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从男孩父亲祝先生处传来消息:教师谭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的犯罪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郓城县检察院向媒体确认了这一信息,并表示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祝先生的回应很平静,但每个字都带着分量:“孩子都没了,唯一的诉求就是追究这个老师的刑事责任,她太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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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徘徊两次,他转身走向了河
时间回到6月29日清晨。
7时43分、7时44分,10岁的小君两次走到学校门口,没有进去。监控拍下了他折返的身影。随后他独自骑车前往宋金河,8时02分左右,在河中溺亡。事发河段水较浅,孩子身高约1.5米。父亲发现他时,他躺在芦苇旁,没有求生的痕迹。附近的人也没有听到呼救。
一个四年级的孩子,在学校门口来回了两次,最终选择走向几百米外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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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里的那一周
孩子离世后,家属在民警陪同下调取了他在校期间的监控。
小君的姑姑祝女士说,谭某某是小君的班主任兼语文、道德与法治课老师。监控显示,在可查看的12个上课日中,小君有10天遭到谭某某殴打。6月22日至26日那一周,她记录到至少8次殴打——“连续掌掴孩子的脸部和头部,揪头发、拽耳朵,有一次连续扇打超过1分钟”。
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殴打发生的场景。祝女士描述,一天早上7时57分左右,小君刚进教室还没走到课桌旁,谭某某便上前打他。另一次,小君将作业本递给老师,谭某某接过后没有查看,直接拿着作业本连续扇打孩子。“没有看到孩子哭,但从表情上看,孩子非常害怕、惊慌”。
罚站的时间同样触目惊心。据祝女士统计,小君一周内被罚站总时长超过700分钟,“有时在讲台上一站就是两个小时”。
家属还在小君的课桌中找到一些书本和画作,部分画面涉及暴力内容。一名外聘心理专家分析后认为,画面整体情绪“压抑、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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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予立案”到“不予批捕”
这起案件的法律程序,走过了一条反复的路。
8月9日,郓城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祝先生随即申请复议。9月4日,公安局撤销原决定,刑事复议决定书注明涉事教师谭某某存在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的犯罪行为。9月7日,家属收到立案告知书。9月14日,检察院致电孩子母亲,表示案件已移送审查。
然后,9月20日,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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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体罚后自杀”在刑事上难以追责
不予批捕的核心障碍,在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对此案的解读,把法律逻辑讲得很清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刑法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必然、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且排除异常介入因素的中断。
“比如本案中被害人自杀属于异常介入因素,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从刑法角度,单纯的体罚、辱骂之后,被害人自主选择轻生,通常不能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多因一果的可能性无法被排除,不能仅凭“体罚后自杀”就直接推定因果成立。
林斐然同时指出一个重要的区分:刑事标准严,民事标准则相对宽松。考虑到10岁儿童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有限,民事审判中会适当降低过错认定标准。本案理论上可能涉及多个罪名,最核心的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多次虐待行为,且该虐待行为是导致孩子轻生的直接、主要原因。他举例说,如孩子留有遗书明确指向虐待行为、有连续的伤情记录、多名同学印证长期体罚等。
“如果教师以当众掌掴、羞辱等方式公然贬损孩子人格,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侮辱罪。导致被害人自杀属于‘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但需证明行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而非单纯的教育惩戒”。
家属还在继续
祝先生表示后续将继续反映。家属此前已向警方补充提交证据,包括有早年毕业的学生向他们讲述,自己也曾遭到过谭某某殴打。与此同时,当地媒体信息显示,谭某某曾于2024年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郓城县检察院表示,具体情况将发布官方通报。
一个10岁的孩子,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早晨,在校门口徘徊了两次,最终没有走进去。他画过的画被心理专家判断为“压抑、紧张”。他被罚站的时间,一周加起来超过11个小时。
检察院说,证据不足。父亲说,唯一的诉求就是追究刑责。
这两句话之间的落差,就是这件事留给所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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