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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滨州公积金发布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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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

购置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既有住宅翻新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时,将根据中心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来源:掌握滨州)

编辑:赵浚彤

审核:管林忠

终审:韩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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