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公益组织副会长与高校硕士生导师的纠纷,先后进入刑事报案、立案监督和名誉权诉讼程序。女方称,在酒店房间沟通公益项目时遭性侵;男方否认违背意愿,称遭设计。警方未立案,检方不支持立案监督;法院则驳回了男方名誉权诉讼请求。
时间线
据女方小雨陈述,她长期参与大凉山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在活动中认识了李某。李某来自凉山,任重庆市清研理工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同时是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生导师。去年5月20日,李某邀她商谈公益活动项目;6月6日,她到李某所住酒店房间沟通时,称遭到性侵。
2025年6月23日,小雨以强奸为由报案。警方认为,二人在发生性关系前关系已超越普通朋友,未予立案。
![]()
2025年7月7日,李某出具手写道歉信。信中称,他在与小雨交流中误解其意愿,未争取同意便主动发生性行为,并为此道歉。
2026年1月28日,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显示,结合现有证据,双方言词证据存在无法核实的矛盾疑点,且无客观证据,无法证明强奸。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立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2026年6月,法院驳回李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小雨提起的诉讼。李某曾要求小雨删除抖音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
9月17日重庆理工大学官网搜索李某,已无法找到其任职信息。
女方说法
小雨称,事发时自己脑子一片空白,反应过来时事情已经发生。对方以事情说出去对她名誉不好相劝,并许诺“从现在开始我们就谈恋爱,如果你愿意,我们就结婚”。在这种安抚表态下,她没有及时报警。后来李某写下道歉信,还转账10万元,但她没有收下。她希望李某能受到应有惩罚。
![]()
男方回应
李某表示,他从未做过违反小雨意愿的事,对小雨的行为感到伤心,若仍有问题,小雨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他称,是小雨的领导想要敲诈自己,“想要我另一家餐厅30%的股份”,道歉信是有人威胁、施加压力后,他照着小雨写的版本抄下来的。他还称:“我完全是被她和她的领导设计了。”李某表示,自己对小雨是有感情的,其领导称小雨有“受害综合症”,他觉得应关注心理上的问题。
法院与检方认定
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李某曾向小雨出具《道歉信》,还在与小雨领导王某的对话中多次表达歉意。庭审中李某陈述,他就职的重庆理工大学找到他,告知他正处博导公示期,要求尽快解决。随后他联系小雨和王某,王某提出道歉信和10万元补偿的条件,李某转账后王某未收。
![]()
法院认为,虽然有《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根据道歉信,结合双方沟通情况及其他阐明事实,小雨言行所指事实并非凭空捏造,李某相关行为也是引起本案纠纷原因之一。法院对小雨发抖音及到李某单位发传单的行为已经严厉批评,但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綦江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给小雨书面回复,案件已经办结。当时已告知,若有新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提交。
妇联回应
綦江区妇联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小雨隔了十几天才报警,又无证据,因此警方不好处理。判决书上的一些内容不知道可否作为证据,如果涉及民事赔偿,又有证据,小雨可以起诉。
涉事人背景
重庆师范大学官网曾在202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显示,李某系该校97级校友,现任重庆清研理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电子科技大学研究员、重庆大学“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企业导师、重庆理工大学硕导。先后获评重庆市“百名工程技术高端人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电磁兼容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四川中共西昌市委“人才大使”等荣誉称号。
刑事立案的门槛:为什么“难办”不等于“不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那是逮捕、起诉和判决的门槛。从字面看,立案的门槛并不高。
但性侵案件的立案审查面临一个结构性困难:核心事实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第三方目击者;关键物证如精斑、伤痕等容易随时间消失;双方陈述又天然对立,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僵局。本案中,小雨在事发十余天后才报案,检方明确指出“无客观证据”,且“言词证据间存在无法核实的矛盾疑点”。在这一证据条件下,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在法律形式上并非没有依据。
