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鞍山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日前,经鞍山市委批准,鞍山市纪委监委对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原副主任朱吉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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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吉峰,年近半百,出生于1977年11月,49岁,先后在县纪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工作。
2017年,朱吉峰在任市政府法制办机关总支专职副书记时兼任督考处处长,还曾作为一名驻村干部,担任市政府法制办驻清凉山镇马阳村扶贫工作队队长。
2019年9月28日,鞍山成立了振兴青年奋斗者团队,旨在引导青年干部在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当先锋、打头阵、做贡献。11月22日,鞍山又决定在振兴青年奋斗者团队中组建青年干部帮扶困难企业分队,充分发挥市直机关青年干部在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的生力军作用,充分动员和激励了青年干部为我市规模以上困难工业企业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提升分队成员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千方百计帮助企业纾困境,解难题。朱吉峰参与其中,任第74小组组长。
离开市政府法制办后,朱吉峰来到市司法局工作,任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鞍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事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
朱吉峰曾被评为鞍山市优秀公务员、公务员三等功、市委优秀信息员、市政府优秀信息员、市政务公开先进个人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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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吉峰早在2026年4月就已经落马。2026年4月13日,鞍山市纪委监委就通报朱吉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如今,经过五个月的调查,鞍山市纪委监委发现:
朱吉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在干部调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朱吉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鞍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鞍山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朱吉峰开除党籍处分,由鞍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虽说朱吉峰也曾有过优秀表现,但功劳薄永远大不过国法,更不是免死金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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