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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券商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客户账户合计亏损9206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江右
两起券商工作人员被处罚案例曝光。
近日,监管部门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一券商员工代客炒股,亏损高达9206万元,该从业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另有一券商员工内幕交易及违规炒股,内幕交易获利20.89万元被没收,并被处以104万元罚款。
违规代客炒股亏损9206万元,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
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以及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中某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普通账户,累计交易金额为1.91亿元,账面亏损182.92万元。
2017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信用证券账户,累计交易23.38亿元,实际亏损9023.31万元。前述两个账户累计交易25.30万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22万元。杨某某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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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监管系统报备资料、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南证监局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情况、违法所得、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杨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违规炒股,没收20.89万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4万元
安徽证监局对国某证券员工方某某内幕交易永安行股票及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处罚。方某某为1996年出生。
永安行2024年11月20日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于2024年11月20日晚公开。
方某某作为国某证券员工,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某某控制使用“毛某明”账户买入“永安行”9.38万股,买入金额为137.05万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158.10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20.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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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证券从业期间,方某某控制使用“毛某明”“厉某单”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证券95只,累计买入金额1909.28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888.41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整体交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某某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就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某某没收违法所得20.89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就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方某某处以4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方某某没收违法所得20.89万元,并处以104万元罚款。
校对:纪元
制作:小茉
审核:木鱼
注:本文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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