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组关于国内艾滋病疫情的数据引发关注:2023年底约129万例,2024年底增至135.5万例,2025年底突破141万例。传播途径中,性传播占比高达98.5%,其中异性传播72.8%,同性传播25.7%。与此同时,“艾滋病是否应纳入婚检并告知配偶”的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目前,广西和云南两省将艾滋病纳入婚检,并规定医生有权将感染者情况告知其配偶。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牵涉隐私权、知情权、生命健康权与公共卫生伦理的多重博弈,值得审慎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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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纳入婚检并告知配偶的理由。
从公共卫生角度看,艾滋病目前仍无法治愈,需终身服药。婚姻关系意味着持续的性接触,一方感染而另一方不知情,感染风险真实且持续。婚检的本质是筛查可能影响婚姻质量和后代健康的重大疾病,艾滋病显然符合这一标准。将艾滋病纳入婚检,是对配偶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保障。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告知配偶本身已是法律义务。婚检机构在检出后告知配偶,不过是把这一法定义务落到实处,而非创设新的义务。
从现实效果看,告知配偶能促使双方采取安全性行为、及时进行暴露后预防或抗病毒治疗,既保护个体,也阻断传播链。对于计划孕育后代的夫妻,早期干预还可大幅降低母婴传播风险。
反对强制告知的合理关切。
然而,反对声音同样有其道理,核心在于隐私权与歧视风险。
艾滋病感染者长期面临严重的社会歧视。一旦信息泄露,可能失去工作、被家庭排斥、遭受社区孤立。如果婚检结果被强制告知配偶,而配偶又未能妥善保密,感染者的隐私将荡然无存。这种恐惧可能导致高危人群逃避婚检、逃避检测,反而使疫情防控更加困难。
此外,告知的方式和边界也需考量。是婚检机构直接告知,还是要求感染者本人在一定期限内告知、否则由机构代为告知?前者可能剥夺感染者主动沟通的机会,后者则更尊重其自主性。若一刀切地强制机构告知,可能加剧医患对立,使感染者对医疗系统失去信任。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告知配偶之后呢?如果配偶因此提出分手或撤销婚姻,感染者是否会被污名化?如果配偶知情后仍选择结婚,社会是否给予足够支持?单纯“告知”而不配套反歧视教育和心理支持,可能只是把压力从一方转嫁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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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平衡:有条件告知与配套保障。
综合来看,较为公允的立场或许是:支持将艾滋病纳入婚检,并建立“以感染者主动告知为原则、机构告知为补充”的告知机制,同时配套严格的反歧视保障。
具体而言:
第一,婚检应包含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须充分告知并征得同意。 检测不是强制,而是默认提供、可自愿选择。这既尊重自主权,又提高检测覆盖率。
第二,告知配偶应优先由感染者本人完成,并给予合理期限。 法律已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婚检机构可要求感染者在结婚登记前提供已告知配偶的证明。若感染者拒绝告知或无法证明,机构有权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告知配偶其暴露风险——注意,是告知“风险”而非直接披露感染者身份,除非必要。
第三,告知范围应严格限定于配偶或拟结婚对象,不得扩大。 任何泄露感染者信息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配套反歧视措施。 包括: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纳入刑法追责的同时,明确感染者的就业、就医、教育等权利不受侵犯;为知情后仍选择共同生活的夫妻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支持;对因告知导致感染者遭受歧视的,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加强公众教育。 让社会理解:艾滋病可防可控,日常接触不传播;感染者按时服药可实现病毒载量检测不到,即“U=U”(测不到=不传染)。减少恐惧,才能减少歧视,也才能让告知制度真正落地而不沦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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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纳入婚检并告知配偶,不是“要不要保护谁”的单选题,而是“如何同时保护多方权益”的平衡题。完全隐瞒,是对配偶生命健康权的漠视;简单粗暴地强制公开,则可能把感染者推向更深的隐蔽,反而不利于公共卫生。
真正的出路在于:以法律明确告知义务,以制度保障告知过程的人性化,以反歧视措施消解告知的后顾之忧,以科学教育替代道德审判。唯有如此,才能在隐私与生命之间找到那个脆弱却必要的平衡点——既不让无辜者暴露于风险,也不让感染者因恐惧而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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