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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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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支持“好房子”建设,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加大改善型住宅支持力度。购买我市改善型住宅的,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政策基础上,可选择与人才、多子女家庭、退役军人贷款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叠加享受。

二、实施青年人才公积金贷款贴息。在徐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且政策实施期间在我市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按时足额还款,可享受前18个月已偿还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3万元。

三、加大青年人才租房支持力度。在徐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缓解生活压力。

四、支持现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现役军人在部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扩大异地贷款支持范围至全国。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跨区域住房消费需求,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加大家庭互助支持力度。为满足“投亲养老”购房消费需求,对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在我市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七、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及配偶本市名下有房,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每个家庭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一套住房装修。提取额度为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20万元,装修发票金额低于提取额度的,以发票金额为准。办理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一定比例抽取,现场核验装修真实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二、三条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 |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徐州广电编辑 | 黄雨桐

一审 | 蒋莉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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