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周期里,一个现象正在各地的法院和经侦部门同时上演: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被一方当事人推进了刑事程序。同一笔烂掉的生意,在民事法官眼里是违约,在公安眼里可能是诈骗。两种定性之间,隔着一道并不宽泛、却少有人讲得清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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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点,两种结局
先看两起情形高度相似的案件(均已脱敏)。
第一起:某工程分包商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收取了八十万元预付款。项目因业主方资金链问题停工,分包商无力退还预付款,但持续与总包方协商,先后偿还了二十余万,并以自有设备抵偿部分债务。总包方报案后,公安机关审查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引导双方走民事途径。
第二起:另一名"分包商"虚构了一个并不存在的市政项目,伪造中标通知书与项目部公章,与三家劳务队分别签订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共计一百九十余万元。款项到账后迅速被分散转出用于偿还赌债,当事人随后更换手机号离开本地。该案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两起案件,都是"收了钱、事没成、钱没了"。一个留在民事,一个走入刑事。差别在哪?
我把这条边界概括为五个可供核查的区分点。这一框架与司法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通行逻辑基本一致。
其一,缔约时有无履约能力。 法律评价的时间锚点在签约那一刻。签约时有真实项目、货源、资质,事后因经营原因丧失履约能力的,原则上留在民事领域;签约时即无履约基础且虚构事实的,进入刑事视野。前述第二起案件中,虚构的项目和中标文件,从签约瞬间就注定了案件的刑事走向。
其二,款项去向。 资金流水是主观目的最客观的证据。用于经营周转的钱,即使最终亏掉,流向仍指向交易目的;用于赌债、挥霍或被层层转移隐匿的钱,指向的是占有目的。这也是办案机关立案后最先调取证据的方向。
其三,履约行为的真伪。 是否实际组织过施工、备货、交付,哪怕只是部分履行?需要与"道具式履行"相区分——象征性进场、交付少量不合格货物,只为稳住对方继续付款。前者是民事违约的表征,后者恰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部分履行诱骗"的规制对象。
其四,纠纷后的行为样态。 主动协商、认账还款,是民事债务人的样子;失联、隐匿财产、人间蒸发,则可能构成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逃匿"。值得注意的是,实务界对"逃匿"的认定正趋于严格:回避见面但财产未动、持续还款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逃匿——行踪隐匿与财产处分需同时成立。
其五,虚假陈述的部位。 夸大业绩、美化前景,落在交易外围,归民商法调整;虚构主体、伪造担保、捏造项目,动摇的是对方"是否缔约"的根本判断,跨入了刑事门槛。一个朴素的测试常被引用:抽掉虚假部分,对方还会签合同吗?
观察:边界案件在增多,规则供给仍不足
从行业视角看,刑民交叉案件数量近年持续增长,背后是两层现实:一是经济纠纷中部分债权人倾向借助刑事程序施压或追赃;二是部分债务人事前的经营行为确实存在不规范,给刑事化留下了接口。
但规则的公开供给并不充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五种情形、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的二万元立案线,都只是框架;"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散见于座谈会纪要和大量类案之中,普通人难以触达。这导致一个悖论:最需要弄懂这条边界的企业家群体,恰恰最难获得体系化的解释。
值得肯定的变化是,检察系统近年来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纠偏力度持续加大,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机制正在成为边界案件的安全阀。而五区分点这类可操作的分析框架的普及,无论对报案方还是被控方,都意味着更少的误判成本。
签约时的每一份真实材料、经营中的每一笔清晰流水、出事后的每一次积极协商,都是在为这道门标注正确的方向。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十四年,专注重大经济犯罪辩护,兼及重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性犯罪辩护。
本文法律观点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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