检察立案监督的审查同样受制于这一现实。根据相关规定,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的监督申请,应首先由公安机关审查新证据并决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而非对案件的重新侦查。
綦江区检察院认定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现行监督框架下,这一结论的作出有其程序逻辑。但程序合法并不等同于事实层面的定论——检察院同时告知小雨,若有新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提交,这恰恰说明刑事程序的关闭是“证据状态下的关闭”,而非对事实的终局否定。
道歉信的证明力:为什么民事法院看到了不同的东西
刑事程序中的证据困境,在民事名誉权诉讼中呈现出另一番面貌。李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小雨,法院不仅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还查明李某曾出具手写《道歉信》,在与小雨领导王某的对话中“多次表达歉意”。法院的认定逻辑值得细读:虽然有《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根据道歉信,结合双方沟通情况及其他阐明事实,小雨言行所指事实“并非凭空捏造”。
这里涉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区分。刑事诉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一封道歉信在刑事程序中可能被视为间接证据,不足以单独支撑“违背意志”的认定;但在民事程序中,它构成了一种“自认”性质的书面材料,与后续的沟通记录、转账行为相互印证,足以让法院形成“小雨并非毫无根据”的判断。道歉信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方式,但它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态势:主张名誉受损的一方,需要证明对方的言论是“捏造”的,而道歉信的存在恰恰削弱了这一主张。
李某在庭审中的解释是道歉信“被逼写的”、照着小雨版本抄的。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抗辩。从证据法角度看,主张“被胁迫”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单纯的陈述不足以推翻一份由其本人书写并签署的书面材料。法院同时指出,李某的相关行为“也是引起本案纠纷原因之一”,这一表述实质上将李某从“纯粹受害者”的位置上移开,承认了他在纠纷发生中的主动角色。
权力关系与“自愿”:法律框架中的盲区
本案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表述值得从法律角度审视。警方以“二人在发生性关系前关系超越普通朋友”作为未予立案的理由之一。这一判断的逻辑是:如果双方此前已有超出普通朋友的关系,那么发生性关系时“违背意志”的可能性就降低了。但从法律认定“同意”的有效性来看,关系亲疏本身并不构成判断同意是否真实、自愿的充分标准。
李某的身份叠加了多重权力资源:高校硕导、企业总经理、博导公示期在即。当权力不对称程度严重到任何协议都可能被推定为胁迫时,受害者的同意不应构成辩护理由;在不平等的性关系中,权力不平衡影响女性决定时,应推定缺乏同意。
这一原则虽然在各国国内法中的转化程度不一,但它揭示了一个法律难题:现行强奸罪的认定框架以“违背意志”为核心,而“意志”的判断高度依赖行为时的直接证据,对于权力不对等情境下的隐性胁迫,缺乏有效的识别工具。
小雨称事发时“脑子一片空白”,事后在对方“谈恋爱、结婚”的承诺下未及时报警。心理学上将这种反应称为创伤性冻结与顺从反应,延迟报案是性侵受害者中常见的模式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延迟报案往往被作为削弱陈述可信度的因素加以考量。这构成了一个悖论:创伤反应本身是“违背意志”的间接印证,却在证据评价中被视为不利因素。
权利救济的剩余空间
刑事立案监督未获支持后,小雨的权利救济并非完全关闭。根据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审查新证据后仍不改变原决定,申请人可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也是一条法定路径。此外,妇联工作人员在回应中提及,若涉及民事赔偿且有证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
但救济渠道的存在,不等于救济的实现。本案的核心困境在于:刑事程序因证据不足而关闭,民事程序虽在名誉权维度上支持了小雨,却无法对性行为本身的性质作出法律认定。她所寻求的“李某受到应有惩罚”,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刑事法律体系无法提供。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追问的,或许不是“为什么没有立案”——在现有证据规则下,不立案的结论有其法律依据。更值得追问的是:当性侵指控发生在权力不对等的私密空间、缺乏客观证据、受害者因创伤反应而延迟报案时,法律体系是否只能止步于“证据不足”的结论,还是应当在程序之外,为这类指控保留某种形式的审查与回应机制?刑事门槛的刚性需要尊重,但门槛之外的权力关系与创伤现实,同样需要被看见。
那么本案中事实到底是什么呢?就目前来看还很难做出判断。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