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想不到,二战结束81年后,《联合国宪章》里针对二战“敌国”设置的特殊条款,竟然还没有正式删除。
更值得注意的是,9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在例行记者会上公开提起这件事,明确指出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中的相关规定依旧保留,并将其放到了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框架下。
问题一下就来了。
如果这些条款还在,是不是意味着中国真握着一张可以约束日本的“终极法理牌”?既然联合国早就有人主张删除它,为什么几十年过去,这几个字偏偏还留在《联合国宪章》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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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值得看的,恰恰是这个看似矛盾的地方。
所谓“敌国条款”,不是网络上后来发明出来的概念。
《联合国宪章》第53条明确保留了关于二战“敌国”的表述,第二款写明:“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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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一件事:说“敌国条款已经从联合国宪章中彻底消失”,不准确。日本在二战后的特殊历史身份,并不是后来谁临时加上去的标签,而是战后国际秩序形成时期留下来的制度安排之一。
也正因为如此,2026年9月2日,中国外交部重新强调这些条款时,真正释放出来的信息并不轻。
中方的公开立场很明确:日本当年正是在承认军国主义罪行、接受《联合国宪章》全部内容的前提下加入联合国的,因此不能一边享受战后国际体系带来的权利,一边淡化甚至重新解释二战留下的历史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这几个几十年很少出现在大众讨论中的条款,一旦被重新摆上桌面,立刻会产生很强的政治象征意义。
不过,这里必须把一个经常在网上流传的说法掰开。
敌国条款仍在,并不等于中国今天只要认为日本出现军国主义倾向,就可以绕过一切联合国机制、随时单方面使用武力。这两件事不能画等号。
第107条本身带有非常明显的二战善后性质,谈的是“作为那场战争结果”已经采取或授权的行动;第53条虽然留下了特殊措辞,但现代国际法对国家使用武力还有《联合国宪章》其他条款组成的完整框架。
把其中半句话单独截出来,解释成永久、无限制的军事授权,在法律上并不严谨。所以,这张牌真正重要的地方,不在于“明天就能拿来动手”。它的分量首先体现在三个字: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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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是整个问题的一个关键节点。当年联合国大会处理“敌国条款”问题时,以155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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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弃权票的是古巴、朝鲜和利比亚。联大当时明确表达了启动正式删除程序的意向,认为随着国际局势变化,这些条款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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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108条,宪章修正案必须先获得联大三分之二成员支持,随后还必须得到三分之二联合国会员国按照各自国内程序批准,而且其中必须包括全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只有整套程序完成,修正才正式生效。
但是,形成删除共识,不等于完成宪章修正。联大决议只有建议性质,并不具备直接修改宪章的法律效力。而第108条设定的批准门槛——三分之二会员国批准加上五常全部点头——至今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被正式启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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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两种极端说法其实都有问题。有人说:“联合国1995年已经把敌国条款废除了。”不对。它没有完成正式的宪章删除程序。联大决议表达的是“意向”,不是“决定”。
另一边有人说:“既然没删,那1945年的所有特殊权力今天都可以原封不动拿出来使用。”同样过头。因为几十年来国际社会围绕这些条款形成的解释、联合国大会的政治态度以及现代国际法框架,同样不能假装不存在。
真正有意思的是,日本想摆脱的其实从来不只是几个字。它真正希望摆脱的,是那几个字背后代表的战败国历史身份和战后制度记忆。而对中国来说,情况恰好相反。
如果日本这些年一直严格维持几十年前的安全政策边界,那么“敌国条款”大概很难重新成为热点。问题在于,日本自身正在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不是一天完成的。
2014年7月,安倍内阁通过内阁决议,解禁集体自卫权。2015年5月,日本内阁进一步通过新安保法案,包括《国际和平支援法案》和10个统一“打包”为《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的修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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