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本期,我们梳理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和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案外人恶意取得赃款赃物,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刑事涉财产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追加规则完全独立、程序互斥。第三人恶意受让赃款赃物的,法院适用刑事追缴程序直接处置财物,不得套用民事规则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同时执行局无权自行认定财物属于赃款赃物,该实体认定专属刑事审判程序。
裁判要旨
1.程序区分原则:赃款赃物追缴适用刑事财产执行专属规则,民事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不适用于涉赃第三人,不得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处理赃款赃物追缴问题。
2.处理路径唯一:第三人恶意取得涉案赃款赃物的,法院直接裁定追缴涉案财物,而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判令其承担债务责任。
3.审执分离边界: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实体认定,专属刑事审判部门。执行机构无权在执行程序中自行作出赃物认定、直接裁定追缴。
4.善意取得豁免:第三人合法善意取得赃款赃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被害人仅能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1. 基础案情:刑事判决判令追缴被告人涉案赃款1930万元。被害人发现某案外公司在被告人任职法定代表人期间,无偿取得涉案1500万元票据资产,无合法交易对价。
2. 执行争议:被害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依据民事执行规则追加该涉案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对应款项清偿责任。
3. 多级裁判:一审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涉案公司为被执行人;复议阶段,上级法院两次纠正错误,最终明确涉赃第三人不得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方式追责,裁定撤销全部追加裁定。
案件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执复79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1.民事追加与刑事追缴规则互斥
民事执行可追加被执行人的16类法定情形中,无“受让赃款赃物的第三人”这一情形。针对第三人恶意取得赃款赃物的行为,司法解释专门设置独立的刑事追缴程序,不得混用民事追加规则。
2.责任逻辑完全不同
追加被执行人是创设民事债务主体,让案外人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刑事追缴是追回违法涉案财物本身,不创设新债务,仅恢复财产原始状态,二者法律逻辑完全不同。
3.执行局无赃物实体认定权
某笔财产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是否属于漏认涉案财产,属于刑事审判实体裁判范畴。执行法院仅能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执行,无权自行认定财产性质、自行裁定追缴。
4.异议救济路径法定
当事人、案外人对赃物认定有异议的,只能移送刑事审判补正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无权审查纠正。
实务要点总结
(一)被害人维权正确路径
1. 禁止路径:不得在刑事财产执行中申请追加受让赃物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2. 合法路径:直接申请法院依据刑事裁判,对第三人恶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裁定直接追缴;
3. 补正路径:刑事判决漏认、错认涉案财产的,申请移送刑庭补正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第三人避险抗辩要点
1. 举证善意取得:证明交易对价合理、交易真实、主观无恶意,即可在执行中豁免追缴;
2. 程序抗辩:执行法院以“追加被执行人”名义追责涉赃财产的,可直接提出异议,主张程序适用错误;
3. 实体抗辩:执行局自行认定赃款赃物的,可主张超越职权、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结论
(一)被害人维权正确路径
1. 禁止路径:不得在刑事财产执行中申请追加受让赃物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2. 合法路径:直接申请法院依据刑事裁判,对第三人恶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裁定直接追缴;
3. 补正路径:刑事判决漏认、错认涉案财产的,申请移送刑庭补正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第三人避险抗辩要点
1. 举证善意取得:证明交易对价合理、交易真实、主观无恶意,即可在执行中豁免追缴;
2. 程序抗辩:执行法院以“追加被执行人”名义追责涉赃财产的,可直接提出异议,主张程序适用错误;
3. 实体抗辩:执行局自行认定赃款赃物的,可主张超越职权、认定无效。
裁判规则:刑事裁判未明确列明的财产,执行局不得直接认定追缴
若刑事判决书主文、涉案财产清单均未明确认定某笔款项为赃款赃物,即便侦查、查封清单登记为涉案财产,执行法院也不得自行认定赃物性质、直接扣划追缴,否则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点击查看系列文章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
推荐书籍
![]()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