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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尘肺病人李维志,每天至少需要吸三次氧。他因长期从事石板台面安装,被确诊为尘肺三期。为了拿到职业病诊断材料,他向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举报了长期派单给他的公司。公司被罚了21万元,而他自己,却收到了一张5万元的罚单。
卫健局给出的理由是:他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明知条件不行,可能会得尘肺病,却还坚持工作,所以要罚你。
受害人是我,举报人是我,被处罚的对象,又是我。李维志自己问了一句:“难道是我自己举报自己?”
他的代理律师麻侃指出,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来看,该条款中的“个人”,指向的是包工头、作业召集人、施工小组长这类客观上组织劳动并从中受益的经营者,而不是李维志这样仅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务工者。卫健局的做法,属于机械理解适用法律条文,不当转嫁法律责任。
说得再直白一点:一个没有合同、没有社保、没有防护的计件工人,被当成了应该为“不具备防护条件”负责的“经营者”。法律本该保护他,却成了处罚他的依据。
他向法院起诉了卫健局。案件还在审理中,卫健局又撤销了处罚。撤销决定书里没有说明法律适用错误,只说“全面复核后决定撤销”。处罚来得莫名其妙,撤销得也语焉不详。
一个已经无法逆转、不可治愈的尘肺病人,拖着每天需要吸氧的身体,在维权路上走了一年多。他举报了违法者,违法者被罚了,他也被罚了。他起诉了,罚单又被撤了。这场魔幻剧里,唯一真实的东西,是他日渐衰竭的肺。
处罚可以撤销,但一个病人被当成违法者对待的那几个月,没有人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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