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行政经理小刘被叫去给公司唯一股东老李搬东西,结果受了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把官司打到了法院。北京通州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公司的说法没能站住脚。
搬的是私人物品,还是公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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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理由听起来很直接:老李是股东,不是管理人员,小刘受伤属于非工作原因,不该算工伤。这个逻辑的关键,是把"股东"和"公司"切成了两件事。
但法院看的是实质。判决认定,小刘为唯一股东老李搬运物品这件事,与公司经营存在实质关联,因此受伤属于工作相关。换句话说,老李的身份在这里不是普通第三人,他代表的就是公司本身。
公司内部盖章,管不了行政认定
公司还拿出了内部印章管理的一套说法,试图证明这件事不该由公司担责。法院没有采纳:公司内部的印章管理,不能对抗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确认。
这一点值得留意。工伤认定是行政程序,企业内部怎么规定、怎么盖章,属于公司自己的管理动作,无法推翻人社部门依法作出的结论。
最终,通州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对员工来说,这意味着在工作时间、因工作相关事务受伤,认定路径是清晰的;对企业来说,把股东个人事务和公司事务混在一起安排员工去做,风险并不会因为一句"他不是管理人员"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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