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老公就是收了朋友几万块钱,可他根本没帮人办事。这怎么能算受贿?”
我问她:“钱是什么时候收的?对方找他帮忙的事,跟他管的事有没有关系?”
她愣了一下:“钱是过年收的,事…… 好像是孩子上学。但他没答应办,最后也没办成。”
这类话张智勇律师在职务犯罪案子里听得太多了。家属总觉得 “没办事”“没收大钱”“只是人情往来” 就能脱罪。但在受贿罪里,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往往不是收没收钱,而是收钱和职务有没有沾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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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之便” 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具体职权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里的 “职务上的便利” 不是句空话,指的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两种情况:
第一种,直接用自己的职权。比如教育局处长管招生,帮人解决入学问题收钱;住建局局长管项目审批,收开发商的钱。这种职务和财物的关联最直接,风险也最高。
第二种,间接用别人的职权。自己手里没有直接审批权,但对办事的人有领导、管理、制约关系,打个招呼、批个条子就能左右结果。这种情况,照样属于 “职务上的便利”。
还要注意别搞混:普通受贿的 “职务便利”,和斡旋受贿的 “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不是一回事。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普通受贿只要求 “为他人谋取利益” 就行。所以我常跟当事人说,别把 “打招呼” 轻描淡写说成 “帮朋友介绍认识”,关键看你这个招呼,有没有动用手里的权力资源。
二、“没办成事” 不等于 “没谋利”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以为,只要事情没办成,就不构成受贿。这是最常见的误判。
根据 201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哪怕最后没办成,也认定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什么叫承诺?不一定非要拍胸脯说 “这事包我身上”。实务里,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还收下对方的财物,通常就会被推定为承诺。比如老板说希望项目中标,领导收下红包说 “知道了”“我看看”,只要收钱时清楚对方的请托,就可以认定是承诺谋利。
还有一种情况更隐蔽:履职的时候没被请托,但事后你明知对方是因为你之前办的事给你送钱,还收下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这种情形同样认定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先办事后收钱,只要你心里清楚这是职务行为的对价,照样可能构成受贿。
所以 “没办成事” 从来不是护身符。关键要看:收钱时知不知道这笔钱和职务行为有关,有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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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情往来、借款、投资,能不能免责?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问题。先说明白:这些不是一定构罪,但很多时候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受贿,得看实质。
第一种是真实的人情往来。逢年过节亲友之间正常送礼,金额不大,双方互有往来,通常不认定为受贿。但如果一方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金额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法院就很可能认定为受贿。
第二种是真实的借款。正常借贷有借条、有约定利息、有实际还款行为和能力,通常不构成受贿。但名为借款、实为受贿,比如没借条、没利息、借了十几年不还,出借方根本没那么多出借能力,法院会穿透形式看本质。
第三种是真实的投资。按出资比例分红、共同承担风险,属于正常民事行为。但如果所谓的 “投资” 只出钱不干活、不担风险、稳赚不赔,甚至投资款根本就没进项目账户,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也写得很清楚:收受财物后,因为自身或者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还有一点要拎清:受贿既遂后,哪怕你把收的钱捐出去了、全用在单位公务开支上,只要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都已经完成,一般也不影响定罪。别觉得钱没进自己腰包就不算事,关键看收的时候是不是权钱交易的性质。
四、职务犯罪辩护中,常见的几个突破口
回到实务层面,我们办这类案子,通常会从这几个角度抠证据、找空间。
第一,收受财物和职务便利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请托的事根本不在当事人职权范围内,他也没法通过职务影响结果,那受贿罪的根基就站不住。
第二,收受财物有没有正当依据。比如是合法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正常借款,只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就可以做无罪辩护。
第三,当事人有没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如果完全是被动收受,既没承诺、也没实施、更没实现任何利益输送,也可能不构成受贿。
第四,数额和情节有没有达到入罪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数额在一万到三万之间,又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造成损失、赃款用于非法活动这些较重情节的,同样构成犯罪。只有金额、情节都没到入罪线的,才可能只涉及党纪政务处分,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一定要分清:违纪不等于犯罪,这是职务犯罪辩护里最核心的边界之一。
五、给家属和当事人的几句实在提醒
第一,别把 “我没办事” 当成挡箭牌。只要承诺过、利用职务便利施加过影响,即便没办成,也可能构成受贿。
第二,别把 “我们是朋友” 挂在嘴边。朋友之间送礼和职务犯罪之间,往往就差一个 “请托事项” 的距离。
第三,别把 “钱已经退了” 当作免罪金牌。事后退款如果没有合理原因,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掩饰犯罪。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旦进入调查程序,如实陈述事实就行,别临时编造 “人情往来”“借款投资” 的说辞。很多案子最后反而更严重,不是因为最初收了那笔钱,而是因为当事人和家属在调查阶段补假借条、编假投资协议,硬生生把 “可能轻判” 做成了 “证据确凿”。
职务犯罪的边界,很多时候不在于法条有多复杂,而在于行为人对权力和财物的态度够不够清醒。家属能做的,是帮当事人守住底线:该退的退、该说明的说明、该请律师就请。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梳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但案子最终怎么定,核心还是看证据能不能把 “职务之便” 和 “财物往来” 牢牢绑在一起。
没沾上职务便利的话,很多看似危险的财物往来,其实还有辩解空间。但一旦沾了职务便利,再拿人情、借款、投资当理由,就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是真实的民事关系。否则,法院通常都会穿透形式,按受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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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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