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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主办律师:张春律师
涉案金额:L 某某涉案620余万元
指控罪名: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虚假广告罪
辩护结果:L 某某涉嫌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罪辩护成功
判决结果:改变罪名为虚假广告罪(判决L 某某一年十个月)
本案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定性争议突出的保健品电销类刑事案件。当事人L 某某因卷入跨省特大系列案件,最初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涉案金额高达 620余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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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对本案认定的“诈骗金额”,来源案件材料《鉴定意见》)
张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严谨、沉稳、负责的态度全程介入,历经近一年多细致扎实的辩护工作,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充分沟通与专业交锋,逐一拆解重罪指控,最终实现诈骗罪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成立,仅以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取得了极具典型意义的辩护效果。为了帮助更多同类的家属和当事人,张春律师团队决定隐匿当事人的隐私,公布辩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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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截图,L某某被指控诈骗罪,后来变更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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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截图,打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无罪辩护成功)
2025 年春节期间,L 某某因涉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系地方重点办理的大型关联案件,涉及多家公司与数十名涉案人员,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已形成以诈骗定性的整体倾向。公诉机关正式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对 L 某某提起指控,结合其累犯身份,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长期监禁的严厉后果。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张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固定当事人陈述,同步与办案单位保持顺畅、理性、专业的沟通,既充分表达辩护立场,也尊重办案程序,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稳定基础。
【在了解完案件事实之后,坚定地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
张律师介入辩护后发现,下述证据材料直接佐证L某某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①公司具备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等实际营业资质。除了营业执照外,L某某的公司还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当数量的销售人员;②销售产品价格与市面产品价格接近,甚至低于市面产品。经查证市面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可以发现,L某某销售的产品价格处于正常价格区间,且其需要支付通讯、物流、员工工资等多项成本(产品采购成本占约16%-30%,物流费用基本10.5-16元/单,广告和获客成本占约25%-40%,员工薪酬及提成占比约7%-10%,场地租赁及管理费用等),证明本案处于合理的商业利润正常区间,而非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暴利形态。③该公司具备完善的退货换货机制,佐证其从事的实际上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而非通过销售产品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除了非法占有目的之外,诈骗行为是认定诈骗犯罪的另一重要要素,而本案中L某某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呢?进一步来说,是否L某某只要存在对产品的夸大宣传行为,就构成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呢?
实际上,通过梳理案件材料就可以发现,上述指控是完全不成立的。①L某某销售的均是合法合规产品,其所包含的配料(如人参粉、鹿血粉、黄精粉等)具备中医药理论支持的传统调理功效,产品绝非“三无”或纯安慰剂。②部分客户也反馈产品有功效。据到案接受询问的被害人陈述,L某某销售的产品确实存有一定基础调理效果,“精神变好了”“身体硬朗了”,并非无中生有、从0到1虚构。③L某某及其公司人员销售产品时从未伪造医生身份或虚构医学背景,而是如实告知消费者其系销售公司人员。虽然客观上,L某某确实使用了“补肾壮阳、调理阳痿早泄”等夸大的宣传话术,但也不能由此推定其就是诈骗。
本案辩护过程阻力重重,系列案件统一侦办带来的定性惯性、同案人员的不利指认、部分证据存在程序瑕疵、双重罪名叠加以及累犯从重处罚情节,都让辩护空间极为有限。更为关键的是,保健品电话销售中常见的夸大宣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直接认定为诈骗,如何准确区分行政违法、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成为本案最核心、最艰难的环节。张春律师在全面梳理卷宗、深入研究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确立了先破重罪、再清轻罪、依法定性、争取最优的辩护思路,在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中始终坚持法理清晰、逻辑严谨、观点明确、态度理性,既不回避问题,也不放弃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空间。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等完整构成要件,缺少任何一项均不能认定。
张春律师以此为核心,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多次与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详细阐述本案与典型诈骗犯罪的本质区别。本案中,L 某某一方具备真实的经营主体、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的销售产品和完整的商业运营模式,成本结构清晰合理,包含采购、物流、广告、人员、场地等各项支出,利润处于正常商业区间,同时建立了完善的退换货机制,所有订单真实发货、真实交付,完全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宣传行为虽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但并未冒充医生、专家或医疗机构,宣传内容以产品成分为基础,并非无中生有,消费者亦基于产品、价格、货到付款等因素自主选择购买,并未陷入刑法意义上的认识错误。经过多次充分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逐步采纳辩护观点,对案件定性的认识不断回归客观法律标准。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是张春律师在本案中重点坚守的辩护方向。在细致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指控L 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和组织者的关键证言,存在以威胁方式取证的程序问题。比如:“侦查人员恐吓其称:“X某某,你最好老实交代,否则我明天就把你老婆小孩抓进来,全家都抓进来。”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张春律师在庭审前与法官充分沟通该程序问题,庭审中依法完整出示证据并详细说明理由,最终促使法庭将该份核心证据依法排除,直接动摇了原有的指控体系。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程序辩护的重要价值,也展现了律师与司法机关在法治框架内理性沟通、共同维护案件公正处理的专业路径。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春律师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在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中持续强调,认定此类犯罪必须具备完整、闭合的证据链,需要有信息来源、信息数量、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害人信息比对等核心证据予以支撑,仅有单方证言和资金往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更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本案中,相关指控缺乏关键客观证据,款项性质无法唯一确定为买卖个人信息的对价,不能排除合法业务往来的可能性。经过充分专业沟通,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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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截图,法院采纳张春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理由,并在判决书中摘录)
在诈骗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依法排除之后,案件依法应以实际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本案事实,L 某某的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张春律师综合考虑系列案件背景、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累犯情节等现实情况,与法院保持理性、坦诚、务实的沟通,提出合理、公允的量刑意见,力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法院最终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L 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法定刑幅度内实现了最优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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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截图,L某某被判决虚假广告罪,部分无罪辩护成功)
从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风险,到最终仅以虚假广告罪判处一年十个月,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清晰界分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边界,明确了保健品电销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核心定性标准的重要意义,充分彰显了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本案的办理过程,是刑事辩护专业价值的真实体现。从接受委托到终审宣判,一年多的时间里,张春律师始终保持高度负责的执业态度,坚持细致阅卷、深入研究、精准论证、理性沟通,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每一次交流中,都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支撑,既坚守辩护立场,也尊重司法程序,用专业、耐心与严谨,一步步突破困境、一点点扭转局面,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
刑事辩护承载着当事人的自由与希望,也承载着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审慎、尽责、极致的办案理念,在每一起案件中全力以赴,以法律守护权益,以专业践行使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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