对演员进行基础的专业培训,减少现场硬伤。涉及特殊题材的,留意主管部门在备案、审核环节尽可能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程序要求,主动对接,提前沟通。播出前,按《办法》完成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与播出平台、主管部门保持必要沟通,确认备案与内容合规无遗漏。”

在高斌看来,合规不是创作的枷锁,而是作品行稳致远的根基。“守不住《办法》划定的底线,作品走不远。”高斌呼吁,行业应当把创作、审查、播出视为有机整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愿意在题材把关、专业审读、创作指导层面,为优质法治微短剧提供支持,联动创作者、平台,共同打造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观众检验的法治微短剧精品。”

新京报记者 刘臻

编辑 徐美琳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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