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3年5月,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太原公拍)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回家检测后他发现这尊评估价79万余元,他以84.51万元竞得的足金观音像并不含金,其含铜量超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日前,邱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三年维权,他终于追回了竞买“观音金像”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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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84万余元买了尊铜像
判决书显示,这尊“观音金像”系王某某在2012年花88万元购得,后送给太原某国企负责人,该负责人上报纪委后,按要求将“观音金像”存在公司财务室。2017年,“观音金像”被检方定为赃物并收缴,2021年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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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音金像”所带鉴定证书
2023年5月27日,受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太原公拍对一批罚没物品依法按现状进行线上公开拍卖。其中包括“足金观音像”,最终被邱先生以84.51万元的价格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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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音金像”
然而将所拍物品带回家后,邱先生才发现“观音金像”有掉色情况,然后他将其放在家里的光谱仪器上检测,发现这尊“观音金像”含铜量超过了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
邱先生要求退款无果后,于2024年5月将太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及案涉财物评估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判令解除合同退货还款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被告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对包括案涉金像在内的物品通过网站平台进行拍卖,原告以竞价方式购得案涉金像。原告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系买卖合同关系。案涉金像经鉴定,系以铜(Cu)和锌(Zn)为主的(普通黄铜)合金,不属于贵金属足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邱先生拍卖款845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原告邱先生应返还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案涉金像。
一审宣判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太原中院认为,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拍卖合同是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缔约过程采用了拍卖的方式,有其自己的独特属性,其与买卖合同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
最终,太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澎湃新闻
编辑 | 余凯扬
审读 | 杨永坚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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