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入职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申领失业金等都可能用到这张证明,发生劳动纠纷时也是重要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开具离职证明,拒开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仲裁维权。可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不实负面评价,劳动者该怎么办?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类似案件的审判情况。
离职证明罗列违纪行为致员工求职受阻
小柏2022年10月入职被告昊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专员。
2023年9月,公司以他存在多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罗列了他的违纪行为,包括: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散布员工个人隐私、辱骂同事、肆意传播公司谣言、私自录制他人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在办公区域大吵大闹、长期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服从公司安排,还定性为“性质恶劣,多次违反员工手册,造成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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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离职证明”本是为了再找工作方便,但小柏得到的这份证明却直接给他求职造成了困扰和阻碍。
小柏拿着这份离职证明先后应聘多家单位,有三家公司都明确因为这些负面记录拒绝录用他。其中一家公司直接在拒录通知书里引用了“辱骂同事,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等内容;另外两家公司也表示,没法核实离职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对原告的职业操守产生了担忧,最终都决定不予录用。
2023年9月,小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违纪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
法院:离职证明中添加负面贬损评价侵犯劳动者名誉权
随后,小柏就“离职证明”侵害自己名誉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原告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原件、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三家用人单位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社保缴费记录、律师费发票等。法院没有直接采信原告主张,而是全面审查此案的事实和证据。
主审此案的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民庭副庭长奚懿指出,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既证明了离职证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也证明了这些不实内容已经实际产生了损害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过错明显。“原告因这份证明接连被用人单位拒绝,是有书面证据证明的、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名誉权侵权中‘社会评价降低’的核心要件。”
法院还认为,从被告公司出具不实离职证明到原告求职被拒,不实评价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离职证明不是企业行使“最后管理权”的工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咏指出,用人单位要厘清离职证明的法律边界,不要滥用评价权。离职证明是法定的人事凭证,不是企业行使“最后管理权”的工具,更不能用来报复离职员工。它的内容有法定范围,仅限于客观记载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不能随意添加对员工的主观负面评价,尤其不能把未经核实,甚至已经被法定程序否定的所谓“违纪事实”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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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咏表示,如果员工在职期间确实存在违纪行为,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章制度依规处理,做好证据固定,而不是等劳动关系结束后,再通过离职证明这种法定文书去做超出管理范畴的负面评价。规范用工管理,尊重劳动者的人格权,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能从源头上减少这类纠纷。
孙咏建议,劳动者拿到离职证明,要及时核对内容,如若发现有不实的贬损性记载,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提出异议,留存好沟通的证据。如果因为此类不实证明求职受阻,一定要保存好用人单位的拒录通知、沟通记录等材料,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转载自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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